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商洛市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筹集与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1〕3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搬迁安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借款、安排地方债券、相关专项资金整合、土地增值收益及其他社会投入、搬迁群众自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整合包括现有与移民搬迁相关的扶贫搬迁、生态移民、以工代赈、危房改造资金以及退耕还林、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治理资金等。
第三条 对于集中安置群众,以户为单位分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三种建房面积,经审核批准,建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最大不超过125平方米;特困户根据家庭人口情况住房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纳入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形式安置供养。对分散安置群众,根据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参照集中安置的建房标准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具体补贴政策为:
(一) 对搬迁安置中的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纳入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建设统筹解决;
(二)对特困户的建房资金由财政全额负担,省、市、
县区分别负担50%、8%、42%;
(三)对于集中安置群众按以下标准负担建房资金,即
安置户选择60平方米自筹1万元、选择80平方米自筹2.5万元、选择100平方米自筹4万元(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费用由安置户负担);财政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区分别负担50%、8%、42%;剩余资金由县区政府预算安排、整合相关专项资金、争取中省市支持、土地增值收入及其他社会投入等筹措解决;
(四)对分散安置户的建房资金,财政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区分别负担50%、8%、42%,剩余建房资金全部由安置户自筹。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政府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建房补助,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移民搬迁建设。
第六条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积级向中省部门争取陕南移民搬迁相关的扶贫搬迁、生态移民、以工代赈、危房改造资金以及退耕还林、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治理等方面的资金。相关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计其功”的原则由县区进行整合,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搬迁安置群众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和自身经济状况合理选择搬迁户型,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的自筹标准筹集资金,对超出国家规定面积部分需提前足额支付建房费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移民安置房建设补助和安置房建设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经费等与安置房建设无关的开支,更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建设楼堂馆所以及乱发奖金等开支。
第九条 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移民搬迁安置资金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并通过市、县区“中省专项转移支付特设资金专户”管理和拨付,纳入省级专项资金动态监控,专项资金名称为“陕南移民搬迁安置补助”,专项资金代码为“305021”。市、县区应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中、省、市相关专项资金按原渠道,由市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联合下达整合投资计划,由县区进行资金整合。省、市按统一标准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依据建设任务,将预算直接下达到县区。各县区对集中安置房建设可以按照工程进度提前预拨30%的补助资金,待住房建成回购、安置户入住后,据实清算并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对分散安置房建设待工程竣工验收、安置户入住后,一次性清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每年度结束,市、县区移民搬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提交安置房建设工程实施进展情况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陕南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实行工程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制度,住房建设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所有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应由陕南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审核备案,竣工后统一验收。
第十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户信息应当纳入全省移民搬迁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各县区移民搬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移民搬迁地域和类别逐户建立档案,并且实行安置房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严格控制移民搬迁建房成本,严禁超标准、超计划建设。各县区集中开工的工程,应将工程预算逐级上报陕南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移民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0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1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