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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2-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政发〔2015〕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6日
 
榆林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移民搬迁(含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完善移民搬迁规划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移民搬迁要按照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总体要求,安置点布局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统筹重点镇建设、保障性住房、工农业园区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尽可能靠近城镇、园区、社区和中心村,房屋建设要体现区域特色,符合群众生活习惯,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齐全、功能完备,避免重复投资和农村复制农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中心社区建设、工农业园区建设和城镇化建设。
(二)精准到户、确定规模。移民搬迁要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对居住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生态脆弱缺乏发展空间、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难以覆盖、地质灾害高发区、地方病区农民及无劳动能力、无家庭积累、无安全住房(“三无户”,下同)农民,进行全面核查,摸清底数,精准到户,结合实际确定搬迁规划任务。各县区要对原规划搬迁任务进行调整,适当减少搬迁任务过大、群众需求不足县的搬迁规模,增加群众搬迁积极、规划任务较少的县规模。
(三)因户施策,分类推进。科学划分搬迁对象类别,依据搬迁对象意愿,采用合理的安置方式。结合推进城镇化建设,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保障性住房或依托开发商建设限价商品房安置;结合工农业园区和美丽乡村建设,建设中心社区和中心村集中安置点,优先安置贫困户。结合两项制度衔接,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解决五保、孤残等无发展能力群众搬迁安置问题。
二、搬迁对象和范围
移民搬迁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登记人口为准,界定时间以列入搬迁计划当年5月31日之前户籍在迁出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均可纳入搬迁范围。
(一)居住在边远地区、海拔在800米以上的山区,生存空间狭小,生产生活环境恶劣区域的农民;
(二)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投资成本过大,就医、上学不便的自然村组和单庄独户农民;
(三)地裂、滑坡、崩塌、洪涝等地质灾害频发区或地方病区农民;
(四)无劳动能力、无家庭积累、无安全住房农户。
各县区要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由搬迁户提出申请,经村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实地勘测初审,县区扶贫办审定的程序确定搬迁户。要优先安排符合搬迁条件的在册贫困户、地质灾害区群众、残疾人和计生家庭进行搬迁。凡未提出申请的农户不得列入搬迁计划。对所有拟搬迁户都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搬迁选址规划与安置方式
(一)选址。集中安置区选址要尽可能靠近城镇和交通干线,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配套齐全,有较好的资源条件和发展前景。安置区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区、地下采空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文物发掘区和地方病多发区。安置区选址由搬迁实施主体初选,县区扶贫部门会同林业、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对初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确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鉴定,城建、规划部门对规划选址进行审定。
(二)规划。安置区布局规划要与美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县域村庄建设、工农业园区建设和矿区建设规划布局相衔接。移民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一次规划设计到位,分期实施。水、路、电、讯等基础设施要在搬迁户入住前完成建设。
(三)安置方式。移民搬迁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安置规模达到100户以上为集中安置,低于100户属于分散安置。移民搬迁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比例控制在当年计划任务的20%以内。集中安置建设期为3年,分散安置建设期为2年。搬迁户人均建房面积25平方米,户均面积不超140平方米。特困户由政府免费提供的住房面积不超60平方米。
1.城镇安置。按照县城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农民进城就业创业,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以市区、县城、重点镇、农产品集散地、商贸物流中心建设为依托,结合小城镇建设,有序引导农民进城镇居住,采取购置性保障房、限价商品房、租赁性保障房等多种形式,建设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城市化移民社区。
2.园区安置。以市、县区工农业园区和现代特色农业基地为依托,政府统征土地或通过市场手段流转土地,统一规划建设集中移民安置社区。
3.中心社区(村)安置。结合新农村建设,选择基础条件相对较好,产业形成一定规模,沿公路或川道地区的村庄,将零星分散自然村整合归并,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4.分散安置。各县区从2010年起,属于移民搬迁对象,在县级以上城市(含跨省市、跨县区)有固定房产(以产权证件为依据)和相对稳定收入的农户,可纳入当年城镇分散安置移民搬迁计划;每年在城镇分散安置户数,不得超过当年进城安置户数的30%;已经进入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农村住户不属于分散安置对象。中心村分散安置要以归并自然村、单家独户、避灾为主,列入当年搬迁计划。
5.其它方式安置。“三无户”、特困户通过在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新型农村社区或有一定规模的中心村建设共有产权房等形式进行安置,五保户和孤寡老人原则上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不愿集中供养的,可就近依托移民安置点建设周转房安置。
四、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补助标准。
1.建房补助。集中安置新建房屋贫困户每户市财政补助1.8万元,非贫困户每户补助1.5万元。分散安置只享受中省补助,市财政不配套。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与扶贫移民搬迁执行统一财政补助标准,享受中省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补齐。特困户搬迁每户市级财政增加补助1万元,据实补贴,总量不超当年计划的10%。
2.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补助。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主要通过整合相关部门项目资金解决,财政按照户均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配套。
3.产业扶持项目补助。移民户发展产业在切块下达到县的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二)补助方式。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方式分为三类:“一卡通”补助到户、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项目村报账。
