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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0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016

 

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加强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工作方案》(市政办发〔20138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改造资金”),是指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和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及西安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改公司”)融资贷款,不包括市级相关部门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改造资金的用途为改造区域内的拆迁、安置以及林带建设等项目支出。

第四条  照“评审包干,自求平衡,节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相关部门要通过加强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运营和资产运作,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升项目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实现项目的自求平衡。改造资金实行包干总额控制,资金结余留归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幸福路管委会”),超出部分由幸福路管委会自行负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幸福路管委会是改造资金管理和成本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改造资金总预算及分年度资金计划,按照包干协议严格控制成本;根据融资需求负责具体项目的包装、汇总及上报工作;保证改造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  幸福路综合改造工作市级部门职责分工根据项目内容实行归口管理,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包干标准的确定及成本控制等工作。

第七条  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负责融资贷款和偿还工作;指导幸福路管委会按照融资需求包装项目;负责确定包干总额、征地拆迁及安置楼建设等分项包干定额标准,与幸福路管委会签订包干及改造资金拨付协议;对改造资金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工程进度,按程序拨付改造资金;全程跟踪改造资金使用情况。市土储中心负责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土地出让工作。

第八条  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确定由改造资金安排的林带建设项目分项包干定额标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进行成本控制。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协助市级相关部门确定分项包干定额,对分项包干定额进行总复核,并进行成本跟踪评审;负责幸福路地区土地出让收入清算及拨付;对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市财政按30%比例安排项目资本金,其余70%资金由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负责,以本项目区域内的土储资源作为担保,多渠道融资,并按照年度资金计划拨付。国家政策性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由市财政根据实际要求比例安排。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幸福路地区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减去应计提部分后,全额拨付市土储中心,用于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项目资本金、拆迁安置建设、林带建设及偿还融资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改造期内,土地出让收入不再进行市区两级收益分成。在未产生土地出让收入前,由市级预拨的项目资本金,从幸福路地区后续土地出让收益中抵扣。

第四章  预算管理及成本控制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整体包干和分项包干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与幸福路管委会签订整体包干协议,确定包干总额。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包干总额,分项目进行预算评审,由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依据评审结果与幸福路管委会签订征地拆迁及安置楼建设等分项包干协议。

第十四条  包干总额、分项包干定额是改造资金筹集、预算编制、成本控制及资金拨付的依据,相关单位应以包干总额、分项包干定额为控制,合理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幸福路管委会应加强预算管理及成本控制,将包干总额和分项包干定额分解落实到年度资金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执行。

幸福路管委会要落实成本控制责任,依据分项包干定额签订责任书,制定项目包干定额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包干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资金计划,制定年度资金筹集方案,按工程进度拨付幸福路管委会。

第十七条  市土储中心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方案向市财政提出项目资本金需求,市财政结合融资情况及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将项目资本金同比例拨付市土储中心。

第十八条  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幸福路管委会在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核算、报账等环节均应按包干项目分项统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跟踪评审,进行过程控制。对超出分项包干定额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风险预警。

第二十条  包干定额一经核定,除因工作任务、国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对预算产生较大影响需调整包干定额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一条  如遇上述情况,需调整追加包干定额或年度资金计划,要经市财政局、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未经批准的超支部分,由幸福路管委会自行负担。

第二十二条  分项包干如有结余,可用于弥补改造区域内其他项目的超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和周转金相结合的办法,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对拨付幸福路管委会的所有资金均实行报账制。月周转金额度为100万元,日常、突发或小额零星支出由幸福路管委会从周转金中先行支付,于当月月底向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出具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垫付资金明细表及凭证复印件,经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审核后补足周转额度。

月资金需求超出周转金额度的大额支出,由幸福路管委会于每月末向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报送下月用款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由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审核后拨付。资金到账后,幸福路管委会需向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出具正式收款票据。

第二十五条  幸福路管委会要开立专门账户,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幸福路管委会要编制工程进度及改造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年度报表,向市财政局、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报送。

第二十七条  林带建设纳入城建计划管理,资金由市土储中心(市城改公司)根据城建计划拨付市市容园林局,道路两侧绿化费用仍由城建计划列支;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城建计划,从幸福路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管辖权将项目列入审计计划,对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土储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资金管理跟踪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停拨资金、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工作结束后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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