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4—00037 湘政函〔2014〕15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常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送审稿)〉的请示》(常政[2014]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0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附件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征地拆迁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的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司法、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管、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六条 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流转;
(四)办理休闲农庄、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五)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交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确认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可以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保全,或者申请公证,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三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花卉苗木实行搬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水产养殖的场所设施设备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动物养殖实行转运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
第十四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费用按征地面积统筹包干,其中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其他区域补偿标准为1200元/亩。统筹费用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坟墓迁移,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具体坟墓迁移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具体实施了坟墓迁移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从统筹费用中提取迁坟协调经费,协调经费不得高于统筹经费的5%。
第十五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生产生活外,其他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附着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都属于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行为,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5。
被拆迁住宅房屋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等按房屋结构类别、建筑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6;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7。
被拆迁房屋超深基础部分补偿费用按砖混及以上结构房屋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下列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第五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入住公寓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后,不要求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而选择住房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房、杂屋、棚屋)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小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的,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
住房安置补助费按200元/㎡标准计算。
选择公寓式安置的,住房安置面积内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不支付给被拆迁人,统筹用于公寓楼安置房建设;住房安置面积外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选择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住房安置补助费少于48000元的,按48000元的标准支付。
选择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重建基地基础建设费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住房安置面积以200元/㎡标准计算,与住房安置面积内的安置补助费一并全额支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统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安置面积外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一般不采取重建安置。
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寓楼安置的相关政策执行。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800元/㎡(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选择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2800元/㎡(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
第二十五条 具体安置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其他补偿及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企业用房,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核定的实际在岗人数乘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月工资总额,给予6个月的双停补助。
第二十七条 拆迁经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做营业门面或家庭作坊,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自营损失补偿。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备案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出租的,根据其实际出租面积给予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8。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和过渡费。
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只计算一次搬家费。重建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部门通知被拆迁人选房之日止,再增加4个月的过渡费;货币安置的按3个月计算过渡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一次性计发搬家费和过渡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9。
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交房腾地时间划分不同等次实施。
第三十一条 征地拆迁中应按征收土地面积和拆迁住宅房屋工作量分别计算误工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0。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费,参照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预算实行资金预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非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预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机构审查。
第三十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第三十四条 从事和参与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保持政策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常德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补偿标准和具体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三十六条 征地拆迁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3%—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不可预计项目的补偿支出。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3%—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支出。
第三十七条 对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额的1%—2%列入资金预算。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倒房任务的,对征地拆迁一线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管委会确定,奖励资金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中计提。
第三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地拆迁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三)其他扰乱征地拆迁秩序、酿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3、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4.动物养殖转运补偿标准
