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处置市区闲置土地的公告
邵市政发〔2018〕18号
为坚决落实省委第三巡视组关于全面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交办意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处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处置范围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以省委第三巡视组交办的78宗闲置土地作为清理处置重点(名单附后)。
二、认定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处置方式
(一)对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由责任单位限期消除动工障碍,为土地使用权人开工创造条件。暂无法消除实质性动工开发建设障碍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
(二)对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法律责任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在规定期限内,须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利用相关说明材料。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或在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变更登记及相关规划报建批准手续。
(二)对拒不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决定,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将依法依规依程序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三)对故意阻碍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四)闲置土地在未依法处置到位前,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