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近日,莱芜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莱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6章49条,从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 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等责任。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的房屋征收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为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为本功能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执法、信访、规划、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六种需要和四个规划。“六种需要”,即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四个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纳入市、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征收与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1、启动征收程序。《办法》规定,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相关的规划证明文件。房屋征收部门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区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先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入户调查登记,
2、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区政府组织发改、规划、财政、住建、国土、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作出修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条例》和省《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3、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区政府组织维稳部门、信访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5、选定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6、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同级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房屋拆除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四、征收与补偿标准有哪些?
《办法》规定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政府确定的相应补助和奖励。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同时规定了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 90%。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最低面积补偿。为保障被征收居民住房保障权利,《办法》规定了最低面积补偿制度。即,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按照 46 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46平方米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我市目前执行的住房保障政策为人均15平方米,户均45平方米以下)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一次性补偿。征收住宅房屋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元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机器设备、物资、办公设施等搬迁费用,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或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和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该标准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和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生产、仓储类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5元,办公、公益类每月每平方米20元,商贸、服务类每月每平方米30元,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该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5、相应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奖励和补助,签约和搬迁期限不少于 10天,逾期取消奖励和补助。一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每提前 1 天每户奖励1500 元。二是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交房的,每提前一天每户奖励1500 元。三是对生活困难、重大疾病以及住房困难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适当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