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邵阳市解决市区超期安置地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彻底解决市区安置地超期安置遗留问题,惠及广大拆迁安置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安置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邵阳实际,经市人民政府〔2015〕第2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解决超期安置有关问题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按市政发〔2002〕17号和市政发〔2008〕16号文件实施房屋拆迁,以安置地方式安置,未按拆迁安置合同约定时间安置到位的拆迁户。
第三条 安置地项目土地报批。《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2〕17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8〕16号)明确重建安置的安置地为集体建设用地。针对市区大部分超期安置地至今未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情况,为加快处理安置遗留问题,市政府对安置地项目用地审批(含补办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大祥、双清、北塔三区人民政府,市城建投、市宝工区、市住建局等业主单位和市发改、规划、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配合,抓紧完成用地审批工作。
第四条 安置地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实施主体,按照市政府明确的项目推进时间节点要求,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项目业主单位要主动协调衔接,做好征拆经费保障等工作;市国土资源、规划、住建、财政、人社、监察、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工作。对个别拒不配合,提出无理要求的拆迁户,相关部门可依法按程序组织强制征收。
第五条 安置方式的调整。原则上遵循征拆合同约定,业主单位移交安置地,由拆迁安置户自行组织建设。在情况特殊、拆迁安置户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安置方式:鼓励重新选择货币安置以及到现有的集中安置小区进行安置房安置。拆迁安置户可自行货币购买商品房,也可采取由业主单位帮助团购。
上述拆迁安置户享受市政发〔2013〕2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的政策;享受城市棚改政策中的奖励标准。
调整安置方式的,拆迁户原安置地由业主单位无偿收回。
第六条 建房成本价差补助。针对超期安置时间长,人工工资、建材价格上涨等因素造成原有安置补偿费用低于现在实际建房成本的情况,对依法依合同建房的拆迁户,给予适当的建房成本价差补助。具体办法是:以征拆合同中明确的补偿资金为基数,依据国家公布的物价上涨综合指数找补差价(具体见附表一、二)。操作程序是:由拆迁安置户自行申请,业主单位牵头组织,市规划、国土、住建和所在区政府验收后,对依法合规建房的拆迁户发放差价补助。
按照市政办函〔2009〕134号文件标准补偿的安置户不再享受上述建房成本差价补助。
超高超层、超面积违法违规建设安置房的不得享受建房成本差价补助。
第七条 过渡费发放。本着“自愿选择、就新就高”的原则,从2013年7月起超期安置户可选择新的按合法正房面积计付超期过渡费,也可继续选择按拆迁户人口数计付过渡费。至2013年7月房屋拆迁协议签订时间不足18个月的,继续按协议实行原标准,从满18个月的下月起可以选择实行新标准计付过渡费。
过渡费的发放期限:安置地经综合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发布交付通知,其过渡费按“2+6”模式(2个月为基地交付期,6个月为建房期)支付。从交付通知发布后的第9个月起,项目业主无条件终止支付过渡费。
属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户相关具体工作。项目业主“2+6”模式过渡费拨付给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安排到户。若到期项目业主无条件终止支付过渡费,安置户相关具体工作尚未做好的,其过渡安置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两证办理。依法依规、按征拆协议办理新建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安置地安置的新建房屋原则上只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违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有关规定违法建房的,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第九条 供水、供电。按照征拆安置协议办理供水、供电等手续。供电部门供电时,业主单位已投资安装变压器、供电主线路已到单元门口的安置区合法建房用户,继续执行邵价电〔2012〕129号文件标准,一户一表980元,费用由业主单位负责,每增加一表按980元的标准由安置户自行承担。业主单位没有投资安装变压器,供电主线路没有到单元门口的安置区合法建房用户,10KV电力设施建设由业主单位提前一年向供电部门申报,纳入电网建设项目,其余电力设施建设维护费按邵价电〔2014〕78号文件中明确的保障性住房标准的50%收取,由业主单位和安置户分担。对合法建房用户接水立户费用按3000元标准收取。
对安置户自主建房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供水、电力部门按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
第十条 安置地及配套设施建设。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划部门最终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安置区道路、绿化、地下管网、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具体由市住建部门牵头,城管、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安置房基础建设与楼层高度。根据农村建房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规划要求,村民建房原则上不超过3层。市城市规划区内,考虑到城市市容景观需要,在安置小区内全体安置户同意,不增加安置地面积,满足消防、基础安全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坡屋顶设计的情况下,可适当调高层数,但最高不得超过6层,具体由规划部门审批确定。同时,对超过6层以上的房屋,以违法建筑论处,相关拆违控违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城管和业主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
第十二条 依法加强监管。安置房基础及安置区各项配套设施建设,业主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完善项目立项、报建、工程招投标等手续,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优质服务。
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质量安全人员、监理人员职责,确保建房安全。安置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附表一
年份数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 | 七年 | 八年 | 九年 | 十年 | 十一年 | 十二年 |
增补 比例 |
2.56% | 5.18% | 7.87% | 10.63% | 13.47% | 16.37% | 19.37% | 22.41% | 25.54% | 28.75% | 32.04% | 35.43% |
注:M为拆迁合同实付总金额,n为交付安置地超期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