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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0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提高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移民办发〔20177号)《关于易地扶贫移民搬迁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移民办发〔201716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的通知》(陕财办建〔20178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易地扶贫专项资金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前期费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环境评估,规划设计及图纸费用,招标费、造价咨询费以及临水、临电、临路和场地平整费用等统规统建的项目前期费用。要严格控制,不得变相增加项目范围,不得将征地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二)统规统建建房资金、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以及购买存量商品房建房补助资金和分散安置建房补助资金,旧宅基地腾退资金,要按照专项资金专项使用,防止专项资金挪用。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移民办对易地扶贫专项资金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各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三)其他各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按照省移民办关于印发《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移民办发〔20177)文件第九条执行。

  二、切实加强易地扶贫资金的管理

  易地搬迁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要强化资金监管责任,严格区分资金用途,确保各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县区移民办要根据移民搬迁工程项目的进度,按照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及时拨付相应资金,减少项目建设单位(企业)的垫资。对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易地搬迁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可依据立项批复,提出用资申请,由县移民办审核把关后,送县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再报县区农发行。县区农发行应积极配合,可采取先拨付后清算的方式,按项目预算总额的30%预先拨付项目启动资金。

  三、全力配合建立绿色通道

  鉴于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繁重、资金量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全力配合,建立便捷通畅的绿色通道,及时协调建设资金的拨付,认真监督资金的合规使用。农发行要为易地搬迁专项资金的受理、审核和拨付,开设专用通道或窗口,确保第一时间受理、审核、拨付。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在收到资金20日内,必须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企业),严禁项目建设资金在镇办账户拖延滞留。按照“精准识别、照单搬迁”的要求,各县区移民办要积极督促各移民点抓紧建设,对县区人民政府已确定的开工项目,要抓紧边建设边完善相关手续和资料,各县区农发行要按照工程进度予拨资金;对资料一时提供不全的建设项目,可按进度予以拨付相应资金,各县区移民办负责督促项目主体单位尽快完善相应资料,及时向农发行报备。

  四、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农发行配合,市移民办参与,每季度召开一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各县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针对存在的有具体问题分析原因,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促进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高效使用。农发行要按照陕移民办发〔20177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发网银系统,实施资金收支网上动态监控,并具体承担动态监控职责”。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每月资金调度表、省月报表、季度统计表,在上报上级对口部门的同时,抄送市移民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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