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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0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妥善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问题,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我市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它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三、职责分工
  (一)市工信委:负责牵头制订、评估、公示和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会同市安监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支持,按时稳妥推进。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快就地改造企业技术改造进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协助异地迁建企业对接承接园区,鼓励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推进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建设。督促关闭退出企业按时拆除关键设备,严防产能过剩行业借机扩大产能,确保承接园区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汇总上报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情况。
  (二)市安监局:会同市工信委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登记造册和拟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等工作,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研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与市工信委联合上报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情况。
  (三)市发改委:组织开展全市化工园区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协助拟搬迁改造企业申请国家专项债券建设基金。
  (四)市财政局:参照省、市有关帮扶政策,会同市工信委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资金支持方案,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五)市人社局: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六)市公安局: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信息公开,及时处理各类舆情热点,确保社会稳定。
  (七)市国土资源局: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对搬迁改造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收回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八)市建规局:负责对现有化工园区摸底调查及新建化工园区的选址、规划和布局。现有化工园区符合扩区扩容条件的,可依法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满足搬迁改造需求。
  (九)市环保局:配合市工信委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和登记造册工作,科学评估企业环保条件。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环保执法,配合当地政府有序推进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督促县区环保部门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环保监督,要求搬迁改造企业按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并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市金融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制订本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加强组织协调,协助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和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督促搬迁改造企业按时完成搬迁任务。推动辖区内化工园区建设,协调拟搬迁企业与化工园区的对接,确保搬迁企业有园可入、聚集发展。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十三)搬迁改造企业:负责制订周密细致的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进度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严防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等安全环保事故,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关停退出或异地迁建企业应提出职工安置措施,务必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主动承担分流安置职工的法定福利待遇,防范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进度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8年1月至2月底):各县区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等有关规定,初步摸清辖区内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并填写《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信息汇总表》。完成全市化工园区摸底调查和评估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于2018年2月底前将《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信息汇总表》报市工信委和市安监局,并将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情况报市发改委。
  (二)制定搬迁改造方案阶段(2018年3月至4月底):各县区政府要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改造企业、时间进度、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事项,并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具体搬迁改造方案向社会公示,于2018年3月底前报市工信委和市安监局。由市工信委会同市安监局编制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各搬迁企业要制订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统一收集汇总,于2018年4月底前报市工信委和市安监局。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5月至2025年12月):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督促搬迁企业按照搬迁改造方案全面实施搬迁改造工程,落实搬迁改造范围、搬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确保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在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它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搬迁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市工信委、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二)做好项目规划。发改、工信、建规、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选址、规划、审批、环保、安全的管理,搬迁改造项目应进入环保和安全设施齐全的化工园区集聚发展。严禁在列入城镇搬迁方案的区域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防止增加新的隐患;要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优化产业布局,促进搬迁改造项目技术提升和转型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
  (三)明确主体责任。搬迁改造企业对搬迁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环保、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搬迁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按计划进行搬迁改造,加强老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搬迁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搬迁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四)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评估结果,明确搬迁改造企业和搬迁改造期限,制订具体的搬迁改造方案,分批分阶段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作。
  (五)加大监管力度。工信、环保、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
  附件: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信息汇总表
  附件
  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信息汇总表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妥善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问题,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我市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它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三、职责分工
  (一)市工信委:负责牵头制订、评估、公示和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会同市安监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支持,按时稳妥推进。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快就地改造企业技术改造进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协助异地迁建企业对接承接园区,鼓励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推进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建设。督促关闭退出企业按时拆除关键设备,严防产能过剩行业借机扩大产能,确保承接园区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汇总上报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情况。
  (二)市安监局:会同市工信委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登记造册和拟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等工作,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研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与市工信委联合上报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情况。
  (三)市发改委:组织开展全市化工园区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逐一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协助拟搬迁改造企业申请国家专项债券建设基金。
  (四)市财政局:参照省、市有关帮扶政策,会同市工信委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资金支持方案,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五)市人社局: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六)市公安局: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信息公开,及时处理各类舆情热点,确保社会稳定。
  (七)市国土资源局: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对搬迁改造企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收回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八)市建规局:负责对现有化工园区摸底调查及新建化工园区的选址、规划和布局。现有化工园区符合扩区扩容条件的,可依法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满足搬迁改造需求。
  (九)市环保局:配合市工信委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和登记造册工作,科学评估企业环保条件。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环保执法,配合当地政府有序推进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督促县区环保部门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环保监督,要求搬迁改造企业按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并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市金融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制订本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加强组织协调,协助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和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督促搬迁改造企业按时完成搬迁任务。推动辖区内化工园区建设,协调拟搬迁企业与化工园区的对接,确保搬迁企业有园可入、聚集发展。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十三)搬迁改造企业:负责制订周密细致的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进度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严防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等安全环保事故,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关停退出或异地迁建企业应提出职工安置措施,务必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主动承担分流安置职工的法定福利待遇,防范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进度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8年1月至2月底):各县区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等有关规定,初步摸清辖区内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并填写《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信息汇总表》。完成全市化工园区摸底调查和评估论证,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于2018年2月底前将《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信息汇总表》报市工信委和市安监局,并将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情况报市发改委。
  (二)制定搬迁改造方案阶段(2018年3月至4月底):各县区政府要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改造企业、时间进度、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事项,并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具体搬迁改造方案向社会公示,于2018年3月底前报市工信委和市安监局。由市工信委会同市安监局编制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各搬迁企业要制订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统一收集汇总,于2018年4月底前报市工信委和市安监局。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5月至2025年12月):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督促搬迁企业按照搬迁改造方案全面实施搬迁改造工程,落实搬迁改造范围、搬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确保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在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它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搬迁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市工信委、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二)做好项目规划。发改、工信、建规、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选址、规划、审批、环保、安全的管理,搬迁改造项目应进入环保和安全设施齐全的化工园区集聚发展。严禁在列入城镇搬迁方案的区域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防止增加新的隐患;要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优化产业布局,促进搬迁改造项目技术提升和转型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
  (三)明确主体责任。搬迁改造企业对搬迁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环保、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搬迁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按计划进行搬迁改造,加强老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搬迁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搬迁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四)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评估结果,明确搬迁改造企业和搬迁改造期限,制订具体的搬迁改造方案,分批分阶段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作。
  (五)加大监管力度。工信、环保、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
  附件: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信息汇总表
  附件
  汉中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工作部门:   联系电话:   手机:
  序号   企业基本信息   搬迁改造类别(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   就地改造/异地搬迁   关闭退出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主要装置及
  产能
  危险化学品   职工人数   现厂址   企业联系人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用地(亩)   项目当前进展   预计开工时间(XX年XX月)   预计完成时间(XX年XX月)   总投资(亿元)   企业
  自筹
  (亿元)
  银行
  贷款
  (亿元)
  搬迁入化工园区名称和地址   地方政府要求搬迁文件   完成
  时间
  (XX年XX月)
  产品   风险等级   危险源位置   姓名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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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                                                                                            
           
           
                                                   
   
  注:请于2018年2月底报送市工信委、市安监局。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