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张政办发〔2017〕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规范农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通过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建房管理机制,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村建设品位,规范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查处和遏制各类违章建设和违规用地,建设清洁乡村、和谐乡村、生态乡村、美丽乡村。
二、工作原则
农村建房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活动。农村建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选址。立足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农村村(居)民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审批建房。引导村(居)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建房。
(二)保护耕地,集约节约。切实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荒坡地、空闲地、废弃地等进行建设。农村村(居)民建房采取适度集中的方式,引导村(居)民到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建房。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集约节约用地。倡导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推进空心村治理、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
(三)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引导村(居)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实际需求理性建房,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控制用地面积和建房面积,注重完善功能,避免资源浪费或因建房致贫返贫,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再另外选址新建住宅的,实行建新拆旧制,新址建成后限期拆除旧房。
(四)规范风格,体现特色。结合农村实际,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需求且易于为农村村(居)民接受的建筑设计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村村(居)民建房选择和使用。农村建房推行绿色建材的使用,推进农村住宅产业化。
(五)政府主导,村民自治。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村(居)民依法有序建房。要充分尊重村(居)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在尊重村(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制定村规民约来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建房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实现规划覆盖。各乡镇人民政府在2017年年底前要编制完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在2018年年底前要完成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乡镇规划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应予以公布并严格执行。
(二)制定建设管理措施。出台《张家界市集镇和村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分清农村村(居)民建房审批范围,规定建设标准,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规范村(居)民建房行为。农村村(居)民建房必须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审批单》后方可动工建设,并不得擅自突破更改审批的内容。从事村(居)民建房建设施工的建筑工匠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或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村(居)民建房竣工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方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编制标准图集。尊重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及与周边景观环境的依存关系,新建房屋不改变传统建筑形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农村住宅设计图集,按照建筑占地面积80、90、100、120平方米设计,建筑层数2—3层,采用土家建筑、白族建筑等地方民族风格,开展送图下乡,服务村民建房。
(四)加强绿化美化。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加大对违章建筑、废弃建筑的拆除力度和对空心村的改造力度。推行绿色农房建设,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积极引导村民在房前屋后栽植花卉苗木,保护好古树木,建设绿色生态家园。
(五)完善配套设施。完善村庄道路、供水、供电、清洁能源、通讯、电视广播、电讯、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尽可能做到“不出户、不出村”,通过就地分类实现减量70%,到2020年,90%的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村污水处理工艺,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简便易行、成本低廉的符合农村特点的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乡镇旅游设施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到2018年争取实现重点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90%的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
(六)落实奖惩措施。各级财政整合危旧房改造、移民扶贫搬迁等农村建房资金,确保农村建房管理的经费投入。市人民政府将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七)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对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工作保障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农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农村建房管理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班子,各乡镇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班子,区县具有相关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将农村建房的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乡镇规划国土建设和环保管理站,对农村建房实行统一受理、归口管理、联合审批、综合执法。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农村规范建房工作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开展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宣传活动,引导村(居)民提高依法建房和理性建房的意识,对规范农村建房的典型要大力宣传推介,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要予以曝光,杜绝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三)摸底调查,实名登记。各乡镇要按“一户一宅”的原则结合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立即启动农村建房摸底调查工作,在所属区域内进行“地毯式”的摸底调查,做到不留一个盲区、不漏一栋房子,对现有的新老住房进行实名登记。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及时掌控农村建房实时动态,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农村建房管理常态化。
(四)清理整顿,打非治违。对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且符合建房条件的村(居)民住房,按规定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审批单》;对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处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址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并报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办点示范,连片带动。各区县要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整体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色民居等工作,有计划开展规范农村建房示范试点工作,并将取得的经验进行推广,促使农村建房工作得到全面规范,农(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提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