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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0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筹集及补助办法》《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商洛市跨区域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管理办法》五个配套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移民(脱贫)搬迁步伐,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遵循规律、系统谋划、四化同步、统筹推进、一举多赢”的总体思路,把移民(脱贫)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实现移民搬迁、脱贫攻坚、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协同推进。

第三条 到“十三五”末,全市完成全部移民搬迁任务。2016年完成避灾移民搬迁任务;2018年完成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020年完成其他同步统筹移民搬迁任务。

第二章 规划计划

第四条 依据“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融合交通、水务、住建、电力等部门专项规划,同步编制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脱贫致富规划 “三规合一”的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依据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组织发改、国土、扶贫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初审、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年度任务,作为资金拨付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集中安置社区建设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和审查办法,按照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规范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2016〕55号)执行,实行“四避开”,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做到“四靠近”,即靠近城镇、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实现“四达到”,即达到房产能保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的要求,增强吸引力,实现可持续。

第三章 搬迁对象

第七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搬迁、共建共享,整合资源、集中融合,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统筹易地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易地扶贫移民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区的农村人口。

(三)生态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

(四)其他移民对象是因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需搬迁的农村人口,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特色小镇、美丽乡村、旅游景区、地质遗址公园等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

第八条 对象识别

(一)易地扶贫移民,由扶贫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办)负责与各户签订《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协议》。

(二)避灾生态移民,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区相关部门认定;县(区)政府审定的程序,由镇(办)与各户签订《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协议》。其中地灾户由国土部门认定;洪灾户由水务部门认定;生态户由环保部门认定。

(三)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和各县(区)推进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等需要搬迁的其他移民对象由征迁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村填写《陕西省其他类搬迁对象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安置方式

第九条 坚持集中安置为主,规范分散安置。通过完善“交钥匙”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群众实行住房兜底保障。

第十条 以县(区)为单位,集中安置率不低于80%,城镇安置率不低于60%。

(一)进城入镇安置。依托城镇(包括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等)规划建成区,新建或续建集中安置点。

根据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7号),利用城镇建成区库存商品房用于移民搬迁安置房的,按集中安置对待,执行集中安置建房补助,纳入集中安置考核范围。具体按照《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执行。

(二)依托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连片新建的集中安置社区,原则上应当依托规模较大、公共基础和配套服务相对完备、后续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选址集中融合式安置。“十三五”期末,新老住户一般不低于200 户,其中新安置的移民搬迁户不低于50 户。

(三)难以实施融合式安置、按照“四靠近”原则新规划选址的新建集中安置点和在已有安置点基础上续建的集中安置点。移民搬迁总户数不低于100 户。因立地条件极差、选址用地稀缺、产业发展空间受限、无法实施跨行政区域整体搬迁等因素制约的山区,达不到上述规模,确需适当降低条件实施集中安置的,应在做好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前提下,经市、县移民搬迁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报省移民办批准,原则上不得低于 50 户。

(四)跨区域安置。对环境承载差、资源支撑弱、需要实施人口减量的县(区)和镇(办),按照《商洛市跨区域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办法》规定,稳妥推进跨区域集中安置。

第十一条 分散安置严格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易地扶贫搬迁特困群众,由政府通过配建型、改建型、共建型“交钥匙”工程实施住房兜底保障,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三条 房屋设计参考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推广使用的《陕西省特色民居设计图集》,结合各县(区)建筑居住文化,按照全市特色小镇、民俗村落的地域建筑特色做好建筑设计,确保质量安全,注重经济适用,做到绿色美观。

第十四条 安置房面积

(一)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严格落实中省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资金使用、搬迁群众建房、贫困户自筹资金限额等政策,原则上以 60㎡、80㎡、100 ㎡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120㎡,严格执行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25 ㎡的政策“红线”。

鳏寡孤独、残疾人等特困单人户和 2 人户,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县(区)政府通过实施共建型 “交钥匙”工程,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 ㎡的标准提供住房,纳入迁入地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实行集中供养;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特困群众,通过实施配建型和改建型“交钥匙”工程,提供最大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60 ㎡的免费住房。

(二)避灾生态移民及其他移民搬迁安置在严格执行省定用地定额标准及建房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搬迁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续建集中安置项目和“交钥匙”工程安置项目,项目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实行统规统建,县(区)政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镇(办)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实施。列入当年计划的新建、续建集中安置房、共建型和配建型“交钥匙”工程安置房次年年底前交房入住;列入当年计划的改建型“交钥匙”工程安置房、去库存商品房、分散安置房当年年底前交房入住。