5、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6、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7、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8、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9、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10、误工补助费标准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征地拆迁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的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司法、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管、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六条 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流转;
(四)办理休闲农庄、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五)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交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确认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可以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保全,或者申请公证,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六)申请听证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地补偿费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10%的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十三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花卉苗木实行搬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水产养殖的场所设施设备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动物养殖实行转运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
第十四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费用按征地面积统筹包干,其中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其他区域补偿标准为1200元/亩。统筹费用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坟墓迁移,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具体坟墓迁移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实施。具体实施了坟墓迁移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从统筹费用中提取迁坟协调经费,协调经费不得高于统筹经费的5%。
第十五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生产生活外,其他栽种、建设和装修地上附着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追加放养各种养殖物等,都属于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行为,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5。
被拆迁住宅房屋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等按房屋结构类别、建筑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6;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7。
被拆迁房屋超深基础部分补偿费用按砖混及以上结构房屋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列入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下列被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第五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住房安置资格审查、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后,入住公寓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后,不要求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而选择住房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积(不包含偏房、杂屋、棚屋)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小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的,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
住房安置补助费按200元/㎡标准计算。
选择公寓式安置的,住房安置面积内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不支付给被拆迁人,统筹用于公寓楼安置房建设;住房安置面积外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选择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住房安置补助费少于48000元的,按48000元的标准支付。
选择集中联建方式重建安置的,重建基地基础建设费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住房安置面积以200元/㎡标准计算,与住房安置面积内的安置补助费一并全额支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统筹用于重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安置面积外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一般不采取重建安置。
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寓楼安置的相关政策执行。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以2800元/㎡(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选择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2800元/㎡(含节约用地奖励)的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安置。
第二十五条 具体安置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其他补偿及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企业用房,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核定的实际在岗人数乘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月工资总额,给予6个月的双停补助。
第二十七条 拆迁经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修建或改造的住宅房屋,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做营业门面或家庭作坊,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经营的,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自营损失补偿。对利用其住宅房屋出租,有房屋出租备案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正在出租的,根据其实际出租面积给予房屋出租经营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8。
第二十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和过渡费。
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只计算一次搬家费。重建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部门通知被拆迁人选房之日止,再增加4个月的过渡费;货币安置的按3个月计算过渡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一次性计发搬家费和过渡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9。
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交房腾地时间划分不同等次实施。
第三十一条 征地拆迁中应按征收土地面积和拆迁住宅房屋工作量分别计算误工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0。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费,参照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预算实行资金预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非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预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机构审查。
第三十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
第三十四条 从事和参与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保持政策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常德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补偿标准和具体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按规定及时公开。
第三十六条 征地拆迁不可预计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3%—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不可预计项目的补偿支出。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3%—5%列入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支出。
