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30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9日
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项目,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的,未按本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均不予实施土地征收。
第四条 严格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市、县(市、区)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场,下同)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饶市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和《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下同)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和《申请表》,交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填写《上饶市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二)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复审;
(三)乡镇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委会上报的《认定表》、《申请表》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七天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发给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盖章核定资格的《认定表》和《申请表》。
第三章 保障办法和标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被征地农民凭《认定表》和《申请表》到上饶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应参保时江西省(全省,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开始计算。被征地农民每推迟一年参保,就扣减一年政府缴费补贴,直至扣减完15年缴费补贴为止。被征地农民参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按月(季、半年、年)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应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政府缴费补贴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下同),按以下规定参保缴费,财政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
(一)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参保时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一次性往前补缴与逐年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参保缴费。一次性往前补缴的年限为15年减去本人距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年限。以后年度实行逐年缴费,在其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参保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参保缴费。财政逐年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直至满180个月为止。此后,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先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0%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开具的个人缴费凭证,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即政府应承担的缴费总额60%的部分)转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本办法实施前(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一次性补贴给被征地农民本人。
第十三条 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已享受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累计缴费满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一次性补贴给被征地农民本人。
如被征地农民本人不愿选择按此标准享受缴费补贴,原参保缴费时间与按本办法参保缴费时间重复的,重复缴费期间只能保留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原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予以清理,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五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
(一)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三)集体补助资金;
(四)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
(一)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从历年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
(二)本办法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不得拖欠。
第二十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一)本办法实施后,各地在组织征地报批时,应按每亩8000元标准(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上饶市人社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人社局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及时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市人社局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上述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二)各地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社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上饶市人社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应取得省人社厅的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三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公安、农业、人力资源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人社、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市通报。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按规定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就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存认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放弃按本办法参保的,由村委会三名以上工作人员上门送达《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书》,由被征地农民家庭主要成员签字确认放弃;拒不签字的,由村委会三名送达人员签字确认送达,视为自动放弃。在规定时间内放弃按本办法参保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从2014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县(市、区)已制定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合理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上饶市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表》
2.《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3.《上饶市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
附件1
上饶市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表
附件2
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9日
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三条 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项目,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的,未按本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均不予实施土地征收。
第四条 严格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市、县(市、区)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场,下同)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饶市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和《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下同)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和《申请表》,交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填写《上饶市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二)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复审;
(三)乡镇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委会上报的《认定表》、《申请表》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七天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市、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发给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盖章核定资格的《认定表》和《申请表》。
第三章 保障办法和标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被征地农民凭《认定表》和《申请表》到上饶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应参保时江西省(全省,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开始计算。被征地农民每推迟一年参保,就扣减一年政府缴费补贴,直至扣减完15年缴费补贴为止。被征地农民参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按月(季、半年、年)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应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政府缴费补贴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下同),按以下规定参保缴费,财政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
(一)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参保时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一次性往前补缴与逐年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参保缴费。一次性往前补缴的年限为15年减去本人距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年限。以后年度实行逐年缴费,在其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参保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参保缴费。财政逐年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直至满180个月为止。此后,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先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0%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开具的个人缴费凭证,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即政府应承担的缴费总额60%的部分)转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本办法实施前(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一次性补贴给被征地农民本人。
第十三条 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已享受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累计缴费满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一次性补贴给被征地农民本人。
如被征地农民本人不愿选择按此标准享受缴费补贴,原参保缴费时间与按本办法参保缴费时间重复的,重复缴费期间只能保留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原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予以清理,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五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
(一)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三)集体补助资金;
(四)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
(一)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从历年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
(二)本办法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不得拖欠。
第二十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一)本办法实施后,各地在组织征地报批时,应按每亩8000元标准(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上饶市人社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人社局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及时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市人社局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上述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二)各地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社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上饶市人社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应取得省人社厅的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三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人社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公安、农业、人力资源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人社、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市通报。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按规定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就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存认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放弃按本办法参保的,由村委会三名以上工作人员上门送达《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书》,由被征地农民家庭主要成员签字确认放弃;拒不签字的,由村委会三名送达人员签字确认送达,视为自动放弃。在规定时间内放弃按本办法参保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从2014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县(市、区)已制定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合理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上饶市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表》
2.《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3.《上饶市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
附件1
上饶市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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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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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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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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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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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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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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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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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征 地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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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承包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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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被征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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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承包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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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人均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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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征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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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征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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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居委会)受理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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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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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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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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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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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一寸 免冠近照)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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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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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参保缴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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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选择并填写参保类型 |
职工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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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并按指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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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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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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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居委会)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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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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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核定意见 |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上饶市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
单位: 县(市、区) 乡镇(街办) 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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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征地前原有户人均承包耕地 |
征地后现有户人均承包耕地 |
批准征地部门 |
批准征地时间 |
申请参加何种保险 |
是否符合纳入参保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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