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行为,提高居民住房质量,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旧房屋修缮是指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危旧住房(含农民居住房),在不超出原有面积,保持原有层数、结构、总高度,利用原同类材料且房屋外形保持原状的前提下进行维护的行为。严格保护老建筑、风貌建筑和文物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房屋,修缮应当遵循 “修旧如旧”的原则。
第二章 修缮的条件
第三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A、B、C级危房或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等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修缮,严禁擅自改建、扩建或重建。
(一)屋面漏雨的;
(二)门窗整修(更换)、设施(包括上水、下水、通风等)及管线需拆换、改装;
(三)地面起砂、空鼓、开裂严重需修补或重做以及室内外墙、顶棚抹灰空鼓、剥落,需重抹的;
(四)外墙开裂和外鼓严重需修补或重做的;
(五)屋顶需加隔热层的(不能超过1.2米);
(六)其他不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层数、总高度、基本原状需要修缮的情形。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得进行修缮:
(一)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已列入或近期即将列入市、县级政府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三)其他不得进行修缮的情形。
火烧房、水毁房、D类危房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第三章 修缮的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修缮情形,房屋所有人或取得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的使用人(以下简称修缮人)在征得四邻的书面同意后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到居住地居(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书,居(村)委会在修缮房屋所在地公示5天。无异议的,经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
(二)街道(乡、镇)收到居(村)委会签署同意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的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昌江区范围内同时会同区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房屋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条 修缮人凭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反映房屋现状的内、外部照片和同意修缮的意见等材料,提出拟修缮项目一式五份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审批。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审批同意修缮的,修缮申报材料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各留存一份,由修缮人交一份到所在地的市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备案,一份交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居(村)委会将修缮项目在拟修缮的房屋旁公示3天后,余下的一份由修缮人实施修缮使用。
第八条 对以下房屋的修缮,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文物局进行审批。修缮过程中应当接受市文物局的监督、指导,应当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并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一)北至观音阁,西临昌江河,南至小港嘴,东至马鞍山范围内的房屋;
(二)昌江及其沿岸景观视线走廊范围内的房屋;
(三)湖田古窑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四)枫树山陶瓷古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五)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房屋;
(六)具有文物价值的古窑址、古井、石刻、古栅门的房屋;
(七)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内的房屋;
(八)三闾庙、彭家弄、葡萄架、富强上弄、陈家弄、刘家弄六个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房屋;
(九)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房屋。
第九条 属于火烧房、水毁房、D类危房的由政府组织迁出,土地、房屋依法进行补偿后,市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收储。
政府组织迁出的住户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解决廉租房,符合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解决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政府组织迁出的住户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可以按《景德镇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修缮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管线工程的安全和使用,不得妨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等相邻权。
第十一条 修缮人在进行房屋修缮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修缮项目内容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市建筑质监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修缮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修缮应在市规划局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超过3个月未完工的,需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重新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修缮。
第十三条 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会同街道(乡、镇)、居(村)委会根据报备的修缮项目和房屋原状照片,对房屋修缮进行监督检查。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对修缮完工的房屋要进行拍照存档,建立房屋修缮管理档案,必要时邀请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文物局参加联合验收。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修缮的修缮人属低保特困户的,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文物局等单位及所在的县、区(管委会)、街道(乡、镇)、村(居)委会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制止并严格查处假借修缮进行改建、扩建等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修缮或违规擅自修缮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分)局依法责令停止修缮,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在房屋修缮审批管理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乐平市、浮梁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局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和监管细则。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补偿和收储细则。
第二十条 商品房的修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