第三十七条 对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额的1%—2%列入资金预算。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倒房任务的,对征地拆迁一线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理区管委会确定,奖励资金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费中计提。
第三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房屋、人口等证明材料,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或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拆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征拆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地拆迁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三)其他扰乱征地拆迁秩序、酿成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其他有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市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3、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4.动物养殖转运补偿标准
5、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6、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7、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8、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9、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10、误工补助费标准
附件1
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附件2
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附件3
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 包干补偿标准 | 备注 | ||
青苗 补偿 |
附属设施 | 集体经济组织设施 | ||
棉田、水田 | 2000 | 2500 | 按征地面积1500元/亩实行包干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设施权属实施补偿。水泥路和沥青路、排灌机埠另行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
1.农用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被征收土地中该类别面积计算补偿。 2.影响青苗收成不到半年的,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 3. 菜地附属设施中有拱的,按25元/个增加补偿,最高增加额不超过2500元。 |
菜地 | 3500 | 4000 | ||
鱼塘 | 2000 | |||
藕塘 | 2000 | |||
自然林 | 1500 | 1000 | ||
经济林 | 6800 | 1500 | ||
旱 地 | 1500 | 2000 | ||
果园 | 6000 | 2500 | ||
未利用地 | 1000 |
附件2
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标准
规格 |
种植密度 (株/亩) |
移植补偿 标准 (元/亩) |
备 注 | |
直径 | 高度 | |||
4厘米(含4厘米)以下 | 1米以下 | 2000-3000 | 9800 |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该补偿含花卉苗木开挖、转运、栽种等环节中所有补偿。 3.种植密度不足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折算。 4.易地移栽的地点由被征地拆迁户自行解决,不另行补偿。 5.直径:取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最高不超过1.2米处的直径。 6.零星花卉苗木按此标准折算成面积进行补偿。 |
1米以上 | 700-1000 | 10800 | ||
4-10厘米 (含10厘米) |
600-700 | 13800 | ||
10-20厘米(含20厘米) | 300-450 | 15800 | ||
20厘米以上 | 150-200 | 18800 |
附件3
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类 别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水产养殖场所 | 一 | 有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完整的水泥护坡和水泥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20000元/亩 |
1.包干补偿含水产养殖场所内及周边的设施设备和树木,不含房屋。 2.固定围墙是指砖砌围墙。 3.养殖设施设备包括增氧机、抛撒机、电力设施等。 |
二 | 有完整的护坡和简易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14000元/亩 | ||
三 | 有简易的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7000元/亩 | ||
四 | 有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4000元/亩 | ||
自然水塘 | 2000元/亩 |
附件4
动物养殖转运补偿标准
一、特种水产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二、其他特种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三、常规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单位:元/场
动物养殖转运补偿标准
一、特种水产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种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养殖密度 | 养殖时间(时段) | 补损标准 |
龟鳖类 | 环池堤周围有高度在0.6米以上的防逃墙;水泥护坡等 | 500只或300公斤/亩 | 4800元/亩 | |
珍珠 | 有配套的珠蚌吊养绳、浮瓶和吊养箱(袋)等 | 600只/亩 | 1年以内或4年(含4年)以上 | 2400元/亩 |
1年(含1年)以上至4年以下 | 3600元/亩 | |||
鳝鱼 泥鳅 |
饲养网箱,网箱单个面积(平面)为1—1.2㎡ | 网箱个数370个/亩且每箱1.5公斤 | 2880元/亩 | |
牛蛙 | 建有高度1米以上的防逃墙或防逃网;水泥护坡等 | 25只/㎡ | 2880元/亩 | |
龙虾 | 用石棉瓦、花绸布、塑料薄膜或钢纱网等材料建有高0.5米以上的防逃墙 | 150公斤/亩 | 2400元/亩 | |
蟹类 | 用水泥砖、玻璃钢、钙塑板等材料建有高1米以上的防逃设施;养殖池内栽种有适合蟹类食用的水草 | 600只/亩 | 2400元/亩 | |
观赏鱼 | 身长5cm(含5cm)以下鱼苗,2万尾/亩;身长5cm以上鱼苗,1万尾/亩 | 育苗期 | 2500元/亩 | |
一般期 | 1750元/亩 | |||
说明:1.属空池期、歇业期或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20%以下的不予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20%(含20%)—80%之间的,按实际密度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80%(含 80%)以上的,按标准补偿。 2.本标准含青苗补偿。 |
品种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养殖规模 | 补偿标准 |
信鸽 | 信鸽脚上带有全国统一足环;鸽主持有省或市信鸽协会发放的《足环证》 | 100元/只 | |
肉鸽 | 有巢盒、保健砂钵、栖架等必备的养鸽用具 | 规模在100只(含100只)以上 | 3元/只 |
兔 | 有兔笼、产仔箱、食碗、饮水器、喂料车等设备 | 规模在50只(含50只)以上 | 5元/只 |
蛇 | 蛇园四周建有高度2.5米以上的围墙,蛇园内设有蛇窝和蛇洞穴、小水沟、草、树木、石头等 | 养殖面积在50㎡(含50㎡)以上 | 10元/斤 |
品种 | 养殖规模 | 补损标准 | 备 注 |
狗 | 30—60条 | 600 |
1.养殖规模均含下限; 2.该补偿只限于规模化专业养殖场; 3.养殖规模在标准以下的不予补偿; 4.转运未达到出栏(出售)条件的猪仔,对养殖户给予提前出栏(出售)补贴,补贴标准如下:10头以下(含10),1000元;11—50(含50)头,5000元;51—100(含100)头,10000元;101头以上,20000元。 5.异地续养场所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不另行 补偿。 |
60—100条 | 1000 | ||
100—200条 | 1500 | ||
200条以上 | 2000 | ||
猪、羊 | 10—30头 | 500 | |
30—50头 | 900 | ||
50—100头 | 1500 | ||
100—200头 | 2500 | ||
200头以上 | 4000 | ||
牛、马 | 20—50头 | 1000 | |
50—100头 | 1500 | ||
100头以上 | 2000 | ||
家禽类 | 200—500只 | 1000 | |
500—1000只 | 2000 | ||
1000只以上 | 3000 |
附件5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说明:
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2、上述标准为建(构)筑物建成五年内的补偿标准,五年以上者,按房屋新旧程度及维修使用状况,钢混和砖混类每年递减2%、砖木类每年递减2.5%,木结构类每年递减3%,其它类每年递减4%,递减的总额不得超过15%。
3、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以上的,每增减10㎝,住宅用房增减2.5%。
4、砖混和钢混结构的房屋基础深度超过1.2米的部分,给予超深基础补偿。
5、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6
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房屋 类别 |
补偿标准 | 主 要 特 征 | |
钢 混 结 构 |
900 | 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疑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眠墙。 | |
砖 混 |
一 类 |
760 | 二层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现浇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眠墙。 |
二 类 |
700 | 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串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m,24㎝眠墙。 | |
三 类 |
620 | 二层以上建筑物,标准砖石基础,现浇地梁,现浇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层高3m,24㎝斗墙。 | |
砖 木 |
一 类 |
500 | 标准砖石基础,24㎝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 |
