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新余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余市2008–2016年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利用情况的函》,2008–2016年全市共批准新增国有建设用地9.08万亩,其中已供应7.01万亩,供地率77.20%;批而未用土地3.74万亩,批而未用率达41.19﹪。批而未用土地的沉淀,已造成大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及报批资金的浪费。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提高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加快批而未用土地处置,充分保障全市重大项目用地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全面清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四种类型的批而未用土地(以下简称“四类”土地),通过约半年时间的集中清理处置,全面查清我市自2008年以来“四类”土地情况,并对清查出的批而未用土地逐块研究处置方案,分类推动处置工作,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力争在2017年年底前全市批而未用率下降4%,减少批而未用土地约3632亩;自2018年起,力争每年下降5%以上,每年减少批而未用土地约4540亩。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次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新余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董晓健市长
副组长:徐文泊副市长
成员:萧飞云市政府副秘书长
邓尧昌市中级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刘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夏文成市发改委主任
刘力恒市工信委主任
黄小基市财政局局长
谢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饶程市审计局局长
孙昕晖市商务局局长
张晓明市住建委主任
梁彤市规划局局长
敖小忠市房管局局长
钟兆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邓文忠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黄成莲人行市中支行长
黄敏勇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胡军分宜县政府县长
李虹渝水区政府区长
章丽萍仙女湖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钟兆辉兼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何爱斌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的统筹部署及重大事项的审议工作。
三、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为全市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政府投融资平台用于融资的经营性用地暂不列入本次清理范围,但纳入统计)。
(二)清理内容
本次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批而未征土地: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至今未实施征收的土地。
2.征而未供土地: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且已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3.供而未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4.用而未尽土地: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未达到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土地利用强度指标及其他相关承诺要求的土地。
四、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本次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采取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联动,以县(区)政府(管委会)为主的方式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7年7月1日至7月15日)
召开全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动员会,明确具体要求。运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的政策法规和重要意义,为专项清理与处置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6月16日至8月31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2008年–2016年底的“四类”土地进行调查摸底,查清位置、数量和类型。调查采取“批文、图斑、实地”三结合的方式。
一查批文。通过查阅农转用、土地征收、供地批文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书等,明确土地权利人及土地取得时间,界定土地批而未用状况。
二查图斑。将土地报批数据、土地供应数据和最新影像图相套合,核查每个批次、每宗土地的现状情况。
三查实地。到实地勘查地块利用情况。
对清理出的批而未用土地,一是要分类建立批而未用土地台账,台账中要记录批而未用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来源、土地现状、未用原因等信息;二是对情况比较复杂的土地要单独建档;三是为直观掌握批而未用土地位置信息,要分类绘制批而未用土地分布位置图。
(三)拟订意见阶段(201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对调查核实的批而未用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批而未用的具体原因,制订初步处置意见(明确消化利用的规模、地块和时序),报市领导小组研究。对已供应的土地,应充分与土地使用权人、债权人等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存在法律纠纷或土地已被查封的,应征求法院及法律专家意见。对“四类”土地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置:
1.批而未征土地
(1)限期征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征地拆迁难易程度和急需急用项目用地情况,科学制定征地拆迁计划,限期实施征地拆迁,并形成供地条件。
(2)区位调整。对因规划调整或确实难以使用,且符合区位调整条件的,向省国土资源厅请示,进行区位调整。
2.征而未供土地
(1)引导企业在征而未供土地上落户。各地在摸清家底后,在招商引资时,优先考虑将企业落户到征而未供土地上。
(2)完善供地手续。一是对已落户企业,尽快完善供地手续;二是对建成或在建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游园广场、水利通讯设施等基础设施用地,尽快按程序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3)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一是允许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工业用地出让可不按最高出让年限,而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二是允许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
(4)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鼓励工业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全力消化工业园区批而未用土地。
(5)核销征而未供土地。对不能利用的路边、厂边条带状或零星边角地块,可视为已供地,并核销征而未供状态。
(6)纳入储备。对近期无法供地又不能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征而未供土地,依法纳入政府储备。
3.供而未用土地
(1)因不可抗力、市直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协议有偿收回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满1年不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现行基准地价(土地实际取得成本低于现行基准地价的,按土地实际取得成本,且不计利息)收回后,再适时公开出让。
(3)对政府投融资平台取得的工业用地,虽未开发利用,但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允许其进行转让,如需分割转让,由国土部门按企业提供的分割线办理土地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规划、房管、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允许分割后的土地按原规划条件进行报建及竣工验收;对园区内企业取得的工业用地,在征得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的前提下,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转让及分割转让。
4.用而未尽土地
对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未达到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土地利用强度指标及其他相关承诺要求的已供建设用地,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协商收回。对“僵尸企业”以及企业因停产、半停产等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的,可采取协商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引导用地单位退出土地。
(2)分割转让。对已开发面积达供地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投资额已达招商合同约定的总投资额25%以上的,如需分割转让,由国土部门按企业提供的分割线办理土地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住建、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割后的土地按原规划条件同意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报建及竣工验收。
(四)依法处置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初步处置意见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正式实施,对列入处置范围的土地,依法进行处置,对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方针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上来,切实把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抓紧抓实。
(二)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本次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次清理处置工作的实施,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抽调专人参与清理处置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按时完成。
(三)依法处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对在清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章立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批而未用土地清理,进一步完善土地批后监管制度,实行批而未用土地监控关口前移。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制度,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不断完善预防和处置批而未用土地的长效机制。
附件:1.新余市2008–2016年批而未征土地清理处置登记表
2.新余市2008–2016年征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登记表
3.新余市2008–2016年供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登记表
4.新余市2008-2016年用而未尽土地清理处置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