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府办发[201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68号)要求,加快推动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促进农民致富,保障生态安全,现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集体林权,加强林权规范管理
(一)继续完善确权颁证工作。各县(市、区)结合“多权同确”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颁证登记工作,积极开展林地确权颁证“回头看”,提高林地确权四至、面积、林种等要素精准度。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权属证书要发放到户,由承包者持有,不得留存在村组或其他单位、个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和采取联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对新造林地依法确权登记发证。(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探索实行“三权分置”。探索并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
坚持所有权。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组织的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有权依法发包集体林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林地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
巩固承包权。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林地承包权人对承包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开放经营权。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探索实施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机制,在林权权利人自愿申请基础上,允许按程序将自留山调整为责任山,按承包林地管理。确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需要的,各县(市、区)应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等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积极探索林农林权出租、入股等利益共享机制,着力破解生态保护、经营开发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林权规范化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加强林权管理,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属来源主要证明材料,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广使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各基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林地。(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
(四)加强纠纷调处。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内容。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妥善处理权属及合同等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法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分类管理制度,推进科学经营
(五)继续实施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原则,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严格管理国家级公益林,在保证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国家二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林地资源,允许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科学适度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提高公益林综合利用效益。简化公益林、商品林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按《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调整完善。(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各县〔市、区〕政府)
(六)及时足额兑现公益林补偿。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集体公益林管理和补偿政策兑现落实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确保每年补偿资金及时兑现到位。积极争取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起源商品林管护国家补助政策。已承包到户的要直接打卡到户,集体统一经营的要建立分配、公示、监督制度,存在林权纠纷的要加大化解力度,区划与确权林种不一致的要研究整改、兑现措施,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林权权利人。(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创新经营模式,发展规模经营
(七)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平台建设,引导集体林权依法、自愿、有偿、公开、有序、规范流转,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到已经建立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推进威远县林地林木等级评分机制试点工作。依法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盘活林地资源,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集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户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八)推进利益共享联结机制建立。引导工商资本依法投资经营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与林农建立合作共享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积极推广“林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基地”“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合作社+农户+基地”等生产经营模式,以及“保底收益+二次分红+务工收入”“优先股+普通股”“土地入股+收益保底+产值分红+二次返利”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完善龙头企业联林带户机制,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订单林业等专业化服务。引导涉林企业发布服务林农社会责任报告,建立涉林企业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积极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积极引导发展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回乡大学生、农村能人、农林科技人员等领办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立权利和义务对称,产权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富有活力的林业专业合作经营机制,解决林地经营中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逐步推进林业规模化、组织化和市场化经营,让林农获得更多的林业财产性收入。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和职业林农认定、技术培训、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示范带动力强、联结贫困户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担涉林涉农项目。(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快绿色产业发展
(十)打造内江林业品牌。加强林产品品牌、溯源体系、标准化体系、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组织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推进林业品牌建设。开展公益宣传活动,提升林产品发展质量和影响力,引导生产经营主体面向市场加快发展。将林产品交易流通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大力发展林业新业态。结合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培育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森林自然教育等绿色新兴产业。(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突出地方特色林产业发展。围绕助农增收,立足自身优势,引导林农和新型经营主体科学发展竹林、特色经果林、速丰用材林等特色产业,充分发挥林业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推进林产品就地加工转化,提高附加值。加强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推动市中区雷竹、东兴区花椒、资中血橙、威远无花果、隆昌木本油料等林产业建设,培育一批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基地,带动林业产业生产向集约化、高效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集体林业管理与服务
(十三)加强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站队伍能力建设,加强基础设施,改善工作条件,提升林业管理和服务群众的手段和能力。加快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功能,鼓励发展以专业化、区域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和行业自律等作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等生产性服务。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强化财政扶持。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建设任务和可支配财力状况,将造林育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按属性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扶贫开发、乡村振兴、小流域治理等支农项目,要加大植被建设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公益林全部纳入保险范围,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积极拓展涉林商业保险险种及范围,逐步建立“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模式。用好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县(市、区)建立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大对包括整地造林、抚育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林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农工委、市扶贫办、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内江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完善金融支持。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和《四川银监局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银监发〔2013〕67号)规定,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威远县“两证一社”林权抵押贷款改革。完善林权抵押资产评估、备案登记、资金监管、贷款贴息、风险防控等环节的制度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在符合本机构基本信贷制度的前提下,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金,积极培育第三方森林资源调查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各县(市、区)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责任单位:市林业局、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农工委、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内江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组织保障,营造良好氛围
(十六)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农业农村改革,制定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细化相关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协调联动,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林业局)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