二 类 |
460 | 标准砖石基础,24㎝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 | |
木结构类 | 420 | 标准砖石基础,木柱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或杂砖和土筑混砌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 | |
偏杂类 | 240 | 标准砖石基础,无独立山墙,24㎝斗墙或13㎝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2m以上。 |
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征收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新进行计算。
2、上述标准为建(构)筑物建成五年内的补偿标准,五年以上者,按房屋新旧程度及维修使用状况,钢混和砖混类每年递减2%、砖木类每年递减2.5%,木结构类每年递减3%,其它类每年递减4%,递减的总额不得超过15%。
3、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以上的,每增减10㎝,住宅用房增减2.5%。
4、砖混和钢混结构的房屋基础深度超过1.2米的部分,给予超深基础补偿。
5、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6
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 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 室外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 备 注 |
钢混结构 | 500 |
1.住宅房屋室外设施以“一户一宅”为标准实行包干补偿。 2.住宅房屋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 3.固定围墙或自然院落外的其他设施按合法住房面积以10元/㎡的标准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统筹使用,据实补偿。 |
1.包干补偿含房屋室内外所有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和房前屋后树木。 2.固定围墙是指铁艺、水泥柱喷瓷漆的透视围墙和砖砌围墙等。 3.各县市区住宅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可结合实际在此补偿标准上分档次实施:砖混结构300-500元/㎡、砖木结构270-450元/㎡、木结构210-350元/㎡。 |
砖混 结构 |
500 | ||
砖木 结构 |
450 | ||
木结构类 | 350 | ||
偏杂类 | 80 |
附件7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
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8
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说明:
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时,被拆迁房屋营业或出租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以最近12个月的缴税额确定平均年缴税额;被拆迁房屋营业或出租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缴税总额÷缴税月数×12”确定平均年缴税额。
2、营业面积系指门面直接用于经营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3、作坊生产面积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4、出租面积系指直接的出租面积,即协议(合同)面积,不含为其提供的公用面积(如公用厕所、楼梯、走廊、过道等)。
附件9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1、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重建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补偿标准
2、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重建过渡费补助标准
附件10
误工补助费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及室内外装修装饰
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使用类型 | 主体结构补偿标准 | 室内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 备 注 |
加工、生产等经营性用房 | 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拆迁集体(含股份制企业)的房屋及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对其建筑面积按同类结构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增加100%补偿,不再安排重建和给予其他安置。 | 200 |
1.涉及设备转运的,设备转运费结合市场行情另行补偿。 2.钢架结构的厂房按重置成本进行补偿。 3.其他经营性用房室外设施补偿标准:有1.2米以上(含1.2米)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室外设施补偿标准为3万元/户;无1.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的补偿标准为2万元/户。 4.加工、生产等经营性用房、办公、办学等用房的室外设施按重置成本确定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内的按80%补偿,建设使用五年以上的按60%补偿。 5.与住宅房屋连为一体的房屋不得分割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
其他经营性用房 | 按同类结构住宅房屋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补偿。 | ||
办公、教学等用房 | 按同类结构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补偿。 |
附件8
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经营类型 | 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 备 注 |
自营门面 | 平均年缴税额+营业面积×180元/㎡ | |
自营家庭作坊 | 平均年缴税额+作坊生产面积×180元/㎡ | |
出租作门面 | 平均年缴税额+营业面积×180元/㎡ | 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给租赁户的补偿费可以参照营业面积×20元/㎡的标准实施 |
出租作生产、办公等用房 | 平均年缴税额+出租面积×100元/㎡ | 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给租赁户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出租面积×20元/㎡的标准实施 |
出租作住宅 | 平均年缴税额+出租面积×80元/㎡ | 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由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给租赁户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出租面积×20元/㎡的标准实施 |
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时,被拆迁房屋营业或出租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以最近12个月的缴税额确定平均年缴税额;被拆迁房屋营业或出租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缴税总额÷缴税月数×12”确定平均年缴税额。
2、营业面积系指门面直接用于经营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3、作坊生产面积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4、出租面积系指直接的出租面积,即协议(合同)面积,不含为其提供的公用面积(如公用厕所、楼梯、走廊、过道等)。
附件9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助标准
1、拆迁住宅房屋的搬家费、重建过渡费及重建误工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搬家费 | 2000元/户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
过渡费 | 800元/户·月(过渡时间两年以内,含两年) |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150元 |
1000元/户·月(过渡时间两年以上,自第三年开始计发) | ||
重建 误工费 |
2500元/户·月 | 按三个月计算 |
2、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重建过渡费补助标准
类 别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搬家费 | 10元/㎡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
过渡费 | 15元/㎡ |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偏、杂、棚面积除外) |
附件10
误工补助费标准
征地误工补助费 | 按300元/亩计算 | ||
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费 | 拆迁住宅房屋数量 | 补助标准 | 备注 |
5户以下 (含5户) |
1500元 |
1.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是补助给直接参与协助配合拆迁工作的村(居)、组干部。 2.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标准以村(居)为单位,按被拆迁房屋户数进行核算。 3.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酌情补助。 4.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费,参照住宅房屋拆迁误工补助标准执行。一户或一个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的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增补30元。 |
|
5户以上至15户 (含15户) |
以15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270元 | ||
15户以上至25户 (含25户) |
以42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240元 | ||
25户以上至40户 (含40户) |
以66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200元 | ||
40户以上至70户 (含70户) |
以96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180元 | ||
70户以上 | 以15000元为基数,每增加1户,加补1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