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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8-12-0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移民搬迁综合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汉发〔201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提高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规划水平
  (一)科学编制规划。坚持民生优先,将移民搬迁与新型城镇化、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综合改革“四位一体”统筹推进;抓好移民搬迁规划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融合衔接,统筹编制好移民搬迁布点规划和安置点建设规划。
  (二)优化集中安置点布局。按照“精美县城支撑、特色小镇容纳、新型社区承载、美丽乡村衬托”的目标,继续靠城、靠镇、靠园(景)区布局集中安置点。积极利用闲置低效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集中安置点,严禁削山填河、破坏生态环境。
  (三)强化规划刚性约束。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好移民搬迁布点规划。各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做好布点规划编制工作,由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区)政府审批,并报省移民办备案;移民安置点建设规划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好编制、审批工作,并报市移民办备案。同时,依据年度实施计划,认真做好土地调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
  二、提高精准搬迁质量
  (一)严格界定搬迁范围。将移民搬迁对象严格限定在《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的六类范围之内,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对于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分户群众申请移民搬迁的,根据其家庭人员结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经县(区)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审批后,可纳入移民搬迁对象范围。坚决杜绝非移民搬迁对象冒名顶替进入移民搬迁范围。
  (二)严格对象审定程序。按照“搬迁户自愿申请、村民评议、镇村初审、相关部门审定、县(区)政府批准”的程序,坚持村、镇、县(区)三级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三)严格顺序精准搬迁。进一步对移民对象实施全面摸底确认,通过全面摸底,逐村建册、逐镇建档、逐县(区)建库,制订移民搬迁轮候安置计划,有序搬迁。对2011—2013年的移民对象进行再确认后,补签搬迁协议书,明确搬新拆旧时间。2014—2016年移民对象的摸底工作,坚持“三优先”原则审定搬迁对象,每年搬迁的“两灾户”及农村C、D级危房户占当年移民安置总户数的30%,搬迁的“两困户”占对象摸底总任务的30%,力争2016年底前全部搬完。2017—2020年移民对象的摸底工作,逐户了解家庭基本情况、搬迁意愿,并建好登记台账,提前1年签订搬迁协议书。2020年前全面消除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农村土坯房。
  三、规范安置模式
  (一)坚持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率应达到90%以上,集中安置点安置的移民对象不得少于30户;统规统建率应达到80%以上,城镇安置率应达到60%以上。对依赖土地生存的“两困户”可实行就近集中安置。
  (二)鼓励楼房化安置。县城、园区(景区)和规模较大镇的集中安置点以楼房化安置为主,除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可建高层外,其它安置点原则上不建高层,根据群众意愿因地制宜确定安置模式。
  (三)严格控制建房面积。按照人均25m2确定建房面积,集中安置最大建房面积每户不超过125m2,分散安置每户不超过140m2,“两困户”建房原则上控制在60m2以内。
  (四)推动移民搬迁房与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结合。在优先保障城镇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执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批、价格评议、协议回购、对象确定、公开分房、签订协议、验收付款”的程序推动“三房”结合。坚决杜绝重复享受移民搬迁和保障房优惠政策,坚决杜绝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开发商直接销售移民安置房。
  四、规范资金管理
  (一)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1.明确资金来源。中、省、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拨付。中、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区)移民搬迁资金专户。市、县(区)财政建房补助资金按照2:8比例进行配套。市县承担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区)移民搬迁资金专户,并相应扣减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在年度验收后据实结算。省、市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移民搬迁建房补助、垃圾污水处理及移民安置区的产业扶持等方面。
  2.严格补助政策。(1)分散安置户每户补助3万元。(2)统规统建户人均建房面积25m2以内的部分,且建安成本在1200元/m2以下的,搬迁群众按政策出资,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助;建安成本高于1200元/m2,高出部分由群众承担。(3)统规自建户按照户和家庭人口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助,每户补助3万元,再按户人口数每人补助0.5万元,安置点内基础设施由政府统一实施。(4)搬迁对象自愿选择购置型保障房、商品房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再按户人口数每人补助0.7万元。
  3.减轻群众负担。移民对象按照60m2以内(含60m2)、60—80m2(含80m2)、80—100m2(含100m2)三种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资金。人均建房面积超25m2或户建房面积超100m2的部分,由搬迁户承担超出部分的建安成本(含点内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安置点土地补偿和地上附作物等费用由搬迁户按实际发生额和安置房面积分摊。群众出资额须经县(区)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规范资金使用。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房资金、“小配套”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移民搬迁户建房补助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严禁代缴代扣各种款项,补助资金一律实行“一卡通”发放。上年度统规统建项目群众自筹资金在当年5月30日前全部纳入共管账户管理,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发生。安置点配建商品房土地收益,在当年5月30日前拨付到共管账户。移民搬迁各级补助的节余资金和配建商品房、门面房、土地收益全部用于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优先解决前期费用和“大配套”资金的缺口。
