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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场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1-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内府办发[2016]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全面落实“规范化、生态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养殖场建设和监管要求,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牧法》《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畜禽养殖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思路,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推进持续健康发展为总体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加大整改的工作思路,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适度规模养殖,强化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场(小区)全过程管理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经过2年努力,到2017年底,全市基本解决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问题,畜禽养殖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具体任务:2016年4月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场排查登记工作;2016年6月底,全面完成环保部西督中心通报的13个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突出问题的整改;2016年12月底,完成禁养区内26个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任务;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市禁养区内和其它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
  三、工作措施
  (一)依法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土地消纳粪污的能力,科学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确定养殖规模,发展种养结合、绿色高效、生态循环的立体农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用地必须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遵守畜禽养殖用地相关法律法规,应避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区、城镇居民区等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相邻规模养殖场(小区)间距不得少于500米,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500米以上。在禁养区域附近建设的,应建在禁养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处,距离禁养区边界不得小于500米。禁止在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内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禁养区内原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制定规划、倒排工期,通过关闭、搬迁或缩减规模等措施实现养殖粪污“零排放”;禁养区内本地户籍农户可根据责任地(承包地)消纳粪污能力,少量养殖畜禽(每户常年存栏生猪不得超过20头,其它畜禽按猪单位折算),并通过配套建设的沼气池对养殖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责任地(承包地)中资源化利用处理后的养殖粪污,做到养殖粪污“零排放”。
  (二)把好审批“三关”,强化备案管理。
  1.把好用地关。指导养殖业主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用地,兼顾生态环保地发展畜禽规模养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和养殖场粪污处理用地列入农业用地范围管理,用地规模要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用地必须按程序取得用地审批手续。
  2.把好环评关。严格落实环保审批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都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按规定折合为猪单位)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填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或位于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或报告书需报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建设。
  3.把好配套关。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必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污染防治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必须按“三同时”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畜禽养殖场(小区)建成后、投入使用前,各村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国土所和县(区)人民政府、环保、农业、国土部门必须对养殖场相关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出具是否同意养殖的意见书。
  4.强化备案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区)必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时,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国土部门用地许可、粪污处理利用具体方案以及经村组、片区国土所、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人民政府、县(区)国土、农业(畜牧)等部门签字盖章同意后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申请表》等资料,向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养殖代码。
  (三)加强业务指导,推进综合利用。
  1.规模适度、种养平衡,发展循环经济模式。一是引导养殖户按照“人畜分离、独立建圈、沼气配套、健康饲养”的原则进行适度规模饲养。二是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减量化生产工艺,指导养殖场对陈旧、落后的养殖粪污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升级。三是根据养殖场周边土地消纳粪污能力,一律实行限量饲养。四是推广畜—沼—果、畜—沼—林、畜—沼—菜等种养循环经济模式。
  2.科学计算、足量处理,推进粪污综合利用。一是根据养殖畜禽种类、日产粪污量、粪污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时间要求等科学合理计算出建设沼气池、沼液储存池的数量和容积,完善配套设施,以保证足量、有效地进行粪污处理利用。二是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的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土地规模来消纳养殖粪污。对没有土地用于消纳粪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业主要与周边种植业主签订粪污利用合同,确保养殖粪污“零排放”。三是指导养殖场收集、利用畜禽干粪加工有机肥。四是指导种植业科学合理利用养殖粪污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打造健康生态农产品品牌。
  (四)严格执法检查,杜绝养殖污染。
  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一是依法对违法违规排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二是对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违法排污、逃避监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外,对涉及违反刑法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超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进行停产整治,直至处理后的养殖粪污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或全部实行资源化综合利用且达到“零排放”要求。四是对处于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部门要及时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搬迁。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县(区)长任组长,分管县(区)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事项的研究,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所需经费和人员。建立县级领导联系制度,涉及挂牌或重点整治的畜禽养殖养殖场(小区)均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具体负责。
  (二)强化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环境部门会同农林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县级环保部门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农林(畜牧)部门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市农业局要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检查并对县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发改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项目的编制申报和争取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经费,争取生态循环、养殖污染防治项目,落实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目标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防治工作进度的跟踪检查,重点督查工作落实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养殖用地。县(区)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养殖粪污处理用地纳入规划。
  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畜禽养殖防治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养殖业主为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在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活动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产量,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按照业主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加大涉农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努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禁止养殖区域划定,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区)依法予以补偿。
  各县(区)可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给予化肥运力政策支持,对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给予不低于化肥使用补贴优惠政策。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等项目支持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发展种养结合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四)加强目标督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防治,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来抓,建立县(区)乡协同、部门监管、领导联系、考核问责的工作机制,层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市上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督查小组,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问题整改工作纳入全市重点工作进行督查,与各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考核。
  附件: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标准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附件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标准

 

  根据《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川府函〔2007〕48号)规定,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规模为:生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20000只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羊常年存栏量500只以上,家兔常年存栏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养殖规模为:小区内养殖户5户以上,生猪常年存栏量10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30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0只以上,肉禽出栏50000只以上,肉羊出栏量1000只以上,家兔常年存栏量2000只以上。其它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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