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实施办法
时间:2018-11-26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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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府函〔2018〕141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贡市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自贡市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自贡市工业振兴发展战略,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促进老工业城市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城市规划布局,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城区工业企业是指《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界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现状土地性质主要为工业用地的生产企业。
(二)企业自愿申请腾退原有土地,整体搬入自贡市辖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入园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入驻园区的产业定位。
(三)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须大于原址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二、鼓励政策
(一)企业原址房屋及附着物能够立即征收的,按照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进行征收补偿;若原址土地征收条件尚不成熟,统一采用政府收储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对企业原址土地和房屋征收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
(三)工业企业入园投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自贡市现有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认定办法》(自府办发〔2018〕38号文印发)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四)搬迁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并由搬入地辖区政府兑现本办法确定的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县所得部分,由搬出地与搬入地辖区政府按照2:8比例进行分享。税收征管由搬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搬出地与搬入地将共同确认的税收收入区县级收入部分上报市财政局,由搬入地财政部门上解市财政,市财政局再通过结算方式补助给搬出地财政部门。
三、实施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向自贡市工业振兴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搬迁入园申请,并提供入园建设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纳入搬迁入园计划。
(二)企业原址所在地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按规定对企业原有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征收或收储。
(三)搬迁入园工业企业与区县政府签订投资建设协议后,由区县政府按照我市招商引资和降低企业成本等政策,给予企业土地优惠政策。
(四)企业入园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区县政府验收审定并予以兑现其他优惠政策。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