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已经同意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8日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省年度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保证保障性住房奖励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奖励资金在省级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发文进行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五条 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一等奖奖励5000万元、二等奖奖励3000万元、三等奖奖励1000万元。
第六条 省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工作优秀的10个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励600万元。
第七条 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3个县(市、区)政府参加全省评定,最终确定10个县(市、区)作为全省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提出奖励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八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1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县配套资金;
3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1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第3项资金不得高于5%。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
第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级的奖励办法,省政府奖励给市级的资金除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使用外,也可用于市对县级的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陕政发〔2011〕85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