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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您必须要有所了解!

时间:2018-08-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农村的集体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农村的饭碗。如果农民没有了土地,那么,对于农民来说失去的生活下去的根本,就征收集体土地法律有诸多规定,以保障被征地的农民的权益及利益。然而实践中,实际征收情况与法律规定并不符合,很多地方严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征收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您必须要有所了解!

征收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您必须要有所了解!

征收储备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因此,把集体土地征收后作为储备用地闲置的话,这种行为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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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主体不明确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因此,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准机关是国务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没有征地批文的话,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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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款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文规定,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因此,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给予足额补偿,绝对不允许以租代征的违法占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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