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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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统筹利用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建立以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重点,以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为补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争取3年至5年在全省城郊和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实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全覆盖。
二、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一)性质与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流转交易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分析、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要不断拓展新的服务功能,逐步把交易市场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二) 设立与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原则上依托现有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组建,实行“管办分离”。产权交易量多、成交金额较大的县(市、区)可单独成立产权交易公司,有条件、有需要的市可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市、县两级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职责,负责监管市场运行。
(三)构成与形式。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流转服务平台,是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应以县域为主,建设流转交易市场,确有需要的地方,可设立覆盖所在设区市范围的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式,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各类流转服务资源,建立综合服务市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有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依托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设置,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
三、强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明确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先期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为主要业务,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对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对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对苹果、猕猴桃、葡萄、茶园、红枣、核桃、花椒等长效经济作物的收益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对以水面实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对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二)认定交易主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完善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及时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
(四)健全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采取协议转让、网络竞价、现场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经县级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必须经交易信息平台备案。
(五)规范交易程序。农村产权交易实行分级审核、公开交易。一是提出交易申请,由转出方向所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乡(镇)交易服务站向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二是进行前置审核,根据产权类型,各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三是发布流转信息,审核通过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四是审查受让方资料,受让方提交申请书、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资信证明等材料。五是组织产权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据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方式交易。六是签订交易合同,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公示交易结果。七是出具交易鉴证,转出方与受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鉴证所需材料,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鉴证书。
(六)强化风险监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土地集中流转面积100亩以上和农村产权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对无法律政策依据,权能不完整的产权形式,原则上不支持流转或交易。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入市场流转交易,切实保障农民产权交易权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省委农工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指导,协调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明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和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等产权归属。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三)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加强业务培训,宣传推广、学习借鉴省内外好做法、好经验,推动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