第十六条 资金补助按照搬迁类型和安置方式,分类确定补助方式和标准。同一移民搬迁户属多种搬迁类型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兑现建房补助资金,具体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筹集及补助办法》执行。

第六章 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集中安置社区配套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小配套”和“大配套”两类:

“小配套”建设内容包括安置社区规划红线之内、单体建筑物2米之外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道路、通讯、电视、绿化、亮化、安防、停车场所、垃圾收集转运、生产工具存储用房等设施。

“大配套” 建设内容包括围绕安置社区配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公共基础设施包含堤防工程、护坡挡墙等安全类,路、桥、电、水、讯等功能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环保类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包含医疗、教育、托老、社区物业服务及文化、体育、商贸、殡葬、公墓等设施。

第十八条 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标准,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移民搬迁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原则建设。对于靠近城镇的集中安置点,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不搞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 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小配套”设施,由各集中安置点所在的县(区)政府负责统筹补助资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大配套”设施,按照省发改委和省国土厅《关于做好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陕发改代赈〔2016〕1393号),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广开渠道、多元融资,明确责任、多方协作”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省上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

第二十条 集中安置点“小配套”设施应与安置房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确保搬迁群众按期入住。

小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当年建设到位;中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两年内建设到位;大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三年内建设到位。

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按人均2万元标准补助到县(区);避灾生态类同步移民搬迁的 “小配套”设施按每户2万元标准补助到县(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

第七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建房不举债”的规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债券注入资本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贷款等四部分资金构成,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人0.8万元标准筹集拨付到县(区),其余资金由省级移民(脱贫)搬迁投融资平台按照“统筹统贷、分级负担”的办法统一筹集,县(区)政府承借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国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16〕231号),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建房补助资金按照集中安置每户4.5万元标准(上楼安置奖励每户0.5万元)、分散安置每户3万元标准筹集,集中安置小区“小配套”设施补助资金按每户2万元标准筹集。其中集中安置户建房补助资金按中省每户3.5万元、市级0.3万元、县级1.2万元标准分担;分散安置户建房补助资金按中省每户1.5万元、市级0.3万元、县级1.2万元标准分担;集中安置点“小配套” 设施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中省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下达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分担比例筹集本级财政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工程移民、城镇化建设和镇村综合改革移民等其他工程类移民搬迁,纳入移民(脱贫)搬迁规划统筹搬迁,由各县(区)负责筹集资金。对吸纳搬迁农户进城入镇落户达到一定规模的,省财政从鼓励农民进城有关资金中按每户1万元给予奖励性补助,用于本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不得未批先建、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按照省住建厅和省国土厅《关于加强移民(脱贫)搬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6〕222)号),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建设程序,未经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额工程款。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建立健全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在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用地保障、税费减免、低成本设计、限价招标、科学管理等措施合理控制安置房成本造价,减轻搬迁户自筹负担。易地扶贫搬迁严格执行人均自筹资金不超过0.25万元的政策“红线”。

第二十八条 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国土厅有关规定,各类移民搬迁资金实行分类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有关资金管理主体对移民搬迁资金实时进行动态监控,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审计部门对移民搬迁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移民搬迁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按照省国土厅《关于做好移民(脱贫)搬迁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陕国土资发〔2016〕48 号),坚持“规划引领、应保尽保、节约集约、规范高效、占新腾旧”的原则,保障移民搬迁安置用地。

第三十条 移民搬迁户旧宅基地按照建新腾旧、先腾后奖的步骤进行腾退复垦。镇(办)政府在落实移民搬迁安置计划时,与搬迁户签定《陕西省易地扶贫(或生态避灾)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除避灾搬迁户旧宅基地实行即建即搬即拆之外,其他移民搬迁对象旧宅基地腾退过渡期不超过3年,宅基地腾退复垦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按照《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集中安置区项目备案、搬迁户分类档案(台账)、安置项目工程档案、安置小区管理档案等管理。逐步建立移民搬迁对象到户信息管理系统、搬迁指挥系统、查询服务系统、监督考评系统,并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九章 脱贫致富

第三十二条 按照“易地扶贫移民保就业脱贫、避灾生态移民促增收致富”的要求,由国土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统筹做好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群众的产业发展、就业扶持、教育、医疗、生态和兜底保障等衔接落实工作。县(区)政府作为移民脱贫致富的责任主体,统筹运用产业扶持、大病救治、教育资助、生态补偿、最低生活保障等各类扶贫综合措施,制定衔接紧密、精准到户的施策方案,在搬迁安置的同时,逐户签订《陕西省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就业脱贫协议》或《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增收致富协议》,把责任落实到人、措施精准到人,确保按期实现脱贫就业和增收致富的目标。

