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被征地的农民朋友经常遇到征地补偿款未落实状况。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多地方管理出现问题,致使很多被征地的农民朋友无法拿到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今天刘可心拆迁律师就此事为大家讲解一下农村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款应如何监督与管理。
一、征地补偿款的监督与管理对应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搜cqlst1981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与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分配的职责。
二、征地补偿款发放中,有违法行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三、农村集体组织有监督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若征地补偿款一直截留在村委会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职能,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