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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7-12-1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定位。支持住房合理自住需求,引导改善性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保持房价稳定。

  2.坚持分类指导、精准调控。根据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等市场情况,精准施策,抓好控房价、稳市场、防风险工作。

  3.坚持综合施策,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土地、金融、财税、市场监管等政策,改善供求关系,实现房地产市场动态均衡。

  二、合理安排用地供应

  1.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统筹安排住宅建设所需用地,科学编制完成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每年及时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

  2.保证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各地根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等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从土地供应源头上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防止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对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分区限制,各地在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非住宅商品房的库存总量和上一年非住宅商品房市场的销售情况,对库存较大的区域应减少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

  3.加强土地供应和供后管理。各地要在土地挂牌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逾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工、竣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全市目前未开工和已开工未竣工的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梳理,对未开工、未竣工原因进行调查认定,根据调查认定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三、科学把握住宅建设和上市节奏

  1.加快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2.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管理。住宅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地方,可在法定范围内适当放宽预售条件,加快房源供应。商品住宅项目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之日起10日内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对外公开公正销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对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严肃查处。

  3.加大房价管控力度。物价、房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商品住宅和车库车位价格的监管,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及合理利润定价,并申请商品房预售方案(含价格)备案。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严格执行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通过楼盘销售现场公示平台对外公布。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还应标明车位(库)租售方案及价格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对违反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及超过申报价格浮动区间销售的,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等手续,并给予相应处罚。

  4.调整完善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方式。各地在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调整完善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方式。商品住宅库存量大的地方,要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住宅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地方,棚户区改造可适当加大安置房安置(含建设安置房和回购安置房安置)的比例,并采取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租房等方式,增加公租房房源供应,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四、引导房地产合理消费

  1.严格执行个人住房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应支持首套住房消费,引导改善性住房消费,严格执行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水平等住房信贷政策,严厉查处“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和“假按揭”违规行为,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

  2.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利率上浮10%。暂停对本市范围内已有2套住房或使用了2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支持非住宅商品房购买需求。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和经营成本,鼓励企业或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业主,凭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给予户籍入户、子女就近入学等政策支持。在满足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大开间的商业店铺按规划要求进行地线分割后出售。

  五、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1.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重点促进税收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金融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等政策的落地。

  2.建立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和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2017年底前市、县两级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和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及网上签约备案制度,为群众提供方便可靠、省时省费的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查询服务平台,加强对住房租赁行为的监管,减轻租赁双方负担,促进租赁便利化。

  3.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和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增加住房租赁业务注册经营,开展房屋租赁代理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经营等业务。

  4.增加住房租赁房源。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购买、新建、租赁或房屋托管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保证房屋基本生活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成租赁住房,发展租赁地产。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1.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机制,组织房管、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土地供应情况、已供土地开发建设进度、可售房源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析预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做到因城施策,分类分区域精准实施,确保市场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并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地方和部门,市政府将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2.持续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将企业资质、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与企业诚信状况挂钩,对信用等级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给予企业资质审批、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信用等级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信用警告或限制机制,在企业资质审批、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通过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净化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3.加强二手房市场管理。将二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积极推进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和资金托管制度,对交易合同网签价格以及限贷等从严管控。

  4.强化市场监测分析。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网签日报和库存数据及时报送,重点监测商品住宅价格和销售量的变化情况,以及住宅与非隹宅商品房库存情况,预测分析新房源入市节奏和规模,为实施市场调控措施提供依据。

  5.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有关问题。新闻媒体单位要正面宣传报道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居民理性消费,稳定市场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市政府印发的文件有关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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