第三十三条 按照省上关于建立易地扶贫移民脱贫保障金的规定,各县(区)按照户均 5 万元的资金规模,建立“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户脱贫保障金”,所需资金从搬迁节余资金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整合的资金中统筹。脱贫保障金实行资本统一运作,实现保值增值,股权量化、收益分红到户,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如期脱贫提供基本收入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安置小区与脱贫产业同步规划、一体建设、整体推进的思路,统筹使用各类产业扶持资金,通过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发展种植养殖业和二三产业、土地林地使用权流转等方式,增加搬迁群众的收入;充分利用新型工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城镇商业街区、精品旅游景区创造产业型就业岗位,开发整合公益岗位资源,为搬迁贫困户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实现搬迁群众充分就业,优先保证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易地扶贫移民户至少有一人有稳定收入来源;整合各类培训项目,掌握各类搬迁户的技能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确保每个移民搬迁户主要劳动力至少掌握1至2项实用技术,提高搬迁户的就业创业能力和新环境适应能力。

第十章 优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社区规模分级标准,分别成立独立型、融合型、挂靠型移民安置社区。各级组织部门指导建立社区党组织,支持社区阵地建设;民政部门做好移民安置社区的设立、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县(区)按照“政府主导、公司运作、群众参与、保本经营、合理收费、互惠共赢”的思路,探索创新移民安置社区物业服务模式,既保证搬迁群众的物业费用负担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又能使搬迁群众遇事有人管、就近可保障,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引领作用,教育引导搬迁群众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对新生活环境和新生活方式的适应能力。积极开展移民搬迁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经常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加深彼此了解,亲近邻里关系,建设和谐文明、兼容包容的移民新家园,推进搬迁群众心理融合、情感融合、文化融合。

第三十七条 按照“搬出地管理林和地、迁入地管理房和人”的基本思路,切实保障搬迁户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鼓励搬迁户在自愿、有偿前提下,流转承包地、林地经营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行居住证制度,保障搬迁群众在迁入地平等享有基本养老、低保、就业、就医、教育等权利,提高搬迁群众在新安置社区的身份认同感。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按照省上建立“省负总责、部门配合、市级统筹、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市政府市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市移民办),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政府承担移民(脱贫)搬迁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国土局(市移民办)负责做好移民(脱贫)搬迁政策文件的起草、规划计划编报、阶段工作安排、日常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统计、经验总结推广、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要求,在实施搬迁后,应将产业、教育、就业、生态、医疗等脱贫攻坚的其他政策措施继续惠及搬迁群众,协同做好移民(脱贫)搬迁规划编制、对象认定、项目配套、工程监管、资金管理、权益保护、产业发展、就业扶持、教育医疗、兜底保障等衔接落实工作。

第四十条 健全和落实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县(区)委书记担责、县(区)长挂帅、常务副县(区)长主抓”的领导机制;相关部门联合督查的落实机制;“季度督查通报、半年考核点评、年终考核验收”的工作推进机制;“红旗奖励、黄牌警告、流动管理”的奖惩兑现机制。

第四十一条 依据省上关于加强移民(脱贫)搬迁工作考核的要求,运用《商洛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商洛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商洛市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三项机制”,市、县(区)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应将移民(脱贫)搬迁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后续服务情况、脱贫摘帽情况、群众满意情况纳入平时、半年和年终工作考核。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按照脱贫攻坚责任书,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和搬迁对象脱贫任务完成情况实行考核验收,并将有关结果纳入各县(区)、相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予以奖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移民(脱贫)搬迁工作优惠政策继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4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0日实施,至2022年1月9日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分散安置适用于主要靠传统农业生存、无法离土离乡、又不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搬迁户。分散安置比例以县(区)为单位,控制在年度搬迁计划任务的20%以内。

二、申报程序

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审核公示、县(区)审批公开的程序确定。

三、安置途径

分散安置主要通过搬迁对象自主建房进行安置。

四、安置选址

分散安置选址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在不通水、电、路、讯的地方建房,不准在不安全的地方建房,不准单庄独户建房,不准在原址重建,不准在未经规划选址的地方建房。应当选择在具有一定人口聚集规模、公共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较好、有增收致富条件的川道中心村建房。具体选址由镇村及辖区国土所负责审查,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五、建房用地保障

分散安置建房用地按照国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房面积

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每户人均建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搬迁户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最大建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生态避灾搬迁和其他搬迁在严格执行省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前提下,由搬迁户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实用够用原则,合理确定建房面积。

