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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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8702103/2018-12642 | 主题分类: | 02Z其他 |
废止日期: | 体裁分类: | ||
文 号: | 宜府办函[2017]170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服务对象: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8-11-09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保险机构:
经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宜宾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及我市地震灾害频繁的具体情况,全面开展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二、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宣传力度,确保今年投保覆盖面达到本实施方案要求,并及时总结经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提供支持,逐年提升投保覆盖面。
三、按照《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要求,由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函〔2015〕192号)同时废止。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2017年8月23日
宜宾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97号)和《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集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意向的函》(川保监函〔2017〕3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和四川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加强政府资源和保险资源的整合与协调配合,发挥住宅地震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作用,充分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用于防灾救灾,拓宽灾后重建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我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的综合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财政支持、保障民生”的原则。
政府引导。加强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的引导作用,为地震巨灾保险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制度,推动地震巨灾保险合规高效运行,确保取得实效。
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提供承保理赔服务,转移地震巨灾风险。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自愿参保。各级各部门要持之以恒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地震巨灾保险意识,引导城乡居民主动了解地震巨灾保险在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和防灾减灾工作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主动自愿参加地震巨灾保险。
财政支持。建立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地震巨灾保险参保机制,提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制度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行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降低城乡居民的参保成本,为更加广泛的城乡居民提供地震巨灾保险保障。
保障民生。按照民生优先原则,以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地震灾害风险保障需求。为助力精准扶贫,为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提供基本保障的地震巨灾保险保障,防止“因灾返贫”现象发生。
三、保险方案
(一)开办地区。全市所有县(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二)参保率。首年参保率按30%(其中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100%参保)进行测算。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提升参保率。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城镇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5万元人民币,对应保险费27元人民币;农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2万元人民币,对应保险费38元人民币。投保居民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超出基本保额以外的参保保费,由投保人个人承担。同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无效。其中,钢混结构最高保额100万元人民币、砖木结构最高保额10万元人民币、其他结构(如土坯)最高保额为6万元人民币。
(四)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偿处理等相关内容严格执行《四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试用版)》。
四、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成立宜宾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副市长,副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宜宾保监分局局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住建城管局副局长、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市防震减灾局副局长、市气象局副局长、宜宾保监分局副局长、人保财险宜宾市分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宜宾保监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1.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协调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2.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向保险机构提供特殊参保人员清单,负责农村居民住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承保理赔工作,提供灾情调查报告服务。
3.市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地震保险基金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划拨应由县(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
4.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统筹推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制定相关政策,提出政策建议,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6.市住建城管局:负责指导开展住宅抗震设防实施情况及地震灾害安全性评估、住宅建筑成本测算等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服务。
7.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8.市政府应急办:参与制定相关政策,提出政策建议,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应急保障和纠纷化解服务。
9.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支持开展地震风险研究、风险区划制定、灾害数据分析整理、未来灾害发展预测等相关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地震灾害评估服务。
10.市气象局:负责开展重大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气象资料分析整理以及气象灾害预测等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灾害评估服务。
11.宜宾保监分局: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12.人保财险宜宾市分公司:具体承办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做好宣传解释、承保出单、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相关工作,并及时总结和汇报工作推进情况。
(二)资金保障。
1.保费分担。针对最低档保额,普通城乡居民承担40%的保费支出,省财政提供30%的保费补贴,市财政提供15%的保费补贴,县(区)财政提供15%的保费补贴。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涉及的最低档自付部分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省财政提供50%的保费补贴,市财政提供25%的保费补贴,县(区)财政提供25%的保费补贴。超出基本保额以外的保费,由投保人个人全部承担。
2.财政配套。市、县(区)两级财政匹配相应比例的保费补贴,定期核定保险数据,并将财政配套保费补贴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
五、实施进度
(一)启动阶段(2017年7月—8月)。
上报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下发《宜宾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在各县(区)全面启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7年8月—11月)。
各县(区)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策宣讲、资料收集、签单收费等工作,相关部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7年底—明年初)。及时总结经验,优化工作方案,争取更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