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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8-12-0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塑造乡村特色风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3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创新机制,落实责任
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机构,建立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管理新机制。
(一)创新管理机制,明确机构职责。
1.成立新余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局、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技术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相应成立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规划、住建、国土、城管、新农村建设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实行联合办公,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执法督查和服务工作。
2.乡(镇)政府是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乡(镇)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手续。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设立规划建设管理所,分管领导兼任规划建设管理所所长,国土所所长兼任规划建设管理所副所长,调整编制结构,增加规划专项编制,配置3—5名规划建设管理员。
3.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合署办公,实行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验、统一监管,简化农村建房规划报批手续,积极推行“全程代办”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二)建立防控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4.各县(区)要成立“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主管部门,负责对控违态势调度分析,研究对策,对重大违法违规建设案件会商查办。乡(镇)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农村村民建房执法事项属地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设查处,以及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巡查和安全检查,对违反规划和安全生产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5.各乡(镇)政府除依照《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处罚外,还可接受各县(区)住建、城管、规划和国土部门的委托,对涉及农村建设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乡(镇)政府应整合执法力量,负责辖区内集镇和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6.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小组组长是本村村民建房控制违法违规建设信息员,共同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二、完善规划,规范审批,强化监督
(一)健全村镇规划,引导风貌塑造。
7.到2017年底实现行政村、自然村规划编制(修编)率达100%。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按各50%的比例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8.实行“两规合一”,按照合理实用、可操作、能落地的原则,于2017年底将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的村庄规划修编到位。
9.村庄规划应结合当地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等,合理布局,重点塑造村庄主要公共空间的景观风貌,引导和控制村庄建设整体特色。加强自然生态禀赋的保护和利用,依照山水景观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山体、丘陵周边和滨水地区村庄的建筑退让、建筑体量。挖掘延续村庄历史文化脉络,保护传统历史和优秀地域文化。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或历史文化遗存较丰富的村庄,落实保护控制范围及保护控制要求。
10.村委会应组织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征求村民需求和意见。村庄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公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并纳入村规民约。
(二)严格建房审批,确保规范有序。
11.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的条件及原则:
(1)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村民建房用地应由村级组织统筹安排,统一编号并明确建设时序,按编号安排审批农村村民建房。实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率100%。
(2)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从严控制农房建筑体量,每户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每栋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规定。鼓励农村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对异地新建的农户,必须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4)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执行“十个不准”:
①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东建西、擅自改变建筑户型建筑风格;
②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
③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选址;
④不准非法占用耕地;
⑤不准非法倒卖集体土地、私自购买土地;
⑥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建新房不拆旧房”;
⑦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
⑧不准破坏生态环境;
⑨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
⑩除特殊需要外,不允许在国道、省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选址。
(5)倡导建设新余特色民居,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原则上从《江西省特色农房图集》和《新余市农房设计图集》中选择。每个自然村的建筑风格尽量保持一致,打造“一村一风格”。对采用特色农房设计图集并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农村建房户,可由县(区)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并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相关的政策性支持项目。
(6)农村村民建房不得与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相冲突,在其风貌控制区内的新建户和拆建户要按照相关保护规划,严格对农房外立面、层数、色彩进行审批;核心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户选址和拆旧建新。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①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
②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未经过建设部门培训的;
③农民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
④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的;
⑤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
⑥占用农用地,未经农转用审批的;
⑦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
12.审批程序:
(1)建房申请人向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建筑房屋要求、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名称、申请人的建房条件、建房户型等情况在本村小组和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小组、村委会分别在《新余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村委会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2)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在 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绘制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分别在《新余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请所在乡(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县(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3)县(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在收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交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上报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4)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所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定位放线。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会同国土所、村民理事会联合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对拟建房屋的四至、占地面积、层数、间距、建筑面积、外立面效果等内容张榜公布,以便群众监督及三级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13.审批注意事项:
(1)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严格执行村庄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农房地块位置、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要求,严禁未经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2)农村村民建房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到林业用地、省县道和主要乡道、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区的地域,在现场踏勘中,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会商林业、交通、公路、水利、文物和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并分别在《新余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
(4)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村民建房管控措施,乡(镇)政府与建房申请人签订《农村村民建房协议书》,村委会、村民理事会签字见证。
14.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1)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落实农村村民建房的指导与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农村村民建房巡查和安全检查,对违反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2)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技能培训工作,引导农村建房施工由施工企业承担或由已参与技能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承建,通过签订统一制定的合同落实施工安全质量责任。鼓励不同工种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村建房施工。
(三)开展专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1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清理农村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严格控制农民无序建房”为主要内容的“两清理一严控”专项治理,重拳整治农村非法占用、乱搭滥建、超高超大、建新占老、一户多宅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区) “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在2017年11月底前完成专项治理工作。
16.建立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建设三级巡查报告机制
(1)村委会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①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建房。
