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
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推进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托,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通过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促进我市精准扶贫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目标任务
立足“精准扶贫、保障基本”,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衔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水平,确保低保标准、保障范围与经济发展水平、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相适应,全面推进全市脱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家庭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到2020年全市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都能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完成农村低保兜底性保障。完善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制度。逐步完善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将主要家庭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坚持动态管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统筹做好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工作。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扶贫支持政策、社会力量参与和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力更生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整体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四)坚持特困特扶。根据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对象的重点扶持。
(五)坚持考核监督。将农村低保扶贫行动纳入部门工作重点考核内容,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社会监督力度,定期通报农村低保扶贫行动执行情况,确保低保扶贫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工作任务
(一)做好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应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起,共享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带来的实惠。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二)做好标准衔接。每年按不低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幅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2020年底全市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三)做好对象衔接。做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县级民政、扶贫开发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探索建立相对统一的家庭贫困状况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家庭成员患重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状况。要将评估结果与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具体操作按照临汾市民政局《关于下发〈临汾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临市民发〔2014〕80号)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核算按照临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汾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临市民发〔2017〕62号)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实施核算。
“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10%的比例提高救助水平。充分做到工作统筹、对象衔接。
(四)做好管理衔接。充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家庭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开发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作为重点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县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将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反馈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提供过渡保障期,在6个月内实行低保渐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五)做好信息衔接。县级民政、扶贫开发部门至少每半年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做到一个口子对外,数据信息准确完整。
(六)做好特困供养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主动发现机制,切实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逐步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
(七)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6〕44号),做好资助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 “参保”“参合”进行审核、确定;对重点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八)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对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家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照程序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五、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强化各级各部门责任,市级部门要抓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要抓好农村低保扶贫行动进度安排、资金使用、人力调配和推进实施等工作。建立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农村低保扶贫行动的组织协调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牵头编制农村低保扶贫行动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
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统计部门做好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工作。
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发改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做好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兜底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农村低保扶贫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增强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推动农村低保扶贫行动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完善受理、分办、转办、转介程序,确保贫困人口“求助有门、受理及时”。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低保对象数量的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探索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进一步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加大乡镇(街道)经办人员、驻村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执行能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以及社会救助工作取得的成效,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社会保障工作,在全社会凝聚起扶贫济困的强大正能量。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