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顺庆区华凤街道、舞凤街道和潆溪街道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就依法征收顺庆区华凤街道、舞凤街道和潆溪街道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市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533号),现依法征收顺庆区华凤街道何家观社区1社0.3148公顷、3社0.0529公顷、7社0.1894公顷集体农用地;舞凤街道马市铺社区8社0.0004公顷集体农用地;潆溪街道同德社区2社0.544公顷、社区集体0.0138公顷,弯柏树村3社1.3901公顷、4社4.5899公顷,冯家寺社区6社3.8147公顷集体农用地;顺庆区华凤街道何家观社区2社等原有集体建设用地2.7779公顷,共计13.6879公顷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后的拆迁、安置、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8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9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青苗、林木补偿以测图量算的地类面积为补偿依据。本公告发布之日为计算人员安置补偿截止时间。
三、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由顺庆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具体开展对被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及正住农籍户口核实、公示、补偿等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事宜。
四、自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登记补偿。被征地范围内工商部门停止办理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建设部门停止办理房屋规划报建手续;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交易备案手续;国土部门停止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和农房报批手续。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市2017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533号),现依法征收顺庆区华凤街道何家观社区1社0.3148公顷、3社0.0529公顷、7社0.1894公顷集体农用地;舞凤街道马市铺社区8社0.0004公顷集体农用地;潆溪街道同德社区2社0.544公顷、社区集体0.0138公顷,弯柏树村3社1.3901公顷、4社4.5899公顷,冯家寺社区6社3.8147公顷集体农用地;顺庆区华凤街道何家观社区2社等原有集体建设用地2.7779公顷,共计13.6879公顷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后的拆迁、安置、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8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9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青苗、林木补偿以测图量算的地类面积为补偿依据。本公告发布之日为计算人员安置补偿截止时间。
三、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由顺庆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具体开展对被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及正住农籍户口核实、公示、补偿等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事宜。
四、自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登记补偿。被征地范围内工商部门停止办理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建设部门停止办理房屋规划报建手续;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交易备案手续;国土部门停止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和农房报批手续。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