七、建房要求

自主建房的质量安全由搬迁户自行负责,县、镇两级做好质量监管。列入当年计划的分散安置房应在当年年底前达到入住条件。

八、资金兑付

分散安置房经县(区)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搬迁对象提供《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县(区)按照《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建设补助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将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对象个人账户。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

工程安置办法

 

一、概念

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户,由政府免费提供一定面积住房且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工程。

二、安置程序

1.由搬迁户申请,经村组评议、公示初审后报户籍所在地镇(办)政府审核,然后报县(区)扶贫部门审批,并与安置对象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协议、旧宅基地腾退协议和就业脱贫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搬迁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2.县(区)扶贫部门根据镇(办)政府上报的“交钥匙”工程安置对象情况,经精准识别后报县(区)政府批准。

3.移民搬迁工作机构根据县(区)政府批准的精准到户花名册和群众意愿,将其纳入本地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安置计划,具体落实到集中安置点。

三、建设形式

“交钥匙”工程安置房的项目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项目实行统规统建,县(区)政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镇(办)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目前,分为以下三种建设形式:

1.集中安置点配建。在新建、续建集中安置点上配套建设的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的安置房作为“交钥匙”工程安置房。

2.整合闲置国有资产改建。因镇村综合改革闲置的界限清楚、产权清晰无争议的镇(办)政府、学校等国有资产,经地灾评估、洪灾评估、质量安全评估达标的,进行修缮改造、配建必要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作为 “交钥匙”工程安置房。

3.统筹社会福利项目共建。县(区)政府整合敬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等社会福利项目,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的标准建设的安置房作为“交钥匙”工程安置房。

四、交房标准

“交钥匙”工程安置房除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经竣工验收外,室内屋顶、墙面、地面、水电、门窗、厨卫等设施应达到满足基本生活功能的标准。

五、安置对象

1.对于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能够离开土地维持生计的搬迁对象,可利用年度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上配建的“交钥匙”工程进行安置。

2.对于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无法脱离土地生存的搬迁对象,可利用闲置国有资产改建的“交钥匙”工程进行安置。

3. 对鳏寡孤独、残疾人等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单人户和 2 人户中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可利用与社会福利项目共建的“交钥匙”工程进行安置,或利用已建成的敬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等闲置资产进行安置。

六、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点配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与其他搬迁对象共建共享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整合闲置国有资产改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由县(区)政府统筹易地扶贫搬迁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资金,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完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统筹社会福利项目共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由民政、残联、国土(移民办)等部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完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

七、资金来源

“交钥匙”工程安置房建房补助资金与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按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补助标准执行,不兑付到户,由县(区)统筹使用。集中安置点配建的 “交钥匙”安置工程建房资金不足部分,可以通过统筹改建、共建安置房建房补助节余资金解决。

“交钥匙”工程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按每人2万元标准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节余资金可用于弥补其他集中安置点配套项目建设资金不足。

八、后续管理

“交钥匙”安置工程的安置对象与其他搬迁安置对象享受同等公共服务。

1.社区物业管理服务。集中安置点配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的安置对象,纳入该集中安置社区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整合闲置国有资产改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的安置对象,由所在地镇村负责日常管理服务;统筹社会福利项目共建的“交钥匙”安置工程的安置对象实行“一院两制”的办法,由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做好日常管理服务。

2.社会保障服务。“交钥匙” 安置工程按照“一户一法、因户施策”的原则,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其中,集中安置点配建、整合闲置国有资产改建“交钥匙” 安置工程的安置对象,相关部门应当统筹落实“五个一批”的脱贫措施,确保按期实现脱贫就业和增收致富目标;统筹社会福利项目共建“交钥匙”安置工程的安置对象,由民政、残联等单位统筹各类社会保障政策进行社会兜底。

3.安置房产权。对集中安置点配建的“交钥匙”工程安置房,按照“一户一宅、一宅一证”的要求,及时办理产权证书;对改建、共建的“交钥匙”工程安置房,居住权应明确到户。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筹集及补助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移民(脱贫)搬迁中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和避灾生态搬迁安置。

二、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

1.易地扶贫搬迁

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2.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购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1.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以户为单位人均建房自筹资金不超过2500元。国家不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交钥匙”工程:建房资金国家按每人2.5万元筹集补助,搬迁户不承担建房自筹资金,免费入住;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人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解决。

2.避灾生态搬迁

集中安置: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4.5万元筹集补助(其中四层及以上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5000元),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国家按户均2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分散安置房:建房资金国家按每户3万元筹集补助,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国家不承担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县区根据避灾生态搬迁户均人口,按照建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建房,以户为单位按人补助不低于1.2万元、上楼安置每户再奖励0.5万元的办法补助。