②组建村级防制违法违规建设信息员队伍并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的作用,形成农村村民建房监控网络,制定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并及时上报。
③健全台账资料,由村防制违法违规建设信息员负责对本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④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由村委会主要责任人将本村建房情况上报乡(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汇总。
⑤对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特别是对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确保超高超大建房现象“零增长”。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乡(镇)分管领导。
⑥协助对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执法队伍开展执法行为。
(2)乡(镇)政府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①与各村委会签订控违工作责任书。
②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接到的举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③对无法控制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上报县(区)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④对村委会履行职责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3)县(区) “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①对乡(镇)和成员单位报送的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分类汇总,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各责任单位。
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案件。
③对一、二级巡查防控落实情况实施指导、调度、监督和考评,并对二级巡查失职的行为向县(区)监察机关提请进行责任追究。
(4)建立市级督导巡查制度。由市城管、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县(区)、乡(镇)农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督查。对防控违法建设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人员,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追究责任。
17.建立查处违法违规建设三级联动机制
(1)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一、二、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分工如下:
①对建设进度在正负零以下的违法违规建筑,由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并做好登记。
②对建设进度在基础以上、一层以下的违法违规建筑,当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完成不了拆除任务时,由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负责拆除在建墙体,并及时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
③对建设进度在一层以上的违法违规建筑,当一、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完成不了拆除任务时,由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应当主动介入,并启动违法违规建设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①违法违规建筑一层以上主体基本完工的。
②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
③一、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建设性质认定不清的。
④一、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的。
启动联动机制后,县(区)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拆除工作方案。相关乡(镇)、县(区)城管执法、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宣传等部门按照分工要求,落实拆除工作任务。
三、健全制度、强化责任、严肃问责
18.未按规定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私自允许农村村民建房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19.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农村村民建房手续时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服务热情、政策透明。如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无理刁难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20.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21.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挂点驻村干部是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直接责任人。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本村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1)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全面掌控本乡(镇)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情况,把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细化干部责任,签订考核目标责任状,及时调度组织力量控制和拆除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
(2)乡(镇)农村村民建房分管领导和挂点驻村干部:做好乡(镇)辖区内农村土地使用与规划建设的日常动态管理,全面掌握本乡(镇)土地使用与规划建设情况,严格控制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一经发现及时制止并予以拆除。
(3)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全面掌控本村土地使用情况,加强建房管理,严把农村村民建房上报审批关,杜绝违法违规建设。
22.实行年度记分考核和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实行问责:
(1)辖区内发生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查、防控违法建设工作基本情况的,每起扣0.5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的,每起扣0.5分。
(2)出现一层以下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未及时拆除到位的,每起扣1分。
(3)对辖区内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违规建设达到一层以上、两层以下的,每起扣2分。
(4)出现两层以上(含两层)或主体基本完工的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设的,每起扣3分。
(5)农村村民不按拆旧建新协议拆除旧房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6)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审批,私自收取农村村民建房户任何费用的工作人员,一律予以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乡(镇)一年内累计扣分达6—7分(含6分),由县(区)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乡(镇)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县(区)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7—8分(含7分),由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累计扣分达8分及以上的,以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名义发文对乡(镇)政府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要领导向县(区)政府(管委会)写出书面检查。乡(镇)累计扣分达5分及以上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责任;乡(镇)累计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责任。辖区出现2个乡(镇)累计扣分达20分及以上的,追究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责任。
23.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整改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严重影响村庄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4.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新建住宅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等性质较严重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后,依法予以拆除,并责成违法用地户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县(区)、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县(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把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重要依据。
四、政策引导,示范推动,奖励增效
26.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乡(镇)要利用好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农村规划法规政策,特别是本意见的宣传,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村民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共同建设宜居、乐居的美丽乡村。
27.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县(区)应向社会公布控违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核查违法建设行为属实的,每举报一起,对首位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农村建房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要依法处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不得评为文明星级户。
28.市规划局组织开展我市传统民居的调查与分析,编辑具有新余地方特色、与生态融合好、美观实用的农房设计方案,完善修编《新余市农房设计方案图集》,向农村建房户大力推广,引导农房建设风貌协调统一。
29.各县(区)要全力推进“七改三网”工程,围绕村庄规划,完善村庄水、电、路、地下管网、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原则上与村民建房同期建设,环卫设施要同步投入使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新农村建设资金优先用于集体收回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30.积极推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窗口式服务,方便建房村民。整个审批过程实行“申请审核、窗口受理、踏勘会审、限时办结、统一发证”的一站式运行机制,村民只需“申请、领证”两步走。
31.农村村民建房依规办理规划报建,并按政府提供的标准图集建房,按图集实施并完成验收后,补贴30元/平方米作为奖励,总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户,奖励资金由市、县(区)各承担一半。同等条件下办理规划报建的可以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在市、县(区)配套的危改资金方面予以差别化补助。竣工验收合格的村民建房,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可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 
32.鼓励农村村民在集镇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建房,但不得再向村小组提出建房用地申请,必须拆除原有住宅,退回原有宅基地。退出的土地指标可用于集镇建设,产生的收益由乡镇统筹管理。
33.鼓励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整合涉农资金,选择群众基础好、区位条件好、村民积极性高的村庄,采取旧址规划重建、异地规划新建等形式,开展空心村改造和集中连片建房试点。对集中建房安置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34.鼓励在村“两委”领导下,积极推动村民理事会参与农民建房自治管理,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与建房户签订协议、采取经济手段等措施,加强建房规划、建设和质量监督等环节的全过程自治管理。
 
附件:新余市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分工表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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