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衡南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为顺利推进全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推进全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品味,做好棚户区改造房屋土地征收和安置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下达任务,全县2018年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共计4885户。
三、工作机制
(一)县级层面架构。重新明确2018年衡南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县棚改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诗军为组长,副县长陈敏、享受副处级“三项待遇”干部朱文华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县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县棚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棚改办),政府办副主任石飞跃任主任,县住建局长杨松柏任常务副主任,县国资中心副主任罗毅、县住建局副局长苏硕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冯巍洋、县财政局副局长黄建、县城建投财务总监陈锡会、县规划局副局长段傅瀚、县发改局副局长王元学、县林业局副局长廖清生任副主任,县住建局住房保障和开发管理股、县住保办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
(二)部门层面架构。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和服务的职能部门要成立2018年棚改工作专班,由单位主要一把手负责,明确一名副职专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并书面上报县棚改办。部门专班工作人员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原则上部门不再安排专班人员其他工作,实行棚改办和职能部门双重领导。
(三)乡镇层面架构。各棚改项目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棚改工作小组,乡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由乡镇长任组长,主管棚改副职任副组长,从建管所、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经管站、棚改范围内居(村)委会等单位抽调专人任成员,由乡镇建管所长任联络员;其他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
(四)指挥协同机制。2018年棚改工作,按照“县棚改领导小组统筹指挥、县棚改办协调调度、部门指导服务、乡镇政府和棚改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格局开展。县政府不直接负责棚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仅对各棚改项目单位实行统筹协调、调度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棚改项目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棚改项目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入户调查、两轮征询、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安置等各项具体工作;县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中心、城建投、规划、发改、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明确的职责,组成工作专班,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对各棚改乡镇政府和单位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和服务。
四、职能职责
(一)2018年县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县棚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2018年全县棚改工作的方案制定、征收决定、统筹协调、项目评审、效益分析、政策解读、组织培训、业务指导、问题会商、调度考核等工作。
(二)县住建局职责:负责与省市住建部门沟通协调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导乡镇政府开展棚户区的界定和棚改范围的确定;指导乡镇政府棚改项目经济效益平衡分析;指导乡镇政府和单位对棚改资料、表格和档案的填写和归集;指导乡镇政府和单位开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土地征收和安置;指导乡镇政府棚改安置房工程招标、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牵头组织各棚改项目相关单位接受上级部门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职责:负责棚改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征收和安置工作政策解读;负责棚改土地处置和棚改腾空土地收储报批工作;棚改范围内国有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认定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开展棚改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棚改安置房建设用地手续、地籍变更手续和不动产证件的办理。
(四)县财政局职责:负责棚改相关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棚改财政评审及结算、成本核算、审计决算等工作;负责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棚改融资贷款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筹措县级棚改配套资金;按规定计提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棚改资金专户和棚改对象资金帐户的设立;棚改资金帐务处理;棚改经营性用地收储资金筹集和棚改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五)县国资中心职责:负责棚改范围内国有公产认定、确权、归集和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国有公产房屋及土地价值评估;负责被征收国有公产房屋及土地资产收益监管。
(六)县城建投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办理政府棚改购买服务资料手续;指导棚改项目单位开展融资贷款资料填写和归集工作;开展与政策性银行沟通对接工作和棚改融资贷款的计划申报、合同签订、融资贷款等手续办理。
(七)县规划局职责: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和单位办理棚改范围规划用地红蓝线图、棚改安置房用地及工程规划手续;负责棚改土地分类规划,办理棚改储备土地报批所需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书;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机构开展棚改收储土地二次开发利用规划设计工作。
(八)县发改局职责:负责指导各棚改项目单位棚改项目建设和用地报批的立项批文办理;负责组织棚改项目小区外基础配套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九)县林业局职责:负责棚改腾空储备土地需报批的的林地报批工作。
(十)乡镇政府、单位等各棚改项目实施主体职责:各乡镇政府和单位对棚改项目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棚改项目棚户区界定、棚改范围确定、宣传发动、入户调查、两轮征询、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腾空看护、安置、资料归集、手续办理、信访维稳等各项具体工作。
五、工作流程
(一)完成基础工作(5月30日前)。
1.组建工作机构。2018年县棚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各项目单位棚改工作小组等组建棚改机构,并报县棚改办。
2.开展政策培训。县棚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各乡镇单位棚改工作小组确定后,县棚改办组织各棚改乡镇政府和单位棚改工作小组全体成员,集中进行棚改的政策学习和操作办法培训,由县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中心、城建投、规划、发改、林业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政策讲解答疑、演示棚改具体操作办法和注意事项。
3.确定棚改范围。由县国土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对各棚改乡镇和单位初步确定的棚改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所有权认定,界定属于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各棚改项目单位根据国土部门土地性质认定结果,严格按照棚改相关政策要求准确甄别界定棚户区,合理确定棚改范围,并将确定的棚改范围上报县棚改办。
4.制定初步方案。各棚改项目单位,根据棚改政策和确定的棚改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做好棚改成本核算、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并形成材料,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初步方案,上报县棚改办。
