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
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6〕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加大金融对货币化安置的支持和参与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经市政府六届57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推动货币化安置的主体作用,通过平台搭建、政策激励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和参与货币化安置,力争2016年全市货币化安置率达到70%以上。
(二)市场运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自主决定货币化安置的贷款对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要简化流程、创新机制、优化服务,为货币化安置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工作。
(三)严防风险。严格执行国家信贷政策,认真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依法保护信贷资产安全,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主要措施
(一)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项目的挖掘和储备,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二)加强银行信贷支持。
1.支持政府贷款购买安置房。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信贷政策,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银行信贷对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的支持力度,支持安置责任主体贷款购买安置房。
2.鼓励安置对象贷款购房。金融机构要对贷款条件缺失的安置对象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安置对象贷款购房支持力度;各安置责任主体要帮助安置对象落实增信措施,解决安置对象贷款难、额度小等问题。
3.落实优惠金融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按照“认贷不认房”的原则,对拥有1套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购房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给予最合理优惠的信贷支持,同时,在政策范围内扩大公积金制度普惠面,积极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
(三)努力拓宽融资渠道。
1.加大资本市场融资力度。积极盘活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融资功能,通过企业债、私募债、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货币化安置资金。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货币化安置。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待售房屋通过PPP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的货币化安置,或采取分期付款的售房方式向安置责任主体、安置对象出售安置房,促进去库存与货币化安置深度融合。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手段,为金融支持和参与货币化安置创造条件;要加强协调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化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在有效期期间内,如遇国家、省新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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