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是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的重要任务之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试点县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慎、周密部署,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二、创新思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试点县、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创新思维,探索适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模式。

  三、协调配合。各级农业、金融办、人民银行、财政、国土资源、法院、相关金融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履职尽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施细则,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以适应工作需要。

  五、及时总结和分析。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要进行全面客观总结。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工作,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发展三农资金困难,从2015年开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稳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解决农民融资困难,促进现代农业与农村金融体系同步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策指导、依法合规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政策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业务。二是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的工作机制和各项政策保障,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与。三是市场运作、简便操作的原则。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作方式和融资额度,在流程设定、操作方式等方面最大限度简化程序方便操作。四是风险可控,保证农民不失地的原则。在坚决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对可能涉及的风险要进行有效的事前控制,防范形成不良贷款,确保农民不失地。

  二、试点范围

  按照晋金发〔2014〕78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15年在定襄县、岢岚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三、实施内容

  (一)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户承包地块、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并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 ,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县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设立调解庭,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三)稳步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根据晋金发〔2014〕78号文件要求,确定由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及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试点银行。各试点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发放和管理细则,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简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贷款审核效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应当提供融资服务。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土地流转后经营权人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情况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流转后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理贷款所抵押土地经营权,并将处理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银行债务。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对象为: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农产品龙头企业、公司化种养大户;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等。

  3、抵押贷款范围和条件:已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承包地;具备相关合法的土地流转手续,通过流转取得经营权的土地。

  4、抵押贷款:按照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暂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时,乡镇土地流转中心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或流转合同严格审查,保证真实、合法、有效。贷款申请人须在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登记证明。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进行评估,并持“抵押登记证明”和“评估报告”向试点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持还款证明等有效证明,到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四)试点县要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担保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多种风险补偿机制。各涉农保险机构要积极创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紧密相关的保险产品,扩大涉农保险范围。加强涉农保险与信贷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因素,引导借款主体主动投保。

  (二)制定财政激励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担保机构提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财政补贴政策,对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由财政按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补贴,降低贷款主体费用。

  (三)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要积极运用信贷政策工具,对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完善利率定价机制,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优惠利率。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忻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晓峰(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王士桦(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崔峥岭(市委副秘书长、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常务副组长)

  刘云飞(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郝和平(市委农工办主任、农委主任)

  刘国权(市金融办副主任)

  王瑞林(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行长)

  胡高裕(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新生(市法院副院长)

  武源军(市农行行长)

  文晓东(市邮储银行行长)

  杨东红(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王生晓(市委农工办副主任、市农委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主任由王生晓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政策解释和有关服务性工作。

  各试点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查询、公示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相关扶持政策。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忻州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操作规程,指导融资机构开展融资服务。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职责内的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