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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0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以及《西安市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市字〔2018〕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办字〔2018〕40号)要求,进一步坚持刚性约束,严格依法执行城市规划,保持用地规划结构平衡,引导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用地性质规划变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坚持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按规划用地性质依法依规审批项目。

  二、对于经过公开招拍挂的土地,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及其他规划条件执行;所有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均不得变更为住宅用地。原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城市低效存量土地项目,原则上按规划执行,需要变更土地性质的,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

  三、规划或土地证载的各类绿地、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用地,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和体育等用地,原则上不得变更为商品住宅或商业类开发用途。

  四、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用地管理。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如需变更为其它用途的,按程序重新研究审定、核发规划条件。

  五、鼓励支持商品住宅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用于建设高品质特色酒店。

  六、由市级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划分及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结合《西安市进一步加强重点历史文化区域管控疏解人口降低密度的规划管理意见》(市政办发〔2018〕27号),在全市各区、开发区范围划定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的所有项目规划条件和建设方案须报市政府审议;同时,在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前提下,及时修订《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抓紧完善用地性质变更相关程序;对全市涉及用地性质变更事项,均须统一由市规划部门按程序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七、严肃查处国家机关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等城乡规划工作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以及未履行法定公开程序擅自变更规划用地性质的违纪违法行为。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下发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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