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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你不得不了解房屋征收的司法强拆

时间:2018-08-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为了缓解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的纠纷,使得拆迁顺利进行下去,减少钉子户的存在,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确定了司法强拆的存在,广大的被征收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造成并不了解什么叫司法强拆,不了解什么主体可以申请司法强拆,不了解司法强拆的前提条件,也并不了解司法强拆以后是否可以维权等等诸多问题,今天刘可心律师就此事为大家讲解一下。

诠释你不得不了解房屋征收的司法强拆

什么是司法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提起法律程序的话,不进行维权坐等的话,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呢(2个月复议,6个月诉讼),征收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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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主体可以申请法院

国有条例的第28条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低级别政府是县级人民政府,也就是说乡镇街道是没有权利的。

什么主体执行司法强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即人民法院有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执行,这就是裁执分离,做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的机关应该分离,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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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后维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由来前提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出来的。因此可以从司法强拆程序和手续及征收补偿方向入手维权。

刘可心律师提示广大的被征收人,千万别走到司法强拆这步,这种案件也非常棘手的,维权趁早不趁晚,最早维权对于被征收人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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