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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在了,还能维权争取拆迁补偿利益最大化

时间:2018-08-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随着中国快速发展,房屋拆迁就是普遍现象,针对房屋拆迁老百姓一点也不陌生。因房屋拆迁引起的各种纠纷:补偿低、违法强拆、抢建抢修等等比比皆是。在老百姓的思想中,如果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其拆迁补偿就没有了,补偿的基础在于房屋,也是维权过程中的最大筹码。房屋没有拆的前提条件下,如果通过法律维权是非常有利的。房子在筹码就大,房子不在了,筹码随之减小。实践中,很多老百姓咨询时常提到“我的房屋被强拆了,如果维权还能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吗?”刘可心律师今天就聊一聊此类事件!

房子不在了,还能维权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吗?

在现实当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为就房屋拆迁达成补偿协议时,实质有效的手段就是违法强拆,其效果速度快、成本低、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很难用其手段维权等优势特点,拆迁方大多喜欢用此手段。还可以互相推诿其强拆主体是谁,造成被拆迁人状告无门,强拆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一拖再拖。

违法强拆

面对上诉问题被拆迁人怎么办呢?违法强拆是拆迁方对于被拆迁人合法财产权益侵权的行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最后要求国家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被拆迁人要注意证据的搜集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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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在了,还能维权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吗?

司法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政府征收土地及房屋是有强制性的,但是强制性的前提条件:程序履行合法、手续齐全、补偿合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房子不在了,还能维权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吗?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你的房屋是法院根据前述程序进行强制拆迁的,这是合法的强拆。这时候被拆迁人可依据之前与拆迁方协商的补偿协议要求拆迁补偿利益。

刘可心律师在此提示广大老百姓,房子不在了,并不代表您的合法财产灭失掉。根据案件的不同应有对策和补救措施。被拆迁人针对此类事情沉着冷静,即使房屋被违法强拆,其中出现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存在,就有争取拆迁补偿的空间。在此,重申房子在时维权是最好的时间点,相对于维权越有利。如果房屋不在了,要及时保留好证据,证据在维权过程的关键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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