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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雨城区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1-2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雨城区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

雨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维护城市规划秩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雨城区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1485”总体发展思路,以“属地管理、源头控制、齐抓共管、依法治理”为原则,依法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部门配合、强化巡查、快速处置、责任到人、依法追责,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建立违法建设长效治理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动雅安发展振兴上台阶,加快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

(二)总体目标。以实现“减存量、零增量”为目标,建立违法建设长效管控机制,使违法建设“预防、发现、报告、处置”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智慧化的常态运行;对已有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排,建立“一户一档”台账,分类分批依法处置;对新增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拆除,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

(三)适用范围。雨城区中心城区界限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4.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二、预防与监管

(一)雨城区人民政府作为雨城区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巡违、控违、拆违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辖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强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增强全区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分片区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形成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全覆盖的巡查网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督促乡(镇)、街道、姚桥新区管委会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共治共管共建共享机制。

(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对雨城区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考核办法,并认真落实考核工作;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和数字城管信息平台,建立违法建设动态监管,将物业公司监控接入数字化城管中心平台监管;协助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向雨城区人民政府通报;将查处的违法建设认定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部门。

(三)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进行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未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在各类房屋规划设计图上严格把关,尽量优化平台和楼顶设计,防止出现用作违法建设的载体;结合《雅安市中心城区商业业态规划》,对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明确要求项目设计专用烟道;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对其协助履行违法建设治理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档案计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楼盘交房前一周及时通报辖区城管部门进驻宣传,并告知业主违规装修及违建的法律责任,对进入小区的装修材料进行管控,在业主装修结束后严格验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姚桥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城管部门,协助查处工作。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经查处机关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广告宣传中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表述不准确、承诺升值回报等虚假的宣传;单位或者个人对已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仍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的,不得为其办理证照。

(六)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并将巡查结果及时报送雨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城管执法局。

(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体广新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管控工作,对将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八)其他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对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进行管理,履行责任区义务,单位内部出现违法建设的,进行自查自纠,主动配合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查处,将结果及时报送雨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城管执法局。

(九)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负责配合做好违建管控工作,按照查处机关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做好制止违法建设的协助执法工作;在各类重大违法建设查处和拆除过程中,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调查与处理

(一)雨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设;牵头实施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督促街道办事处、姚桥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组织拆除,逐步消除存量,对正在修建的违法建设,及时组织拆除;协调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采取有力措施,配合做好制止违法建设的协助执法工作。

(二)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对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的违法建设案件,及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函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切实履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督促其在管理区域内积极开展违法建设巡查监管工作。

(三)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进行查处;对物业企业未落实责任区制度,不履行责任区义务,不及时巡查、制止、上报物业区域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对装修过程中违规破墙开洞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水务局配合处理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的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进行查处。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在国道、省道过境路段,并指导区交通运输部门对在县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市征搬办负责协调雨城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违法建设进行认定,锁定实物,在征地搬迁过程中,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九)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曝光,协助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雨城区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查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联系城管部门的副秘书长作为召集人,定期研究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将违法建设管控工作绩效作为考核雨城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舆论氛围营造工作。

(三)完善长效机制。将违法建设巡查、管控、查处纳入雨城区政府城市管理年终考核目标,将市级各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协助、支持、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年终考核目标,对于公职人员带头违建,所在单位未及时协调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扣减所在单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分值。建立违法建设查处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加强违法建设巡查,对于违法建设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查处部门,并协助案件调查、处理。建立执法保障机制,组建城管公安支队,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执法保障。

(四)建立查处问责机制。雨城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对工作不力、责任不明、措施不实、有法不依以及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问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带头进行违法建设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五)经费保障。雨城区中心城区产生的拆除国有土地违法建设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经费由市城管执法局核实后,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批。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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