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5-21 文件编号:抚府办发〔2018〕38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78号)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改革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林业产权经营规律落实权益为关键,以加快新型经营体系建设,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绿色生态优势,按照市场需求导向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动力,积极探索生态保护前提下融合发展的新模式,着力构建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推进林业提质增效,为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全面建成小康新抚州注入更多动力活力。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承包权稳定、经营权能拓展、权益保护有力、管理服务完善、资源合理利用、功能多元开发的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促进森林质量明显提升,实现集体林区资源增长、生态增效、产业增值、林农增收、林区和谐、科学发展的目标。 二、完善林权权益保护制度 (三)进一步明晰产权。继续做好集体林权确权颁证工作,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林权类(含自留山)不动产登记。对存在错、重、漏登记发证的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要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稳妥处理,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未承包到户的山林资产,要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的内容,一并纳入进行集体资产股权登记,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记载成员持有股份信息,并向其成员出具股权证书,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县〔区〕政府) (四)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稳步推进完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流转林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林地承包权不能因为经营权流转而改变;承包期届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索推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推动流转证按流转合同约定实现林木采伐、林权抵押、再次流转等权能,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权利,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人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 (五)建立健全森林分类经营制度。科学管理公益林,实行分级、动态保护;改革管护机制,鼓励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优先纳入生态护林员队伍。放活商品林经营权,集体商品人工用材林主伐年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强化自主经营管理;建立天然商品林保护制度,合理安排停伐管护补助。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各县(区)政府应结合天然林保护工程契机划定地方公益林。(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县〔区〕政府) (六)健全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强流转合同规范化管理,推广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探索建立流转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工作范围和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内容。集体林地面积较大的县(区)应在本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下设立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办公室,负责相关日常工作。支持、引导承包经营纠纷进入调解程序,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激励办法和矛排中心、司法所、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开展公益法律援助。(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司法局) 三、建立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机制 (七)积极稳妥推进林权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公开市场和信息化服务平台,全面开展市、县、乡、村四级信息共享、网络互通、覆盖全市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操作流程统一的林权流转运行机制;加强对流转主体、程序、合同的监督管理,为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合同鉴证等公益性服务,规范各类集体林权流转行为。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应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鼓励、引导农户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入依法设立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林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流转交易。(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培育发展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为重点,创新林业经营组织方式。鼓励有经营实力和经营特长的农户,利用承包或流转林地组建家庭林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鼓励龙头企业、家庭林场领办、组建林业合作社,完善与林农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带动林农增收。建立健全林业项目名录,优先扶持新型经营主体承担林业项目,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市林业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九)探索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引导以村(组)为单位,因地制宜探索利用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资产,以及有流转意愿农户的林地经营权等成立林地股份合作社,自主经营或者通过项目推介、公开招投标等流转林地经营权,促进分散林地集中开发利用,推动规模经营。探索建立农户林地入股价格评估制度,按照林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为农户林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市委农工部、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四、培育壮大绿色产业 (十)大力推进林业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发展油茶、毛竹、苗木花卉等优势产业,大力推进森林中药材、香精香料、森林食品等林下种植产业,鼓励引导发展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林业碳汇等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各地围绕特色林产品,不断延伸产业链。大力实施“互联网+现代林业”行动,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实施乡村风景林示范村建设,培植发展“森林人家”“森林特色乡镇”等旅游业,支持鼓励开展森林体验和养生基地、森林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推进林业与旅游、文化、养生和养老等产业的融合度,拓展林业多种功能。(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民政局) (十一)健全工商企业发展林业长效机制。在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工商资本到林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通过采取保护价收购、利益兜底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林场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优化林产品供给,带动提高经营效率和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社会资本投资保护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态林等,允许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利用林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就近构建产业增值链条和资源循环链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林业经营主体数据库,推行依法依规经营林业公开承诺制,并纳入信用记录,建立多部门联合奖惩制度。(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二)积极探索信贷融资新模式。创新林业金融产品与服务,建立健全“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创新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模式,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贷款、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制度,推动绿色资源向现实资产转变。加强银政合作,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大力推进“财政惠农信贷通”,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支持。加强银保合作,构建业务相联、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银保双赢机制,发展适合林业特点的保证保险贷款产品。(人行抚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抚州银监分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银行、保险机构) (十三)完善森林保险制度。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落实保费补贴政策,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和各类林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积极推广政策性保险附加商业保险试点,完善政策性保险政策机制。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林业生产经营特点,针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发新产品,满足差别化保险需求。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市金融办、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银行、保险机构) 六、健全管理服务机制 (十四)优化管理服务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推进完善现代林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基层林业业务技术人员培训,有机整合相关职能,积极发挥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在集体林业改革发展中的牵头和支撑作用,切实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市林业局) (十五)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搭建区域性林业服务综合平台,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引入平台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支持林业科技推广等项目向社会化服务组织倾斜。探索制定政府购买林业公益服务指导目录,开展政府购买林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机构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形式,积极引导林业工作站等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和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林业公共服务。(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七、强化林业发展保障 (十六)压实改革责任。各地要增强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改革担当,强化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方案,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舆论宣传,鼓励积极探索,抓好试点示范,营造有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县〔区〕政府) (十七)加强人才培训。鼓励开展林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通过完善培训、管理和服务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培养爱林业、懂技术、善经营的职业森林经理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和林农提供林地林木托管、统一经营作业、订单林业、信息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帮助带动农户从林业经营中受益。(市林业局) (十八)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改革调研,细化改革方案,强化改革督查,全力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对进展慢、措施不力的要进行通报,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县〔区〕政府)
2018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