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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12-0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信息分类:其他有关文件
文件编号:鹰府字〔2016〕21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6-06-17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L00000-0203-2016-0069
责任部门: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对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类   补偿标准   地类定义
  水田   49700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菜地   49700   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
  旱地   33300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园地   49700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枝、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不低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林地   17400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宜林地。
  精养鱼塘   49700   指进行了人工开挖修建,有砌石护坡,有进排水设施,能旱涝保收,用于集约化养鱼的高产、稳产养殖池塘。
  非精养
  水面
  21000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设施不完善。进行一般性人工养殖的湖泊、水库、坑塘、石窟、山塘。
  宅基地   33300   指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未利用地   10000     指荒山、荒坡、荒滩、荒草地、沙地、裸地等。
  其他农
  用地
  17400   指田坎、农村道路、沟渠、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田坎是指耕地中宽度≥1.0米的地坎。农村道路是指公路用地以外宽度≥1.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沟渠是指人工修建宽度≥1.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17400   指空闲地、水工建筑用地等。不包括乡镇企业用地。其中,空闲地是指村庄内部宅基地以外的空闲地。水工建筑用地是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二、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农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水田   菜地   旱地
  补偿标准   1200   1200   800
  (二)成片林、果木补偿标准。
  1.经济林               单位:元/亩
        生长期
   
  作物类别
  未投产期   盛产期   衰老期   备注
  果树   1200   15000   6000   达到合理密度
  葡萄   8000   40000   11000   达到合理密度,含设施补偿。
  茶叶、油茶   1500   3300   1800   达到合理密度
  2.用材林                           单位:元/亩
      生长期
  作物类别
  幼龄林   中龄林   成熟林   备注
  用材林   800   2000   1200   达到合理
  密度
  毛竹林   人工种植5年以下的1500,人工种植5年以上及天然林3000。
  (三)零星林、果木补偿标准。
  1.经济林木                          单位:元/株
       棵型
   品种
  幼龄期   盛产期   衰老期   备注
  茶叶、油茶   5   60   10    
  果树   10   160   60   株高0.5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葡萄   10   120   30
  2.用材林木                           单位:元/株
       主干胸径
  品种
  1-5
  厘米
  5-10
  厘米
  10-20厘米   20厘米
  以上
  备注
  杉树、松树、杨树、苦楝树等用材树及杂树   5   15   30   1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柏树、樟树、银杏树、桂花树   10   50   100   200
  棕树   4
  (1米以下)
  20
  (1-2米)
  30
  (2米以上)
  以树的高度为准
  (四)花卉、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正规生产经营的花卉、苗木   非正规生产经营的花卉、苗木   盆栽花卉   备注
  补偿标准   8000-10000   800-2000   1200   正规生产经营是指有经营许可证、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种植。
  (五)水产养殖补偿标准。
  1.鱼                                单位:元/亩
         养殖方式
  鱼类
  精养鱼塘   非精养水面   备注
  四大家鱼和多种混养   3000   1500   达到合理
  密度
  鳜鱼等特种鱼类专养   5100   2500
  黄鳝、泥鳅   4500    
  2.甲鱼                            单位:元/千克
  规格   100克/只以下   100-250克/只   250克/只 以上   种甲鱼   种甲
  鱼蛋
  补偿标准   10   8   4   20   0.2
  (六)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红石(砖)围墙   平方米   60    
  家庭压水井   口   800   含设备补偿,每户仅限1口,多余的不予补偿。
  家庭机井   口   3000
  村公共水井   口   3000   内径小于1米
  6000   内径大于1米
  水泥晒场   平方米   60    
  室内谷仓   立方米   80    
  沼气池(钢混)   个   1500    
  简易猪牛栏   平方米   100    
  厕所   平方米   80   露天无顶盖
  160   有顶盖
  电杆   10米以上   根   1000   含电线
  10米以下   800
  硬化渠道、涵管   内径1米
  以下
  米   50   以长度计算
  内径1米
  以上
  70
  块石护岸   平方米   50    
  坟墓   座   1000   石砌坟墓,每块红石增加5元补偿。
  粪池   个   50    
  蔬菜
  大棚
  钢管大棚   平方米   8   以大棚所覆盖的土地面积计算
  毛竹大棚   4
  正在开采的红石场   平方米   8   非法开采和已终止开采的不予补偿
  填土方   立方米   13    
  地基红石块   块   3    
  钢筋混凝土脚梁   立方米   1000    
  三、其他规定
  (一)征地涉及原月湖区蔬菜办公室绘制并确认的《月湖区商品菜田示意图》划定区域商品菜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72000元/亩补偿。
  (二)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为损失补偿,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其种类、大小、品质、种养密度等因素进行细化实施。附着物和青苗原则上不得收购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按照《鹰潭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补偿的,宅基地不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
  (四)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收回、收购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未列举的附着物和青苗参照相近的执行。
  (六)本标准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四青街办、白露街办、江北街办、童家镇、夏埠乡区域范围。
  (七)本标准由鹰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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