三、资金兑付

1.县(区)内安置

选择集中安置 (包括“交钥匙”工程安置) 的,由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及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选择分散安置的,由县(区)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

2.跨县区安置

选择省内、县区外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由搬迁户的迁出地县(区)按照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将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将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补助资金划转至搬迁户迁入地县(区)移民搬迁机构账户。

选择省内县区外分散安置和跨省安置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由县(区)按照分散安置补助标准,将国家建房补助资金兑付至搬迁户个人账户。

3.商品房去库存安置

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兑付资金补助。

四、其他

1.各县区应根据搬迁群众依照政策规定选择的搬迁去向和安置方式足额及时兑现相应的资金补助,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2.移民搬迁机构和相关部门应统筹做好移民搬迁资金的管理使用,国家筹集的建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安置房补助,国家筹集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但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账、不得统筹用于非移民搬迁项目。

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

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指的库存商品房应当是城镇规划区域内“五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库存商品现房。二手商品房不纳入移民搬迁安置房补助范围。

2.本办法所指的库存商品房适用于我市易地扶贫移民对象和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对象的安置。

二、申请申报程序

1.搬迁户选择库存商品房安置的,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审核公示,县(区)审定公开的程序确定。

2.符合本办法安置条件的本地库存商品房,由所属房地产企业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县(区)移民办审查。

三、购房面积及交房时间

1.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对象选择库存商品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列入当年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的,必须当年交房入住。

2.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对象选择库存商品房安置的,按照实用够用原则,合理确定建房面积。列入当年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的,必须当年交房入住。

四、补助标准及自筹标准

1.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对象选择库存商品房安置的,建房资金按人补助2.5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可以适当方式纳入建房补助,搬迁户购房自筹资金以户为单位人均不得超过0.25万元。

2.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对象选择库存商品房安置的,建房补助资金(含上楼奖励资金)补助到户,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行承担。具体到户到人补助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五、资金兑付

选择库存商品房安置的,搬迁户应提交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契税完税票据、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县(区)移民办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兑现至搬迁户个人账户。属于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由商品房所属房地产企业先与易地扶贫搬迁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县(区)移民办经搬迁户个人签字确认后,可以直接将补助资金兑付至商品房所属房地产企业。

商洛市跨区域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管理办法

 

一、概念

跨区域搬迁安置是指在环境承载差、资源支撑弱、需要实施人口减量的县(区)实施的跨区域移民搬迁安置。分为省内跨县(区)移民搬迁安置和省外移民搬迁安置。

二、适用对象

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对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对象、其他移民搬迁对象均适用跨区域搬迁安置。

三、补助标准

1.省内跨县(区)安置符合《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实施细则》规定的集中安置条件的,根据搬迁对象的类型,按集中安置标准补助。

2.省内跨县(区)安置符合省上规定的分散安置条件的,根据搬迁对象的类型,按分散安置标准补助。

3. 选择省内跨县(区)库存商品房安置的,根据搬迁对象的类型,按《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助。

4. 省外安置的根据搬迁对象的类型,按分散安置标准补助。

四、申报程序

选择跨区域安置的搬迁户应领取和填写《商洛市XX县(区)跨区域移民搬迁申请审批表》,经迁出地镇(办)政府和县(区)移民办审核同意后,持相关资料,经迁入地镇(办)政府和县(区)移民办审核同意后,由迁出地县(区)财政局、移民办按照规定兑付补助资金。

五、省内跨县(区)搬迁安置职责分工

(一)迁出地职责

1.搬迁对象的认定和“三项协议”的签订工作;

2.收集和建立搬迁对象相关档案资料;

3.搬迁对象户籍所在地应享受权益的保障;

4.搬迁对象旧宅基地腾退和资金兑付;

5.搬迁对象建房补助资金的兑付;

6.向迁入县(区)移民搬迁工作机构划转按政策规定应该划转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资金;

7.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登记。

(二)迁入地职责

1.跨区域搬迁对象的安置;

2.建立和管理搬迁对象现居住地档案;

3.跨区域安置对象的入住验收;

4.将搬迁对象纳入现居住地社区管理服务体系,保障搬迁对象平等享受迁入地的各种权益;

5.迁入的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对象的如期脱贫和其他对象的增收致富工作。

六、考核验收

我市将跨区域移民(脱贫)搬迁安置中的搬迁计划、旧宅腾退、搬迁户档案信息管理等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迁出地考核内容;将安置计划、社区管理与服务、居住情况档案信息管理、脱贫致富等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迁入地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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