  (三)强化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18号)有关规定,确保移民搬迁各类资金专户归集、集中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负责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并按年度对统规统建项目和统规自建的“小配套”项目全部进行审计,未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验收和全额拨付工程款。
  五、规范大小配套设施
  (一)严格“大配套”建设标准。按照“县(区)政府报项目、省上对口部门筹资金、市县对口部门抓衔接、县区对口部门来实施”的建设方式,在6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将当年安置点“大配套”项目分别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市移民办。安置点配建的幼儿园、学校、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实施,也可引进社会资金统筹实施。按照“大点优先、河边优先”的原则,规划建设集中安置点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百户以上安置点都要配齐配全,市建规局负责项目规划评审工作。市级各行业部门在编制“十三五”移民搬迁专项规划时,将安置点所需的“大配套”项目全部列入本行业规划。同时,在安排项目和资金时,要优先保证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配套设施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移民办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项目资金早落实,建设早实施。
  (二)加大“小配套”设施投入。集中安置点的“小配套”设施建设要与安置房同步建成。由县(区)统筹使用,原则上按照“平川县(区)每户不超过1.6万元、山区县每户不超过1.8万元”的标准建设。县(区)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对安置点“小配套”项目逐点核算,并下达批复。
  六、规范项目化运作
  (一)项目管理。集中安置点的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全部实行项目化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五制”要求。县(区)政府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可委托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机构或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统规统建项目必须有工程项目修建性详规、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质量监督委托书、建设合同、监理合同、竣工验收备案、结(决)算审查、审计报告;统规自建项目必须有修建性详规。
  (二)成本控制。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12〕4号),并在房屋设计、建材供应、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控制建安成本的有效措施和办法。每年5月各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机构将上年度统规统建各安置点政府补助、群众出资批复报市移民办审核。安置点配建的门面房、车库、商品房等成本单独核算,不计入在群众出资范围内。安置点土地调整费用、“三通一平”费用据实核算,按面积均摊(“两困户”除外)。安置点土地调整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地域情况确定最高限价。坚持移民工程年度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工程决算审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三)项目实施。楼房化安置项目一律实行统规统建,非楼房化安置项目原则上不允许统规自建,确需自建的须经县(区)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批准。所有统规统建项目,要严格按项目管理办法运作,不得违规转包、分包;杜绝村为实施主体建房,杜绝开发商售房或施工企业为实施主体;规范代建方式,代建公司不得作为主体进行工程招投标、设计、监理、房屋分配等,代建费用应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12〕4号)文件规定。各县区不得采用BT模式建设移民搬迁项目。
  (四)项目备案。加强项目审查、备案、建设和管理,对年度安置点规划和分散安置计划,每年8月15日前,在市移民办完成当年安置项目审查备案工作;10月15日前,在省移民办完成当年移民安置项目审查备案工作。分散安置项目的各项评估由县(区)相关部门以镇为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移民搬迁对象的审定和用地由县(区)政府审批。新规划建设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备案内容为:立项批复、搬迁协议汇总表、选址意见书、用地审批、省市县建设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及经审批的项目情况一览表,施工许可证;分期建设的集中安置点续建项目备案内容为:当年搬迁协议汇总表、新建项目用地审批、省市县对新建项目的建设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及经审批的项目情况一览表、新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分散安置建设项目备案内容为:审批文件、建房选址意见书、用地审批。
  (五)工程监管。各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机构及各职能部门负责移民搬迁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管和验收工作。集中安置项目由市县城建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由县(区)移民搬迁领导小组按项目管理程序组织验收;分散安置建房由县(区)城建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由镇政府组织验收。
  (六)信息录入。加强移民搬迁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当年移民基本信息、安置审定信息录入;完成当年集中安置项目基本、各项审批、招标信息、合同等各类信息录入;完成资金信息中筹集信息、拨付信息的60%录入,并按要求对上年度移民搬迁信息进行公示。每年5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群众自筹、土地收益及配建商品房收益等各类资金筹集和拨付信息录入,并编制、上报上年度安置台账,完成上年度移民入住信息录入。
  (七)工程期限。年度安置点建设项目应在上一年完成土地调整、立项、评估、设计等前期工作,3月底前全面开工,年底前达到主体竣工(高层达到80%),次年5月底前全部达到入住条件。
  七、完善用地机制
  (一)保障移民搬迁建设用地。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陕西省陕南地区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有关政策措施的函》(国土资函〔2013〕83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一办法、四细则”的要求,通过编制《汉中市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县级《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合理调整搬迁地区土地规划,进行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为移民搬迁安置和相关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用地保障,促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移民搬迁建设用地。按照节约、集约、规范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集中安置用地(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在户均0.2亩以内;分散安置每户用地含房基、院落、出行道路用地在内,控制在0.25亩以内。对土地审批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用和占用基本农田。
