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3〕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抓安全、促生产”的要求,针对我市农村(城中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薄弱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安全排查处置和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农村住房安全排查和处置力度
(一)细致排查,重点监控。各县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尽快制定出台《农村住房安全排查及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行动方案》和《农村住房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农村(城中村)住房安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对农村(城中村)危险房屋、超正常使用年限房屋以及建筑边坡垮塌、地基下陷、房屋墙体裂缝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实施监控。根据危旧房等级、危险程度确定监控对象,研究制定解决办法,避免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坍塌等现象发生。
(二)果断处置,消除隐患。各县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按缓急程度,采取扶贫搬迁、县区内调整危房改造指标、就近应急置换或临时租房等多种方式,对居住在易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区域以及危险房屋中的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困难弱势群体进行妥善安置,防止因房屋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受损。
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
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农村(城中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工作。
(一)强化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废弃危房及改造新建户旧危房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建房地基,改造房承重柱、承重墙,建房材料等关键部位的监控。
(二)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或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及时责令停工整改。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对工作中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各县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将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门督查组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作为年底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