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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0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7日


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就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时间和范围
    在试点基础上,对全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耕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2014年,西安、延安、铜川、杨凌整市(区)推进,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商洛、榆林每市确定1/3县(市、区)整县推进,以上范围以外的每县(市、区)选择1/3镇(乡)整镇推进,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任务;其他地区2015年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年底前全面完成任务,鼓励各地提前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核实农户承包土地信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地块核实承包农户及承包地面积、四至,明确具体位置,整理填报信息。
    (二)确定地界坐标和位置。对核实的承包地通过测量确定地界坐标和面积,绘制位置图,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的附件。
    (三)建立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根据村、镇(乡)审核后报送的登记表格,按照规范格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以后发生承包土地变更或者抵押等情况时,根据当事人申请予以登记。
    (四)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填写经营权证,经县级政府和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审核盖章后,颁发给家庭承包经营农户。
    (五)加强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管理。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档案局有关要求,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机构负责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按照《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技术规范》,建立市、县、乡三级联网的管理系统,切实加强承包土地信息化管理。
    三、方法步骤
    (一)摸清土地底数。由村民小组选举产生5人左右的确权登记工作组,对集体土地面积和位置进行摸底核实。除依法预留的村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和林地外,其余土地均纳入登记范围。
    (二)制订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农户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小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确权确地到户,经农户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审核。
    (三)实测承包土地。在省上提供的底图基础上,由市或县政府组织测绘机构对承包土地进行实地测量,确定地界坐标。
    (四)登记相关信息。对经测量核实后的承包农户及承包地块四至、面积等信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档案记载在此次登记结束后作废。
    (五)组织检查验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验收,并向上一级政府上报总结报告,省上将组织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省上建立了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档案局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夯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要建立县级包抓乡(镇)、乡(镇)包抓村(组)的制度,安排工作人员全程服务指导。要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不讲质量赶进度、虚假登记、应付交差等行为。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对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要报省联席会议统一研究。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等相关资料,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指导工作,政府法制办指导依法开展工作,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负责测绘数据和技术支持,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省上适当安排底图购置、业务培训、证书印制、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并按每亩1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安排。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法律政策、操作规程等业务培训,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宣传栏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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