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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11-0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凉府发〔201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和州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现就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公布州、县(市)两级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协助单位:州编办、州法制办、州监察局、州政务中心。)

  (二)探索推行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政府责任清单制度,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责任单位:州编办。协助单位:州监察局、州法制办。)

  (三)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协助单位:州工商局、州商务局。)

  (四)规范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落实“五个一律”: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按立法程序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法规后一律取消;审批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牵头单位:州政务中心。协办单位:州编办、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法制办。)

  (五)禁止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落实“五个严禁”: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牵头单位:州编办。协助单位: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法制办、州工商局、州民政局。)

  (六)加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加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除因涉密等特殊情况外,所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办理,配合做好省、州、县(市)三级联动服务工作,全面推进网上审批。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逐步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责任单位:州政务中心。)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七)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州政府推动制定《凉山彝族自治州行政程序单行条例》,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州政府制定《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明确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程序,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协办单位:州法制办。)

  (八)完善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依托,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法律顾问的选拔聘用、工作管理、绩效考评、奖励追责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协助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参与政府常务会议讲法工作机制,畅通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表达渠道,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政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州法制办。)

  (九)建立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州政府修订完善《凉山州行政问责办法》,明确追责主体、追责范围、追责方式,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行政决策案卷管理,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发生决策失误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倒查决策责任。(责任单位:州监察局。)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

  (十)完善规范性文件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州政府每年1月公开征集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通过公众投票和专家论证,科学评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项目纳入年度专项计划,严防规范性文件随意制定和行政权力滥用。(责任单位:州法制办。)

  (十一)完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机制。实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对专业性较强、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推进委托第三方起草,使制度过程充分体现民主,草拟质量不断提高,真正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建立健全从根本上消除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的制度机制。(责任单位:州法制办。)

  (十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论证机制。建立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由州政府党组向州委报告。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政府执法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评估,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提请政府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继续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效果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协助单位:州法制办。)

  (十三)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相关具体办法,把所有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并依法撤销或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州法制办。)

  (十四)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健全政府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协商会,开展实地调研等多种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州法制办。)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十五)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推进执法重心向县(市)下移,大幅减少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种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知识产权、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加强政府行政执法管理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依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和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州编办。协助单位:州法制办。)

  (十六)完善县市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合理划分州、县(市)两级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分级管理事项以属地执法为主。完善行政执法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州编办。协助单位:州法制办。)

  (十七)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管理。完善行政执法资格核准公告制度,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公布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评和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执法干预,防止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牵头单位:州法制办。协助单位:州编办、州财政局。)

  (十八)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细化案件移送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依法加强案件移送监督管理,对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法代刑等,严格追究相关方面的责任。(责任单位:州法制办。)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九)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社会治安、公民信息安全、特许经营权、国家专项资金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控监测,规范非现场执法活动。(牵头单位:州监察局。协办单位:州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二十)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对执法环节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充分利用办案信息系统、现场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牵头单位:州法制办。协助单位: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十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或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协助单位:州法制办。)

  (二十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落实《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在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基础上,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要求和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原则,分级细化、量化相关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2015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裁量标准并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州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公布一批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规范、严格适用裁量标准的典型案件,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准确行使裁量权。(牵头单位:州法制办。协助单位: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三)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深化落实省政府十个重点领域制约权力的制度规定,形成有效制约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长效机制。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实现行政权力行使各环节的相互制约。(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协助单位:州编办、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国土资源局。)

  (二十四)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吸收外部力量参与案件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探索建立专门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牵头单位:州编办。协助单位:州法制办。)

  (二十五)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坚持依法审计,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审计对权力监督制约和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作用。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州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创新审计方式,加强审计计划管理,突出审计重点,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牵头承办:州审计局。)

  (二十六)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对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或其他不正当服务的行政过错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责任单位:州监察局。)

  (二十七)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处理群众合法合理诉求。(责任单位:州政府办。)

  七、深入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州政府制定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扩大公开范围,提高公开实效,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责任单位:州政务中心。)

  (二十九)突出政务公开重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在财政预算领域,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重点公开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招标、投标方面的信息。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点公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灾害救助与社会救助、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息。(牵头单位:州政务中心。协助单位:州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十)拓展政务公开范围。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制度,方便企业和群众通过信息网络查询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行政审批公开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举报受理机关及办公电话等,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或者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责任单位:州政务中心。协助单位: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八、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三十一)加强政府协助立法和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充实政府协助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适应地方协助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需要。严格执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政府协助立法和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关。加强政府协助立法和执法监督人员培训,提高队伍人员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和职业技能。探索建立政府协助立法和执法监督岗位雇员制度,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政府协助立法工作者。(责任单位:州编办。)

  (三十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授予行政执法资格的前提条件,把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按照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县(市)下移的要求,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充实加强县(市)和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保证重点领域执法需要。(牵头单位:州编办。责任单位: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应诉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配备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聘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责任单位:州编办。协助单位:州法制办。)

  (三十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以提高律师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大培训力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按国家规定设立公职律师,纳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协助单位:州法制办。)

  (三十五)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责任单位:州编办。协助单位:州财政局、州法制办。)

  (三十六)推进法制机构建设。重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充实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法律专业人员,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普遍设立法制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普遍配备法治员。确立政府雇员制度,招录聘用专业人员充实、稳定、强化政府法制队伍核心力量,确保行政执法依法进行。加大对全州法制队伍班子建设和轮岗提拔等培养利用力度,让法治思维理念不断在重要的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州编办。协助单位:州法制办。)

  九、强化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

  (三十七)完善维权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责任单位:州群工局。)

  (三十八)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牵头单位:州法制办。协助单位:州司法局、州群工局。)

  十、落实保障措施

  (三十九)深化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落实《凉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推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化,实现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协助单位:州法制办。)

  (四十)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落实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全面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州政府与县(市)政府和州级部门,县(市)政府与县级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明确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州、县(市)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政府督查机构对《依法行政责任书》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日常和年终督促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协助单位:各县市政府办。)

  (四十一)加强依法行政考核评估。按照《凉山州依法治州指标体系(试行)》内容,完善本地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细化量化标准,健全考核机制,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政府目标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更好地发挥法治对政府各项工作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依法行政评估。(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协助单位:各县市政府办。)

  (四十二)加强依法行政督促指导。认真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协助单位:各县市政府办。)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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