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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规划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2018-08-2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通知第四节加快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内提到,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因此全国各地开始规划禁养区,在此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全部要求拆迁,由于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法律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大部分地方对于养殖场拆迁时为了降低成本或者不补偿,通过各种手段压迫养殖场主自行拆除,今天刘可心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下,2017年农村规划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2017年农村规划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方的手段

1、养殖场房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纳入违法建筑之内,自行拆迁不予以补偿;

2、养殖场占有耕地上,下达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自行拆除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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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2条拆迁手段,是错误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土地管理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耕地上只要不改变土地性质(农、林、牧、副、渔)不属于违法占有耕地,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占有耕地进行养殖场经营,用于生产的配套设施房屋等,无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是为了逃避拆迁不补偿的手段而已。

2017年农村规划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3、依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进而环境整治,养殖场拆迁不补偿或者少补偿。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所以,以此手段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拆除的,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此,养殖场主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得到合理的补偿或者画地安置。

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是否有补偿?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无论是否是因公共利益的需求,还是综合整治,针对养殖场关闭或者搬迁的,都需要依法予以补偿。

2017年农村规划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内容

1、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

3、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精密度损失等);

4、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格乘以相应折旧系数;

5、搬迁费;

6、过渡安置费;

7、畜禽的贬损价值。

刘可心律师:养殖场主遇到上述拆迁时沉着冷静,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团队,放平心态,听取拆迁律师为您分析案情,尽早抓住维权主动性,力争在此拆迁过程中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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