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松木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现制定《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方案精神,认真开展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相关精神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为确保我市清理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在对全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单位,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通过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单列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清理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成立由政府分管环保负责人为召集人,以环保、政府督查室、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水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联席会议机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环保部门(以下简称清理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清理整治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范围: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明确职责,摸底清查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设立清查工作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工作联络人员,并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清查机构设立文件及工作联络人员信息报至清理工作办公室。对辖区内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清理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合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附表上报市清理工作办公室,其中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涉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不验问题由各级环保部门上报,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问题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分别由各职能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职责划分上报。
(二)提出分类处理意见(2016年4月1日—4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提出分类处理初步意见上报清理工作办公室。
(三)强化整改措施,严格按分类处理意见管控环境风险
(2016年12月20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制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清理违规建设项目分类处理意见,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并将相关情况于2016年前三季度每季度末、第四季度每月末上报至市清理工作办公室。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五、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
(一)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
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可商卫生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如电解锰、铁合金、电解锌行业),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建设项目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淘汰过剩产能的问题没
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经信、发改等)出具相关意见对企业现有产能进行认可,且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管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经总量核算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6.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
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如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7.对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地方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由市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经市环保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8.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由市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经市环保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
(二)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按照“谁审批、谁纠正”的原则,撤销原有审批,并将环评文件重新报至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分类处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六、强化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中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未验问题整改工作的督导,市水利局要加强对违规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的督导,市政府督查室开展督查,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清理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人:何志勇,联系电话:0734—2892865。
附件:1.衡阳市环保违规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情况表(略)
2.衡阳市环保违规验收建设项目清理情况表(略)
3.衡阳市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清理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