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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国有土地控违拆违工作方案

时间:2018-12-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有土地控违拆违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衡阳市国有土地控违拆违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衡阳市国有土地控违拆违工作方案 

                          

  为及时发现、制止、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国有土地控违拆违办公室(简称市控违拆违办),由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各城区政府、衡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经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投资公司、国网衡阳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控违拆违办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各城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控违拆违工作领导机构,由行政一把手担任负责人, 抽调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确保该项工作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责任分工

  拆违控违工作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大型拆违工作由市控违拆违办牵头,辖区城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拆违工作需要积极支持配合、各负其责。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控违、拆违工作的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考核,认真复核违法建设面积存量,做好拆除统计工作。

  (二)各城区政府(含“一区两园”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城乡规划部门移送的违法建设的拆除。 

  (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查处;国有土地上已审批工程项目进行违法建设的拆除;对向城区移送的违章建筑拆除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确保数字准确,无误差,考核单位负责人对考核情况要签字确认,每两月讲评一次;积极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对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取消其在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投标资格;对拒不整改的违法房地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联合监管银行对其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加强对市直管公房改建的监管。

  (五)市水务投资公司。根据市控违拆违办的安排,对违法建设依法采取断水措施,对擅自恢复通水的建设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市经信委。根据市控违拆违办的安排,对违法建设依法采取断电措施,对擅自接线通电的建设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 市公安局。对私自接水接电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并负责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大型拆违行动的现场秩序和安全保障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各城区政府。对市城乡规划部门移送的应拆除的违法建设,在1个月内组织力量依法进行拆除,并将拆违面积等情况及时上报市控违拆违办。

  (二)市城乡规划局。及时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立案查处,并对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在下达法律文书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各城区政府;按照市控违拆违办的安排部署,对各城区政府上报的拆除面积进行核查,每城区年度累计误差不超过1000㎡。对发现的国有土地上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违法建设行为,须在一个月内查处、应拆的须拆除到位。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接到市控违拆违办通知5个工作日内,对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按要求将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在接到市控违拆违办通知5个工作日内,对拒不整改的违法房地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联合监管银行对其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及时发现直管公房违规拆迁、建设,并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市水务投资公司。在接到市控违拆违办通知3个工作日内,对违法建设项目采取停水措施。

  (五)市经信委。在接到市控违拆违办通知7个工作日内,对违法建设项目采取停电措施。

  (六)市公安局。应及时受理市水务投资公司、国网衡阳供电公司移送的案件,并及时处理到位。

   四、责任追究

  市控违拆违办每2个月对全市控违拆违实行动态考核,以移送一个月以上的应拆未拆的违法面积为考核依据,对各城区政府进行排位。鉴于珠晖区监管面积较大,新增违法违规建筑面积按1×0.75(下同)折算进行排位。由市控违拆违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对控违拆违工作实施联合督察,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一)对城区连续两次考核排名末位的,且城乡规划部门移送的一个月以上未及时拆除的违法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珠晖区超过1330㎡),城区主要负责人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对城区连续3次考核排名末位的,且城乡规划部门移送的一个月以上未及时拆除的违法建筑面积超过1000㎡(珠晖区超过1330㎡),实施重点管理。在重点管理期间,其分管领导不予提拔、重用、评优评先,被重点管理单位在下一次考核排位进入全市前两名时予以解除。

  (二)控违拆违工作考核情况作为城市管理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城区,且城乡规划部门移送的一个月以上需要拆除未及时拆除的违法建筑面积超过2000㎡(珠晖区超过2660㎡),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行政问责,主要负责人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

  (三)对连续两次考核排名末位的规划分局,且2个月内累积存在500㎡—1000㎡(珠晖区665㎡—1330㎡)的违法建设未被巡查发现,其分管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主要负责人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对连续3次考核排名末位的,且2个月内累积存在500㎡—1000㎡(珠晖区665㎡—1330㎡)的违法建设未被巡查发现,实施重点管理。在重点管理期间,其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评优评先,被重点管理单位在下一次考核排位进入前两名时予以解除。在年度考核中排名末位的规划分局,且年度累积存在超过2000㎡(珠晖区2660㎡)的违法建设未被巡查发现,其分管副局长调离原岗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四)市城乡规划局对违法建设项目法律文书下达不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城区政府并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个月内累积超过3次,其分管领导在专题会议上作出书面检讨;年度累积超过8次,取消其分管领导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市城乡规划局对国有土地上已审批工程项目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拆除不力,2个月内出现存在一个月以上的、面积超过2000㎡违法建设项目未予查处、应拆未拆的,责任规划分局分管副局长、市规划监察大队分管副队长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责任规划分局、市规划监察大队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市城乡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在专题会议上作检讨;连续4个月,出现存在一个月以上的、面积超过5000㎡违法建设项目未予查处、应拆未拆的,责任规划分局分管副局长、市规划监察大队副队长停职检查,责任规划分局、市规划监察大队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市城乡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累积存在一个月以上的、面积超过10000㎡的违法建设项目未予查处、应拆未拆的,对责任规划分局分管副局长、市规划监察大队分管副队长调离原岗位,责任规划分局、市规划监察大队负责人停职检查,市城乡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合格、主要负责人在专题会上作检讨。

  (六)市城乡规划局对各城区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拆除的违法建设面积的核实,每城区年度累计误差超过1000㎡,其分管负责人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未对在规定期限内从事违法建设的单位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年度累积发生3次,其分管领导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年度累积发生5次以上,对其分管领导提出严重警告,其主要领导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未依法依规取消违法项目施工单位在衡阳的招投标资格,年度累积出现2次,其分管领导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年度累积发现4次以上,对其分管领导提出严重警告,其主要领导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

  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拒不整改的违法房地产建设项目暂停支付预售资金和预售的,年度累积发生3次,其分管领导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年度累积发现5次以上,其主要领导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对其分管领导提出严重警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直管公房改建监管不力,年度累积发生2起或面积超过1000㎡直管公房改建未被发现,其分管领导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发现后,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八)市水务投资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依法采取断水措施,年度累积发生3次,其分管领导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年度累积发生5次以上,其主要领导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对其分管领导提出严重警告。

  (九)市经信委、国网衡阳供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依法采取断电措施,年度累积发生3次,其分管领导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年度累积发生5次以上,其主要领导在专题会议上作出检讨。

  五、奖惩办法 

  (一)城区在年度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已移交未拆除违法违规建筑面积超过1000㎡(珠晖区累积1330㎡)的,在财政结算中对超过部分按1000元/㎡收取罚金,所收罚款全部用于奖励全年考核第一名的城区。

  (二)没有完成年度拆违任务的单位,年度不得评先、评优;相关职能部门拆违控违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

  (三)推荐1—2名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记功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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