5.广泛宣传发动。各棚改项目单位要分别召开相关会议,同时利用固定广播宣讲、宣传车巡讲、分发棚改宣传手册资料、张贴标语横幅等方式全方面宣传棚改。
6.开展两轮征询。各棚改项目单位,按照两轮征询工作程序启动征询工作,通过两轮征询的项目,确定棚改对象人员名单,填写并归集棚改 “一户一档”相关资料,将两轮征询结果材料上报县棚改办。
7. 可行性综合评审。根据各乡镇政府上报的经济效益分析材料,县棚改办进行全县2018年棚改总体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形成结果后用于项目评审。县棚改办从棚户区界定、棚改范围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短中长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项目合理性等方面,分别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对各乡镇和单位的棚改项目,进行可行性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和调整全县2018年棚改项目。
(二)进行前期准备(6月20日前)。
1.方案审批。通过项目评审的棚改项目单位,开展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前期工作,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决定全县2018年棚改项目实施总方案、棚改项目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
2.准备资料。各棚改项目单位着手办理棚改项目红蓝线图、棚改项目立项批文等手续资料,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认定,棚改土地和征收房屋的实物测量、人口认定,完善一户一档资料。
3.落实贷款。城建投完成棚改购买服务相关资料办理和招标工作,着手准备融资贷款前的可研、立项等资料准备工作。
4.启动建设。凡属新建棚改安置房的,要落实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启动用地报批、立项、环评、勘探、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设计、预算、财预评、招投标等工作;凡属改(扩翻)建项目要完成设计和报建招标手续。
(三)全面实施棚改(6月21日-11月20日)。
1. 项目开工。6月21日前,各棚改项目单位全面启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土地征收、货币安置资金申报、新建安置房和改(扩翻)建项目动工建设,并按要求做好资料填写和归集。
2.项目完工。11月20日前,一是完成棚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土地征收拆迁、货币安置的资金发放、实物安置的安置房主体开竣工达标;二是完成改(扩翻)建项目工程竣工和验收等工作,前期工作和房屋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工作要同步进行。
(四)考核验收迎检(11月21日-12月30)。
棚改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县棚改办逐一进行考核验收,分别给予奖罚。县住建局组织整理完善归档棚改资料,做好迎接上级绩效考核、审计和财专办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具体要求
(一)严格棚改标准。
1.按照《关于规范棚户区界定标准和申报程序的通知》(湘建保[2016]138号)精神,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将城镇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房屋纳入棚改范围。
2.邀请专业机构对各棚改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全县2018-2020年三年棚改规划。
3.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文件,做好全县棚户区改造改(扩翻)建项目建设。
(二)落实棚改政策。
1.严格执行政策。我县2018年棚改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衡南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12号)和《衡南县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实施货币安置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口审定办法(试行)》(南棚改办发[2017]9号)等政策文件执行。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文件进行解释,理解有偏差的,报县政府决定。
2.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全面推行“两轮征询”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成本过高、群众参与度低、反响较大的棚改项目要暂缓实施。
3.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棚改范围内符合棚改政策的房屋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县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作为购买主体,经政府采购程序向社会购买棚改服务。由县城建投争取政策性贷款进行房屋征收和安置。
4.多渠道筹集棚改资金。通过争取国家和省棚改补助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补充贷款、县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棚户区居民和实施单位自筹等办法多渠道筹措棚改资金。对自主筹集资金、不使用县政府政策性融资贷款资金的棚改项目,全额给予上级棚改专项补助资金作为项目奖补资金。
5.盘活棚改腾空土地。棚改腾空土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棚改安置住房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完成征收后并腾空的土地,全部收归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并优先安排出让,筹集土地出让收益,确保全县棚改资金总体平衡。
6.加大保障力度。参照县重点工程标准计提2018年棚改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凡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总金额的10%计提不可预见费,按5%计提工作经费;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总金额5%计提不可预见费,按照5%计提工作经费;凡是纳入县国资中心管理的单位公有住房征收,按照总金额5%计提工作经费。严格落实棚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对棚改征拆范围和安置房建设周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和政策保障力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
1.严格棚改资金使用监管。中央和省棚改专项补助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棚改项目征收或与之相关的城镇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由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单位购买商品房资金要严格履行财政评审、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严格按照《2018年棚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使用和及时拨付。
2.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3.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全部纳入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强化过程管控,认真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全面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终身追究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落实工作责任。
1.实行分工负责。2018年棚改工作在县棚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棚改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强力推进棚改工作。
2.强化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要明确棚改责任人,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在棚改工作中,要加强调度,对不重视棚改工作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工作进度缓慢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实行问责处理。
3.严格考核奖惩。县棚改领导小组要根据项目进度和考核时间要求,制定考核奖惩细化方案,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加大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定期开展督查调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