  (三)加快旧宅基地复垦工作。按照“一户一宅、占新腾旧、以补定占”的原则,由镇政府与搬迁户签订协议,明确旧宅基地退出时间,暂时难以腾退的,允许其在搬迁后3年内退出;但原房屋受地质、洪涝灾害威胁和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建成一户拆除一户。结合县(区)实际,出台鼓励群众搬新拆旧的优惠政策和具体补助标准,落实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政策,采取财政奖补等方式,使搬迁群众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全部迁出,切实加快旧宅基地腾退进度。
  (四)稳步推进“两证”办理。参照《汉中市移民搬迁户新建房屋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发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汉移民办发〔2013〕7号)文件,协助搬迁群众办理“两证”。
  八、强化产业扶持
  (一)加强就业培训。摸清移民户家庭劳动力状况,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对搬迁群众开展针对性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移民,拓展移民就业渠道。充分利用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对全市搬迁户适龄学生进行全日制免费学历教育机遇,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和招生工作,让更多的移民户子女继续学习、掌握技能,从根本上解决脱贫致富问题。
  (二)扶持产业发展。按照“一点一策、一户一法”的工作思路,对搬迁群众家庭劳动力构成、就业方式等内容进行深入摸底、建档入库,采取集约土地发展产业、集中培训促进就业、集成政策鼓励创业和精准扶贫的方法,因地制宜出台搬迁群众产业扶持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促进搬迁群众致富增收。
  (三)加快园区建设。根据产业发展和安置点规划,每个县(区)每年建设2个市级以上产业示范园(区),抓点示范、整合资金,吸纳搬迁群众就近就地就业。
  (四)加大金融支持。创新金融支持陕南移民搬迁方式、服务方式,长安银行、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开展搬迁群众项目贷款、购房和消费贷款、致富贷款、产业贷款等信贷服务,加大政策宣传、简化办事程序,有效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九、完善后续管理服务
  (一)切实维护移民权益。搬迁群众原有的土地、山林等承包权维持不变,经营权可依法有偿流转。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农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规范移民户籍管理。移民搬迁后的户籍可迁至新居住地,也可保留在原居住地。进城入镇自愿迁移户籍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跨村跨镇安置后自愿迁移户籍的,经迁入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完善移民过渡期管理。认真落实《汉中市陕南移民搬迁群众有关社会政策衔接办法(试行)》(汉移民办发〔2013〕15号),对未迁移户籍的异地安置移民,由迁入地政府负责落实移民搬迁户子女就学、养老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等相关政策。
  (四)完善基层管理方式。在城镇集中安置点实行社区化管理,1000户以上的安置点,按照“一部三室三站一场”的总要求,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新型社区 ;300—1000户鼓励新建社区,确实不具备新建条件的,可扩建现有农村社区服务中心;300户以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政府统筹资金、整合项目,将原村(居)委会改扩建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建设、管理运行、经费保障等,按照《陕西省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实施办法》(陕民发〔2008〕80号)和《陕西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执行。主动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衔接、汇报,及时将1000户或3000人以上的移民安置点社区纳入城市社区管理范畴,对农村大中型集中安置点逐步实现社区化管理,农村小型安置点实行村民自治组织管理。
  (五)提升社区管理服务。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同步考核的原则,建好安置点社区服务中心,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制度、有培训。结合新型社区建设和新一轮镇村改革工作要求,把撤村并镇前原有的村镇干部,选派到农村移民社区和城镇移民社区的管理中去,解决社区管理人、财、物的问题。
  (六)推进跨区域安置。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优先安置山区县搬迁群众的原则,统筹做好跨区域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迁出县(区)可在迁入县(区)统一集中回购30户以上的房屋作为一个安置点进行安置,搬迁任务计入迁出县(区);对于30户以下跨县(区)安置的,对象资格确认由迁出县(区)负责,搬迁任务计入迁入县(区),补助资金拨付迁入县(区)。
  十、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按照“书记担责、县长挂帅、分管落实”的原则,强化县(区)四大班子领导抓点示范工作力度,坚持“月检查、季通报、半年评比、年终考核”的工作方式,抓好工作安排部署、规划实施、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坚持一手抓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一手抓政策宣传和制度建设,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二)强化配合。市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继续加强与省上对口部门的汇报衔接,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尽快落实大配套项目补助资金。对于已经规划好的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项目要纳入年度计划,指导县区尽快实施,力促全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高效、快速推进。
  (三)严格奖惩。对建设任务完成好、入住率高、产业带动强、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任务或没有按时足额配套县级补助资金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移民搬迁对象审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移民搬迁建房超规划、超面积、超标准的,或不及时组织搬迁群众入住、因灾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移民搬迁过程中渎职和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移民搬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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