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个人私有住宅征收优先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暂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个人私有住宅居民安置渠道,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大力推行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个人私有住宅征收优先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个人私有住宅的征收安置,在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优先货币化安置。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安置,严格按照《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4〕2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项目不同地段、房屋不同价值等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优惠政策引导原则。分类分地段按签约时限实施奖励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力求早签约、早搬迁。
(三)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安置,逐步消化房地产库存;集约节约安置用地。
三、实施主体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实施主体,同时市人民政府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沙洲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一园”管委会)为所辖区域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实施主体。
四、补偿和奖励标准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征收评估及补偿。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个人私有住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分户评估。被征收房屋主体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交易成交价格评估,不考虑成新折旧因素,给予货币补偿和计入奖励基数;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饰装修现状评估,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计入奖励基数。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提前搬迁奖励。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个人私有住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衡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享受不高于1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及选择货币补偿5000元/户的奖励。
(三)选择货币化安置购房补助与奖励。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个人私有住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2个月(含12个月)内,在本市中心城区重新购置普通商品房的,凭《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及《货币化安置证明》,另给予被征收人不高于房屋主体评估总价10%的选择货币化安置购房补助与奖励。对被征收人新购普通商品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但面积低于144m2 (不含144 m2 )的情况,给予超过部分所缴纳的契税等额奖励。
五、政策支持
(一)税费减免优惠。
1.已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由各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两区一园”管委会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出具《货币化安置证明》,作为办理相关税费减免的依据。
2.征收个人私有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2个月(含12个月)内,用货币补偿款在本市中心城区重新购置普通商品房(面积低于144m2,不含144m2),其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普通商品房免征契税;对超过货币补偿款的普通商品房(面积低于144m2,不含144m2)购房款部分,其契税全额上缴,再由市财政按所缴契税等额奖励给购房户;对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且购房面积超过144m2(含144m2)的部分,其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3.被征收人取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政策支持。
1.被征收房屋(不含房改房)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向被征收人退还。
2.符合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享受我市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3.被征收人子女可在原被征收房屋片区、也可在现居住房屋片区内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
4.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六、工作流程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项目后,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提出货币补偿方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二)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摸底情况,向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上报货币补偿方案。
(三)衡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法组织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拟定征收补偿费用成本核评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征收补偿费用成本核评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业主单位凭批准的核评报告及市安置房办《国有土地收回与房屋征收补偿初评报告审批单》向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按进度拨付补偿资金。相关工作经费按2%在征收补偿费用成本核评报告中予以计算明确。
(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费用,由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发放至各被征收人个人帐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规范操作原则和程序。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督导,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有效推进。
(二)优化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及“两区一园”管委会要加大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充分保护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权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各中心城区征收总量,建立信息平台,分区域公开选择推荐一批质量好、法定手续全、信誉优、价格实惠的商品房房源。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与开发建设单位要协商约定购买房源,并为被征收人提供快速、便捷的办事流程。同时,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可定期组织小型房源推介会,向广大被征收人推荐物美价廉的商品房源。
(三)加强监管。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对征收补偿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安置房办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市监察局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挪用、截留、提供虚假资料套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资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附则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我市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公布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如原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或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其安置用地尚未落实而确需实施货币化安置的,由项目征收实施主体专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按本《意见》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