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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12-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益政办发〔2014〕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切实解决因征地而导致失地少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建设民本益阳、和谐益阳的需要,是保障供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加快发展与保障民生的关系、项目建设与保障同步的关系,克服困难,精心组织,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基本办法

  (一)确定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各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县(市)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再返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日为基准日。

  (二)确定保障方式

  1.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先转变农民身份,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1)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征地当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原则上不低于8年,具体年限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如果被征地农民自愿,其缴费基数也可按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确定,但政府只按60%为基数进行补贴,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不符合参保条件或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2)补贴办法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参保缴费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累计缴满不少于15年,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农民依政策参保后,政府按规定的补贴年限和标准对其进行补贴。被征地农民初始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向前追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政府的补贴年限小于或等于参保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其缴费补贴按补贴年限逐年补贴到位。政府的补贴年限大于参保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的缴费补贴在其初始参保时一次性补贴到位。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的,政府的缴费补贴在其参保时一次性补贴到位。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区县(市)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等补贴标准对其进行缴费补贴。具体办法是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被征地农民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缴费补贴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被征地农民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各区县(市)也可以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增发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养老金。政府补贴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总额÷139,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发放终身。

  (3)制度衔接。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标准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原已按灵活就业方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同样可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其缴费补贴可用于补贴征地后的继续参保;达到退休年龄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其缴费补贴可发放给其本人。

  已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规定,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本意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余额退还其本人。纳入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享受。

  2.其他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其他社会保险内容。

  3.社会救助。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1.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中心城区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由各区县(市)根据各地区人均土地占有量的多少,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但每平方米不得低于30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2.政府划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集体补助。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各区县(市)政府予以解决。

  (二)资金管理

  1.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和集体补助的资金等都要及时进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否则一律不得报批征地。任何人无权批准免缴、少缴或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对于本意见下发前已免缴、少缴和缓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订计划,逐步收回。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市、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具体人员;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市、区县(市)其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区县(市)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并公布审计检查结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县(市)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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