1.建房补助。搬迁户建房补助资金,属于搬迁户自建的直接补助到户;属于统建的可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将建房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建房补助资金的,要由搬迁户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支付协议,确认资金兑付到施工单位,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兑付到户的资金额度及支付形式必须张榜公布或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示,并将结果报县区扶贫办、财政局。市区移民搬迁项目公示结果除报相关县区扶贫办、财政局外,还须报市移民搬迁项目管理中心。公示无异议后,支付施工单位。
2.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统建项目由县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由县区扶贫办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到施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自建项目实行报账制兑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购置商品房的直接补助到户。
3.产业扶持资金。产业项目实施完成后,直补到户。
五、移民搬迁资金筹措
(一)财政投资。市财政每年根据当年搬迁任务安排扶贫移民搬迁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移民搬迁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和产业开发,资金安排重点向集中移民社区倾斜。
(二)资源整合。
1.住房建设资金。按照移民搬迁有关政策,县城安置主要与保障性住房进行捆绑整合;集镇、中心村、园区安置重点与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土地整理等项目进行捆绑整合。
2.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资金。由各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项目建设任务。集中安置点的道路、桥梁等项目由交通部门负责;排水渠及管道等由住建部门负责;电力线路、变压器和配电房柜等由电力部门负责;堤防、饮水工程等由水利部门负责;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由教育部门负责;卫生所(室)建设等由卫生部门负责;社区服务场所建设等由民政部门负责;文广设施等由文广部门负责;健身器材等由体育部门负责。项目规模和建设标准要充分结合已有的行业规划确定,立项、申报等工作由各有关部门负责。配套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或管理渠道的,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3.产业开发项目资金。按照生产与生活并重、住房建设与产业开发并举的思路同步规划配套产业,逐户落实就业增收方案。采取贷款贴息、资金直补、建立互助资金组织、建立示范园区等方式,扶持搬迁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同时,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加强“雨露计划”、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等,提高搬迁群众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力在二、三产等领域进行就业和创业。优先安排搬迁群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探索搬迁户与企业结合的产业扶贫机制,通过土地流转、参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等方式,建立多元就业创业渠道,提高搬迁户的财产性和工资性收入。
(三)群众自筹。
1.城镇安置。移民户建房享受省市县补助外,资金缺口原则上由移民户负担。县城依托开发商建设的移民搬迁房售价不得超过同期、同地段购置性保障房平均售价,具体办法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2.中心社区(村)安置。建房资金,除享受各级财政补助外,不论其住房面积大小,不足部分由群众自筹解决。
3.“三无户”安置。搬迁户搬迁不自筹,除省、市补助外,资金缺口由各县区财政解决。
(四)市场融资。积极探索移民搬迁资金筹措新途径,将市场机制引入扶贫移民搬迁建设工程。要利用好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移民搬迁项目建设的同时,划出一部分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其增值收益用于扶贫移民搬迁建设资金不足。吸引社会力量和民营资本投入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多渠道、多元化解决扶贫移民搬迁投入不足问题。
六、移民搬迁项目资金管理
各县区要规范项目管理,按照当年项目六月底前全部开工,上年度项目房屋主体完工,前年度项目提高入住率的建设要求,细化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移民搬迁项目的立项、审查、备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不得违规转包、分包。要加强建设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一)项目报备。每年的6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计划。搬迁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村委会评议,村委会将评议通过的搬迁对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查。乡镇政府审查结束后报县区扶贫办审定。县区扶贫办根据上级安排指标以村为单位进行考察筛选确定搬迁村、户,并以县区为单位向省市备案。跨县区移民由迁出地县区审定移民对象,经迁入地县区确认备案后,由迁出地县区兑现建房及基础设施补助并计入当年搬迁任务,迁入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搬迁户按照迁入地基础设施补助标准缴纳。市区移民搬迁项目由搬迁户户籍所在地县区扶贫办审定对象,市移民搬迁项目管理中心确认,任务计入相关县区,补助参照跨县区搬迁方式兑现。移民安置社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财政补贴部分,由市县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局确定安排;整合资金部分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县级各有关部门。县级各有关部门9月底前,按行业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发改委和省级对口部门。各相关部门在项目下达时抄送市发改委和市扶贫办。
(二)项目建设。移民搬迁项目建设涉及房建、配套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民户产业扶持三部分内容。
1.房建。移民搬迁房建工程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与群众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一建设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单位工程造价要召开听证会议,广泛征求搬迁户意见后,报请建设部门审批。搬迁户自筹资金收取,要召开搬迁户大会,确定自筹额度,在规定时限内由搬迁户交入移民搬迁工程项目账户。
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按照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陕北移民搬迁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283号)精神,落实相关配套项目。重点解决好水、路、电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统一建设或群众自建等方式实施,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当年可建成入住的小型安置点,原则上要求基础设施当年建设到位;中型安置点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两年内配套建设到位;大型安置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住房工程建成后三年内配套建设到位。
3.产业项目。大力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和二、三产业,加大劳动力技能培训、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促进移民户发展产业、鼓励创业、扩大就业。积极引导移民户流转土地,盘活资产,增加收入。产业项目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实施,涉及移民户参股的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实施。
