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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CDCR-2011-01024
武陵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 (一)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含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经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不含用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三)按规定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预付款亦参照上述要求管理。 (四)土地出让收入剔除报批税费、拆迁补偿、前期开发等土地成本性支出后的部分,称为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扣除中央、省、市政策规定计提和切块使用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专项资(基)金后的部分,称为土地出让净收益。 二、进一步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拟定,交由市监察、市住房城乡建设、市规划、市房管等部门联合审查,再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土地出让方案中的出让底价(或起始价)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预估,并按二者孰高的原则确定:一是现时评估地价;二是“土地成本(含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融资成本等费用,不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下同)+预估土地出让收益”得出的预估总地价(土地成本+现时评估地价×土地出让收益比例),其中预估土地出让收益按现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亩平土地成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预估土地出让收益比例为70%;在此基础上,亩平土地成本每增加10万元(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预估土地出让收益比例下浮5%,但最低不得低于40%,具体如下表(亩平土地成本区间划分,含上限不含下限):
(二)新增工业建设用地,预估土地出让收益比例为25%,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出让单价。 (三)新增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教育、养老等公益事业用地,预估土地出让收益比例为40%。 (四)国有划拨土地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预估土地出让收益比例为40%。 因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及其他情形需补缴土地出让收益和土地价款的,严格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运作与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土地成交总价款的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市本级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逐步压缩土地储备融资规模,进一步减少土地储备成本支出。 (二)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继续实行储备土地征地拆迁补偿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收回储备,其收购、收回补偿预算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成本支出行为。 (三)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原则上实行现状交付,适当压缩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程。对部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程按照限定标准、限定单价的方式进行包干控制,对涉及储备土地报批、确权、测绘、评估等相关环节的服务性收费参照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服务费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储备土地征收报批、征地拆迁工作中所需相关工作经费,按照一定比例或额度列入储备土地宗地成本,并由市国土资源储备机构按照节余奖励、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包干使用。 (五)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及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收入等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其中:储备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残值收入,可由市国土资源储备机构委托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代征代缴。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模式 (一)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土地挂牌出让后,土地成交价款全额缴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收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清算结果或土地成本的实际支付进度,进行土地价款分流,其中:土地成本费用拨入市国土资源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土地出让收益上缴市财政国库。今后,逐步将土地出让价款全额缴入市财政国库,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二)土地成本费用实行先垫付、后结算。宗地土地成本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储备机构从“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中先行支付(代财政垫付),待宗地挂牌出让后,再由市国土资源储备机构根据征地拆迁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或土地成本费用实际发生额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成本费用结算和资金拨付。 (三)加强土地出让收入清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按宗地对土地储备成本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再由市财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清算、确认,并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等各种专项资(基)金的计提以及区级财政对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分享列入清算方案。应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清算审计费从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业务费中列支。 (四)组建土地出让收入结算机构。市财政部门组建土地出让收入结算机构,主要负责按宗地归集土地出让收支,结算土地出让资金,实现土地出让收支的动态管理。 (五)明确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工作经费。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计提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业务费,主要用于市国土资源、市财政部门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工作的相关业务支出,但专项用于奖励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工作中有功人员的资金不高于所计提征收业务费总额的50%。 五、进一步明确部门征管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资金清算,按市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宗地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将核实后的土地出让收益从财政专户划缴国库,配合市国土资源部门填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统计报表等。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执收工作。具体包括:按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中明确土地出让收入具体额度、缴交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抄送市财政部门,配合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资金清算,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催缴和填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报表等。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对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凭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市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报建、开工等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