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0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为二个类别。其中:

一类区为东至东龙山西坡根、南至龟山北坡(含侯塬社区)、西至构峪桥收费站、北至北环路以南。

二类区为一类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域以内的区域(具体按城市规划区四址界定)。

第四条 市国土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市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结合项目建设需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土地征收公告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市国土局依据市人民政府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由征收机构根据征地房屋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等;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交房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七条 征收机构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报市国土局审查后,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在被征地房屋所在地的村、组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并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地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八条 公告期满后,被征收人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无意见的,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被征收人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书面提出,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市国土局配合组织听证会。

第九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将修改后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听证笔录报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

第十条 对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协调解决。个别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住建、规划、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它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它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手续;

(五)以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它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未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籍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发布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前,征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章 权属认定

 

第十三条 征收机构应当对拟征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以张贴公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属人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到征收机构办理征地及征地房屋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征收机构应对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进行登记确认。

(一)对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或因接受转让、赠予房屋(祖遗)而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并未改建、翻建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在原有宅基地改建、翻建房屋的,实际占用宅基地未超过133平方米据实登记,超过133平方米的按133平方米登记。

(二)对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到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经国土、住建等部门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登记。批准面积小于133平方米但实际占用宅基地超过133平方米的按133平方米登记,未超过133平方米的据实登记。

(三)对1999年后经国土部门批准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登记,批准面积小于133平方米但实际占用宅基地超过133平方米的按133平方米登记,未超过133平方米的据实登记。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宅基地视为非法占地。

第十七条 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内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法予以登记确认,注明房屋层数及每层面积,并制作保存房屋原状的音像资料。

第十八条 对非法占用耕地、违法占用宅基地所建房屋及征收决定发出后抢建加盖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面积。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使用的统称为“住改非”,房屋登记时按住宅房屋登记确认。

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所建的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土地取得来源的合法性确认。土地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人口、土地统计数据以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情况表为准,补偿安置人口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具体以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名单为准。征收集体土地时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其他非农户籍人员不享受村民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 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第二十一条 对登记确认合法宅基地内所建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下建筑面积按照住宅性质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安置,补偿价值参照《商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三层以上(含三层)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和废弃的建(构)筑物、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其他建设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构)筑物、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装修装饰采用评估方式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着)物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第二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其它地面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征收人应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房屋征收人给被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对无法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面积支付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费标准每两年公布一次,由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棚改办、市房管局、商州区政府联合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定。

征收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为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为30个月。临时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腾空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的2倍支付。

2018-2019年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类区:住宅房屋过渡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含50平方米)每月补助9-12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每月补助8-10元/平方米。

二类区:住宅房屋过渡费标准为每月补助6元/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安置的,房屋征收人应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搬迁补助费总额不低于5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人应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搬迁补助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乡镇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确认为合法的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及大型设备需要迁移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及迁移费通过评估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20%。

第二十九条 对临城市街道并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且办理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一层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业、停产的,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其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额的20%。

住宅用房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三十条 对经过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拆除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照残值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征收人应将补偿结果在征收区域内公示不少于5天。

第三十二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回迁安置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根据依法认定的征地房屋二层以下(含二层)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两处以上合法宅基地(含祖遗房屋)的被征收人且已按本办法享受过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不再重复享受产权调换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给予相应房屋安置:

(一)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

(二)不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有登记认定合法房屋的;

(三)其配偶具备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单职工家庭在外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安置面积标准:

(一)人均住房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根据在册家庭户籍人口,按人均65平方米予以实物安置,增加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社区用房参照所在区域的住宅房安置标准执行。

(二)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以就近上靠户型,就近上靠面积不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10%,上靠增加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超出10%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结算。

(三)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公摊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被征收房屋建筑层数仅为一层建筑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按其产权调换面积给予20%的无偿公摊面积补助;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七层以下含七层),按其产权调换面积给予6%的无偿公摊面积补助。

 

2.被征收房屋为多层建筑的(七层以下含七层),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按其产权调换面积给予12%的无偿公摊面积补助。

3.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屋均为多层建筑的(七层以下含七层),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

 

(四)产权调换实行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鼓励异地安置。就地安置的实行“征一补一,互补差价”;在同类区域异地安置的,从区位好到区位差的(按土地基准价区分),产权调换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比为1:1.1;对从一类区到二类区异地安置的,产权调换面积与安置房面积比为1:1.3。增加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

对从二类区到一类区异地安置的,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等价值安置,互补差价。

(五)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一类区不超过10平方米、二类区不超过15平方米提供商业用房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享受一次商业用房安置,其产权经营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商定),安置商业房由被征收人按建设成本价结算。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交房标准

(一)住宅安置房交房标准:

1.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工程材料符合国家规

范要求;

2.室内:毛墙毛地;

3.水、电、燃气接口到位,业主自行开通;室内供暖

 

设施安装到位;

4.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端口到户,业主自行开通;

5.入户防盗门和塑钢窗安装到位,单元门对讲系统安

 

装到位;

6.厨房、卫生间:毛墙毛地,做防水处理,预留上下

 