(三)档案建立。以安置点为单位建立健全移民搬迁项目档案资料,移民搬迁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安置点用地审批、招投标等手续,搬迁户审批表、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涉农一卡通复印件、搬迁协议、验收报账表、项目规划、施工合同、资金兑付等相关资料和会议记录、公示公告资料等。档案管理要做到一户一档、一社区(村)一册。档案要填写准确、清楚,装订整齐规范。档案资料一式三份,县扶贫办、乡镇政府(办事处)和社区(村委会)分别保管。市区移民项目除上述部门存档外,市移民搬迁项目管理中心也要存档。对于整合其它行业部门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行业部门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四)检查验收。移民搬迁验收程序为村(社区)申请、乡镇初验、县区验收和省市抽查。工程质量以相关技术部门验收结论为准;资金兑现以县区审定搬迁户和基础设施等工程量结算结果为准。市级抽查仅对县区整体工作进行评价考核,抽查内容包括:搬迁任务完成情况、搬迁户落实情况、新村(社区)规划情况、建房数量及面积、补助政策落实情况、档案资料建立情况、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和标志标识情况。市级抽查周期为三年,各县区可提前申请市级抽查,市上在收到各县区报告和搬迁户花名册后,安排时间抽查,抽查结束后对全县移民搬迁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五)资金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市级移民搬迁配套资金要建立预决算制度,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要可跨年度使用。财政、纪检、审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审计,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七、严格落实移民搬迁优惠政策
(一)简化审批程序。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涉及土地、林业、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的原则,用足用活土地增减挂钩等政策,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保证移民搬迁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指标由国土部门专项下达。林业部门要及时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实行建设用地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市、县两级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县国土部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国土部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县林业部门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住建、规划部门按照行业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移民搬迁项目用地、占用林地、宜林地要按照程序报批手续,用地审批手续不全的,严禁开工建设。
(二)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陕政发〔2012〕4号)和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扶办发﹝2014﹞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搬迁户权益。搬迁户原有的集体资产收益权、土地承包权、林木所有权及自留山使用权,凡未享受进城落户政策的,维持现状不变。鼓励搬迁户依法、有偿流转承包的耕地和林地。自愿交回土地、山林等承包经营权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四)规范移民户籍管理。结合新的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搬迁户户籍管理。搬迁户户籍可迁入新居住地,也可保留原户籍。进入城镇自愿迁移户籍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搬迁户子女上学,由安置地政府统一协调,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与迁入地住户同等待遇。搬迁户享受的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随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政府负责落实。
(五)完善房屋产权管理。房屋管理使用按照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农村搬迁安置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按农村居民进行土地登记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对进入城镇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搬迁安置的,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按城镇居民进行土地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搬迁户意愿和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对移民安置房确权登记,及时颁发房屋产权证。
八、加强移民搬迁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移民搬迁的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移民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资源整合,加强统筹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住建、民政、教育、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职能,分解落实相关任务,夯实部门工作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移民搬迁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移民干部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市上要发挥好移民搬迁项目管理中心的作用,市、县两级要成立专门移民搬迁工作机构,落实移民搬迁工作人员,充实工作力量,配备专职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三)加强检查考核。市上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实行督查专员制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督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督导情况;要把移民搬迁作为考核各县区和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由扶贫办牵头在年终进行考核。各县区也要将移民搬迁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年进行严格考核。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级舆论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扶贫移民搬迁政策,把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形成共识和合力,为推动移民搬迁工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5年之前下达的扶贫移民搬迁项目按原榆政发﹝2012﹞84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实施结束后废止;2015年之后(含)列入移民搬迁计划项目遵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随中省政策调整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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