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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与补偿息息相关

时间:2018-08-2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此,我们难看出,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两种,第一,国家所有;第二,集体所有。今天刘可心律师为大家捋一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您必须要了解的事件,与补偿息息相关!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与补偿息息相关的事件!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先征地,后拆迁,征收方用地合法以后才涉及到拆迁。因此,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与耕地征收的程序与手续是一致的。法咨:cqlst1981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宜: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批准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文,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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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事宜: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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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正在修正修改最新的土地管理法,希望及时出台。现在网络上传2017年最新征地补偿标准,那些都是骗人的,为了吸人眼球,要求点击量,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法规也不会一年一修改。所以希望广大的被征收人与被拆迁人识破骗局,莫要让这种人误导您的概念。如果不懂不明白,请及时咨询聘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此文章也是为了广大的被征收人与被拆迁人对比分析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点,从而及时维权,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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