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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0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咸政办发〔201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农村土地利用管理秩序,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7号)等中、省文件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土地登记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对推进全市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部分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登记发证率低,已颁证的大多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而导致产权不清、权利主体不明、界线模糊、面积不准,以及土地权利人合法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土地利用不合理和耕地浪费等问题,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业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还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发展、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圆满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为重点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2年年底前,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一)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地籍调查。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有关政策。要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限、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二)严格执行规定,依法依规登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对于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且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对已经存在的超面积宅基地,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得登记发证。

  (三)加强争议调处,明确土地权属。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实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协商解决和协调处理、无法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存在争议的区域要单独造册。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四)强化证书应用,规范用地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可以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三、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陈俊锋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保锋同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宋加琦同志为副组长,市民政、公安、司法、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文广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宋加琦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锡夏同志兼任。各县市区也要立即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层层细化、分解责任和任务,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时限"四明确"。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发挥牵总协调职能,加强对工作各个环节的检查指导,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加强协调、紧密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要分步有序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可选择若干镇村进行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平稳有序加以推进。要优先做好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开发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要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7号)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解决,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充分运用好现有土地调查、地籍调查成果,最大限度减少经费投入。

  五要提升服务质量。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创造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同时,要及时将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确保群众知情权。

  六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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