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衡政发〔2014〕1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衡阳市城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意见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城区存在的安置房办不到证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建立良好的征拆工作秩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城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 处理原则
城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秉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置,分级负责;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的原则进行。
二、 处理范围
城区范围内已建和在建已分配的统规统建安置房。
三、处理步骤
(一)核实基础资料
各城区、园区在前段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既有安置房的基本情况,按照市安置房办印发的调查表格,重点核实拆迁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安置房房屋性质的真实性,并向市安置房办提供拆迁协议及分配情况。各城区政府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该项工作必须按照市政府指定的时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区政府自行兜底解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提出处理方案
市安置房办根据已经核实的基础资料,按下列分类提出既有安置房的处理方案:
1.按政策标准分配的安置房;
2.超标准分配的安置房;
3.安置户额外购买的安置房。
(三)集中联合会审
市安置房建设联合审批委员会对市安置房办提出的处理方案,按项目逐一审议,形成集中联合会审意见,报市安置房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集中联合会审意见是处理既有安置房问题的最终意见,是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权证的依据。
(四)集中办结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产权登记机关要按照集中联合会审意见,开辟绿色通道,直接办理规划、国土和房产手续,按市政府规定减免规费。
(五)考核验收与项目监管
市安置房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处理既有安置房的具体安排,对集中会审意见的落实情况,以项目为单位逐个进行考核验收,一旦发现问题,以督办函的形式督促城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工作严重滞后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经验收合格,已经办理完结的安置房项目,下发处理终结意见书,并归集相关档案资料,作为今后安置房管理及征拆工作的依据。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既有安置房的处理实行全程跟踪、全程监管。市审计局对重点项目要依法向市政府提出审计报告,市监察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处理方法
(一)对只有一处安置房,另无其它宅基地(私房)的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户,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安置房面积符合《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2〕6号)文件标准,或低于具有合法手续的拆迁房屋面积的,免交规费,直接办理集体土地国土和房产手续。
2.安置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标准,但未超过人平120 m2的,超标部分按10元/ m2缴纳规费后,办理集体土地国土和房产手续。
3.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平120 m2,经市安置房办初审,确需依法依规核查的,移交给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处理。经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分别审计和调查后,根据查实的情况,补交规费,并视情节依法依规作相应处理后办理集体土地国土和房产手续。其中补交规费在人平120m2以内的超标部分按10元/ m2计算,超过人平120m2—200m2的部分按100元/ m2计算,人平200m2的超出部分按不少于200元/ m2计算。
(二)对于未列入前述处理范围的安置房,如村集体公用安置房等,由城区政府提出处理办法,经市安置房办审核后,报市安置房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五、其他
(一)补办国土和房产手续前,凡缺乏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的安置房,必须进行房屋质量和消防鉴定,只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才可以申报办理权证手续,此项工作分别由相应的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申请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
(二)补办行政许可和产权登记需要支付的服务费等作如下处理:
1.房屋质量鉴定费按不高于5元/ m2的标准,由各城区政府统筹解决,消防鉴定免费。
2.安置房的国土、房产测绘费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作挂账处理。
3.市属所有部门的资料查阅和利用、档案调阅等一律免费。
(三)本次集中处理既有安置房收取的全部规费、罚款等,全额用于城区安置房建设,市政府委托城区政府依法依规收缴,收款凭证是直接办理安置房权证手续的必要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市直各部门、城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把处理安置房问题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抽调精兵强将,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 严肃纪律
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漏报安置房资料;严禁违规处理既有安置房;严禁利用集中处理既有安置房将不当利益合法化,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合法化;对于工作不力、违规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市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