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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0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信息分类:其他有关文件
文件编号:鹰府办发〔2017〕5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7-03-03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L00000-0203-2017-0051
责任部门: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彰显我市农村农房风貌特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功能配套、统一村庄管理的原则,突出体量控制,体现经济适用;突出“乡愁”记忆,传承特色风貌;突出生态文明,留住乡村文脉。按照“整洁美丽、和谐宜居”的要求,做好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总体目标。统筹乡村生产、生活、生态三个空间,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力争到2017年12月底,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和农村建房信息化平台基本建立,农村新建房屋超高超大建设“零增长”,农村乱搭乱建得到全面 有效清理,基本实现农村建房规范有序,实现“适用、经济、牢固、美观”的农村建房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三)实现规划引领,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包括乡村用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乡村风貌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等。村庄规划应按照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科学预测10~20年内村庄人口增长量,合理确定未来分户建房数量和建设用 地规模,科学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合理确定村民建房选址,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地面塌陷区、地下采空区选址建房;禁止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做好易受自然灾害的村庄或散户搬迁工作,着力提高农村建房的合理性、持续性、宜居性。

  根据《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建村〔2015〕8号)等文件要求,除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外,其余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村庄规划时要引导村民参与,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后,再按程序报批。村庄规划审批后报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行政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严格依法审批,落实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建房规划管理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负总责。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程序应严格按《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14〕18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集中审批村民建房,规划所、国土资源所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集中联审联批。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村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行为的审批,应当以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违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县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在村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任何规 划行政许可。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建设标准,禁止以“以罚款代审批”的形式超标准建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重建、扩建原有住宅:一是原有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二是原有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或者市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的建筑;三是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威胁区范围内的建筑;四是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审批危房改造除外)。

  各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乡村规划师、农村工匠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集中业务水平培训。规划所(分局)应按乡村风貌规划,无偿提供《江西省和谐秀美乡村特色农房设计图集》等通用设计图纸供村民选择。规划所(分局)应建立村民建房放线、验线制度,检查建房用地四至、面积,加强对房屋基础达到正负零前的巡查,及时制止移位或者扩大用地面积行为。村民建房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特别是多占地、多建房违法违规建房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竣工规划核实结束后,相关文字图像资料等,统一由乡镇归档备查。

  (五)集约用地,创新农村建房新模式。推行集中联建。积极推进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建房按规划有计划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聚,防止村民不按规划分散建房。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应当推行集中联建住宅小区,对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每个村(居)都应按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的需求规划相应中心村建设点,留足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

  积极推动旧村整治工作。以生态建设为标准,以“村容整洁”为目标,根据《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村庄整治方案。加强村庄出入口、主要街道、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的整治,规范畜禽养殖场所整治,保护好山体、水体等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确保建设与环境的和谐。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闲置地安排当地农民建房和配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六)完善配套功能,提高农村宜居度。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农村宜居度。根据人口规模及服务半径,统筹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路灯、绿化和科教文卫等设施,靠近城市或乡镇驻地的中心村优先选择配水管网延伸供水,完善排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偏远乡镇联合建设生态无害化的垃圾处理设施和生态污水处理设施,积极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新型能源,规划建设农村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邮政物流等重要发展载体,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各地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以《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 32000—2015)为标准,争创美丽乡村 样板。

  创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筹资渠道,采取争取中央政策支持一点,市县乡各级财政拨付一点,村级经济出一点,村民每户分摊一点的办法多方面筹集农村建设资金。各地要制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合理、有效。

  盘活农村规划宅基地、空闲地等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统一规划的要求,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择位竞价等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举措。

  (七)突出“乡愁”记忆,推动农村特色风貌建设。乡村建设要凸显“记得住乡愁”的乡土风情。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根据村庄自然禀赋、文化特色、民风民俗等特点,把“乡愁”的几大符号凸显出来。知名的古村落不得撤并,重要的古迹能恢复的尽量恢复,留下的古迹要全力保护。

  建筑符号是“乡愁”的直观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整合管理力量和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引导村民按照《江西省和谐秀美乡村特色农房设计图集》等通用设计图纸中具有鹰潭地方特色的住房选型进行建设,逐步消除未经设计随意建房的现象。在选择户型时,每个自然村落村民选择的新户型要基本一致,防止出现单个村落户型杂乱无序的现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用具有鹰潭地方特色风貌标准图集的农村建房实行奖励。

  三、组织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各地要把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制定好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三定方案”,并按“三定方案”落实好相关机构、人员、经费等,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规程、管理制度等。各地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托各乡镇现有的国土管理所,推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管理所合署办公、联合审批。各地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专业的目标考核细则,开展年度考核。

  (九)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村民自觉维护乡村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的宣传力度。举行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进村入户宣讲规划法律法规。同时利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些好做法和对违章建筑的处罚等典 型事例,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城乡规划工作开展情况,增强村民的规划法律意识,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十)严格执纪问责,建立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农村建房的协调、指导、督查工作,定期对各地农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下发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对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道路两边违法违规建房的要作为反面典型坚决予以拆除,并公开曝光,坚决遏制乱占地、乱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街道)务必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质量安全的相关要求,实行“三个监管”到位,即选址安全监管到位、日常巡查监管到位和竣工验收监管到位,对“三个监管”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质量监 管,抽调人员,对各乡镇的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定时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记录编册,定时回访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并指导规范施工工艺。

  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鹰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和《鹰潭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责规定》等文件要求,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违规审批农村建房的,以及对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员的责任。市政府将于2017年上半年成立农村建房专项督查组, 对农村超高超大违法违规建房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问责主要和分管领导。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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