水接口及简易龙头。

(二)商业安置用房交房标准

1.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工程材料符合国家规

 

范要求;

2.室内:毛墙毛地;

3.门窗安装到位;

4.水、电接口到位;

5.宽带、电话终端到位,业主自行开通。

(三)其他设计指标,以批准的设计执行。

 

第三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征收时可增加或享受相应房屋安置面积,增加的面积按成本价结算。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独生子女(子女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且未婚)持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可增加6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双女户持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可增加6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三)祖遗房屋的继承人可按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按产权调换面积予以安置;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房屋安置的情形。

第四十条 其他补偿安置标准:

(一)对持合法手续已建或未建根基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它宅基地的被征收人,按其审批建筑的一层面积进行实物安置,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每平方米下浮40%结算。

(二)对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合法个人自建房的空闲院落(建筑占地之外),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一类区每平方米250-450元;二类区每平方米150元。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搬迁的,征收人应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奖励按梯次进行。奖励标准由征收人在征地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一)对符合产权调换条件而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按合法产权调换面积评估总价款最高给予30%货币奖励。

(二)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住宅房屋,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产权调换等面积差价全免,对从二类区到一类区异地安置的,不享受此政策。

(三)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可给予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最高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给予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最高每平方米150元的毛墙毛地装修奖励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对登记认定为违法占用宅基地上的违法建筑,当事人主动搬迁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在统一征地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组织实施统一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收安置补偿费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征收安置补偿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应给予补偿、安置、补助、奖励、救助、保障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虽已办理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4月30日废止。

 

附件:1.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2.地面其它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有线电视迁装:340元/户。

宽带迁装:320元/户。

天然气初装费:2320元/户。

空调移机:挂机300元/台,柜机500元/台。

水、电拆装费:1200元/户。

以上标准如遇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附件2

 

地面其它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其它构筑物

(一)简易房(可住人)150元/平方米。

(二)简易棚80元/平方米。

(三)砖围墙180元/延米。

(四)土围墙80元/延米。

(五)水泥地面:厚度15厘米(含15厘米)以上90元/平方米;厚度15厘米以下60元/平方米。

(六)砖混门楼5000元/个。

(七)土门楼800元/个。

(八)厕所、圈舍:户外有顶砖(石)混220元/平方米;户外无顶砖(石)混150元/平方米;简易厕所80元/平方米。

(九)化粪池:1000元/个。

(十)高位水池:300-600元/立方米。

(十一)户外家用水池:300元/个。

(十二)机井(井深7米以上、水深2米以上、有砼内圈):口径2米(含2米)以下,5000元/眼;口径2-2.5米(含2.5米),7000元/眼;口径2.5-3米(含3米),10000元/眼;口径3米以上,20000元/眼;废弃机井一律不予补偿。

(十三)水井(井深5米以上、水深1米以上):饮水井1500元/眼;压水井1000元/眼(含设施)。

(十四)堆沙、堆石、堆土:15元/立方米。

(十五)地窖:深度3-5米,600元/个。

(十六)砖瓦窑:小砖瓦窑、石灰窑6000元/座;大型砖瓦窑参照其他建设项目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倒塌或不具备使用功能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七)鱼池:砖石砌30元/平方米;土池15元/平方米,鱼产按养鱼水面每亩补偿3500-7000元。

(十八)钢架结构蔬菜大棚:普通拱棚(跨度6-10米、高2.5米以上)22元/平方米;特大棚(跨度10米以上、高3.5米以上)25元/平方米。

(十九)水渠(砖石砌):横截面1平方米以上,150元/米;横截面0.5-1平方米(含1平方米),110元/米;横截面0.5平方米(含0.5平方米)以下,70元/米。土渠不予补偿。

(二十)房根基:高度1.5米以上180元/延米;高度1-1.5米(含1.5米)120元/延米;高度1米(含1米)以下80元/延米;有砼地梁每延米加100元。

(二十一)石埝:浆砌150元/立方米;干砌100元/立方米。

(二十二)坟墓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地下坟15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5000元/棺,三年以内6000元/棺;空墓3000元/棺;碑楼每个加500元;选择迁移至政府规划选址墓园的:地下坟5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1500元/棺,三年以内2000元/棺。

二、其它附着物补偿

(一)林木:乔木林5000元/亩;疏林、灌木林3000元/亩;未成材经济林2000元/亩。

(二)零星果树:胸径(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主干直径)2公分(含2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2-5公分(含5公分)100元/棵;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300元/棵;胸径10-15公分(含15公分)500元/棵;胸径15-20公分(含20公分)100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的200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的3000元/棵。

(三)用材树:胸径5公分(含5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25元/棵;胸径10-20公分(含20公分)4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6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100元/棵。

(四)苗圃、药园:一年生3000元/亩;二年生4000元/亩;三年以上生5000元/亩。

(五)青苗:粮食作物1200元/亩;专业蔬菜、烤烟2200元/亩。

(六)其它未涉及树种参照中心城市其他项目标准予以补偿。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